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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用500克黃金打造三星堆黃金面具!複製仿製文物是否侵權?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娛樂2022-11-30

簡介有博物館人員表示,雖然文物仿製目前還沒有限制性規定,但作為業內人員,他還是建議有關商家,如果想對某件文物進行文創開發,比較穩妥的做法,最好能取得相關單位的授權,這樣,很大程度上能降低自身法律風險

面具怎麼做簡單一點的

前不久,一條網友複製三星堆黃金面具的影片火遍全網——熱愛做手工的25歲網友“才淺”,看到電視新聞說,三星堆5號坑剛出土的黃金面具只有半張殘件,於是突發奇想,嘗試補全黃金面具的另一半。

“才淺”斥資20萬元,購買黃金500克,用15天時間錘打復原成黃金面具,外觀幾乎與三星堆真黃金面具一模一樣。

15天用500克黃金打造三星堆黃金面具!複製仿製文物是否侵權?

圖片來源:B站up主“才疏學淺的才淺”

這條頗具觀賞性的影片一經發布便引發全網圍觀。短短數天,播放量超過600多萬,點贊量超過159萬,連一些專業文保人士也不禁讚歎,“手藝真好”。三星堆博物館副館長更是向“才淺”伸出橄欖枝:“來我們修復館上班吧”。

一時間,“才淺”火了,文物複製仿製也火了。在收穫大量認可的同時,有不少網友也提出一些疑惑:“文物有權利嗎?”“個人能複製仿製文物嗎?”“複製仿製有什麼區別嗎?”“複製仿製文物要審批嗎?”“照文物樣貌開發文創有風險嗎?”……對此,記者進行了採訪梳理。

文物有“權”嗎,歸誰

研究人員表示,文物有沒有“權”、有哪些“權”、“權”又歸誰?要分幾個層次來看。

首先,文物是有“權”的,主要是所有權。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平說,文物保護法第5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的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國有文物受法律保護。

對於網友提出的“埋藏物文物所有權歸誰”的問題,律師表示,埋藏物文物的所有權通常都屬於國家,很多文物都是考古人員從地底下挖掘出來加以保護珍藏展示給所有人的。

其次,不是所有的文物都歸國家所有。民法典第253條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規定屬於國家的,就不屬於國家所有。

律師表示,按照這一精神理解,文物的所有者既可以是國家,也可以是各類民事主體。文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除所有權之外,文物有沒有其他權利呢?比如,有沒有版權(著作權)、肖像權之類的權利?記者就此請教了有關專業人員,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看到類似的規定。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張學安表示,對於文物的主體和保護期限,目前沒有版權方面的明確規定。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著作權喪失,作品進入公有領域。

但也有研究人員表示,文物沒有版權方面的明確規定,一般指埋藏於地下、還未出土或不可移動的情況,而已經出土又進入博物館的館藏文物是應該有版權的,但是原始權利人已不存在,權利繼受人也無法找到,因此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除署名權外的著作人身權只能由作品原件的持有者博物館代為主張,而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則由於已經超過權利保護期而失效。

對於文物是否享有肖像權的問題,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敬仁則表示,只有自然人才有肖像權,也就是必須是活人。博物館的文物展品一般不存在肖像權問題,如果有也可能是外觀專利權等問題,這一點在商業使用中是要注意的。

複製、仿製有什麼區別

人們總說複製、仿製,那麼,關於文物的複製、仿製法律有沒有規定呢?經記者採訪,目前我國關於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政檔案中,對文物的複製是有定義的,但對文物的仿製並沒有定義。

2011年,國家文物局釋出的《文物複製拓印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文物複製是指依照文物的體量、形制、質地、紋飾、文字、圖案等歷史資訊,基本採用原技藝方法和工作流程,製作與原文物相同製品的活動。

從實踐看,文物複製、仿製之所以存在較大爭議,部分原因是人們普遍混淆了複製、仿製、高仿和贗品的概念。

文保研究專家、吉林大學長江學者講座教授李峰認為,文物的複製就是依照原比例、採用原材料和原工藝製造出來的替代品,複製品最大的特色就是保持文物的本質形態與工藝,也就是完全複製的文物。因為複製品與原作相近,也是具有重要收藏價值藝術品。

李峰說,複製與原作難以區分,所以《文物複製拓印管理辦法》規定,複製文物後的複製品應該有明確的標識,表明複製年代和“複製”字樣,以說明此品屬於複製品。

“複製品的數量一般是5件以內,大量流通的就不能再算是複製品了。”李峰說,與複製品不同,文物仿製品一般是指模仿製作,也就是對歷史文物體量、形制、質地、紋飾、文字、圖案等歷史資訊的模仿,不要求仿製與原作完全一致,仿製文物的大小、尺寸、材料和製作工藝等方面可以與原文物有所不同,否則就成了文物的複製。

一位博物館工作人員說,實踐中界定文物是複製還是仿製,一般是根據複製品或仿製品的精度來區別的,能夠以假亂真的就是複製,一眼能辨出真假的就是仿製。

當然,也有專業人員認為,這樣的解釋未免過於簡單,但對複製、仿製究竟該如何定義、如何才能夠準確將二者區別開來,也是眾說紛紜。

哪種複製、仿製算侵權

專家表示,文物複製、仿製本身並不侵權,判斷文物複製、仿製是否侵權,還要看具體情況。

一般來說,如果文物的所有單位對相應的文物名稱進行了商標註冊,那麼這個單位就享有了相應的註冊商標權;如果文物的所有單位恰好又對相應的文物進行了拍照、錄影等具體行為,那麼這個單位就對前述的圖片、影像享有著作權。

律師說,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未經有權單位授權,擅自使用了上述文物名稱或者圖片影像,那麼就涉嫌侵犯註冊商標權或者著作權。

律師表示,實踐中,人們衡量文物的複製、仿製是否侵權,主要看有沒有商業行為,有商業行為但獲得了文物擁有單位授權許可的,就不算侵權;反之就是侵權。

網友“才淺”用500克黃金手工打造三星堆黃金面具的影片走紅網路後,一些文博鐵粉說,“才淺”可以把複製的黃金面具拿去賣了,肯定能賺一筆。但一位研究智慧財產權的專家表示,這要看有沒有獲得文物擁有單位的授權,如果沒有該單位的授權肯定會惹上官司。

對此,有人就提出問題,複製的文物需要授權才能進入流通這可以理解,因為這裡面涉及註冊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但是,我不照原樣複製,我的文創開發就是仿個大概,只是表面看上去像而已,這也不行嗎?

一位博物館工作人員表示,也不行。文物的複製、仿製但凡和商業行為有牽連,就需獲得授權。

文物出土的時候,工作人員對其拍照、錄影,這些影像作品也是有版權的,如果有人參照這些照片或錄影作品或是自己偷拍的影像資料進行等比還原或仿製,依然涉嫌侵權。

眼前就有一個例子:甘肅省博物館根據館藏文物“銅奔馬”原形開發的文創產品毛絨玩具走紅後,有的商家也仿造“銅奔馬”開發了相關文創產品投放市場,結果涉嫌侵權。

今年7月1日,甘肅省博物館對外發布宣告稱,他們擁有“銅奔馬”的版權,且沒有對任何第三方進行生產和銷售的相關授權。該館表示,他們將透過法律渠道追究有關商家的責任。

由此來看,是否授權、有沒有商業行為,的確是文物複製、仿製侵權與否的關鍵。那麼,有人又問,複製文物會不會犯罪呢?對此,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志明表示,依據文物保護法規定,複製文物只要不對館藏文物造成影響,複製行為就是合法的,但如果利用複製的文物進行詐騙活動的,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姚志明說,按照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仿製文物是否犯罪問題,雲南入世律師事務所申維英等律師表示,目前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不允許仿製文物。現代很多工藝品都是仿文物的產物,只要說明是仿製品並按工藝品來賣就不違法,前提是要獲得相應授權。至於人們所說的仿製文物違法問題,多半是基於因仿製文物而產生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詐騙、敲詐勒索等。如果犯罪金額達到了相關立案標準,那就要根據刑法規定,對行為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複製、仿製是否要審批

專家表示,複製文物是對文物原件還原性的模仿,要求複製文物與原型文物無論是工藝、材質、體積、大小、重量等儘可能做到一比一原模原樣的還原。而且,複製文物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珍貴文物,透過對珍貴國寶文物複製,儘可能保留備份文物資訊,代替珍貴原件進行展覽等文化交流,也使得珍貴文物避開一定風險。所以,通常情況下,文物複製必須要由國家批准。

專家介紹,根據國家文物局《文物複製拓印管理辦法》規定,從事文物複製、拓印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複製、拓印文物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具體執行中,一級文物的複製由省級文物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家文物局批准,依次遞減。未依法區分等級的文物不得複製。

《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也規定,文物複製單位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除這些要求外,相關規定還要求文物複製單位除了取得文物複製等級的資質證書外,還應當履行工商手續,具備公司法人成立條件,比如成立文物複製生產企業的資金、場地、生產裝置、檢驗裝置和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也就是說,如果民間的某個文物複製、仿製行為被認定為合法‘複製’的話,其複製之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式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獲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否則,就是違法。”李峰說。

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嶽運生也表示,從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如果不制定法律規範,任意複製文物有可能導致文物面目全非,傳達錯誤資訊,誤導公眾和消費者。

對於文物仿製是否要審批的問題,專家表示,從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還沒有對文物仿製作出限制性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竇海陽說,文物仿製相對比較複雜,比起文物複製,文物仿製的准入門檻較低,且製作目的各有不同,既有正規機構製作的文創產品,也有不法商家制作的冒充產品,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製作目的。所以,文物仿製是允許還是禁止,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

李峰說,由於文物仿製法律沒有明確界定,所以導致現實生活中仿製比較氾濫,很多人都用“仿製”來規避“複製”的風險,這就讓文物仿製處於法律監管的灰色地帶,尤其一些民間工廠或作坊,往往隨意性較大,一般不會主動履行審批手續。

有博物館人員表示,雖然文物仿製目前還沒有限制性規定,但作為業內人員,他還是建議有關商家,如果想對某件文物進行文創開發,比較穩妥的做法,最好能取得相關單位的授權,這樣,很大程度上能降低自身法律風險。

不過,竇海陽認為,只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也沒必要去禁止或反對文物複製、仿製。人們認識文化分不同層次,有了解式的、有深入式的,從大眾文化知識普及的角度講,文物複製和仿製一定程度上有助於文化傳播。

法律和制度空白有待填補

文物複製、仿製行為的大量出現,給文物收藏和文物保護帶來了難度。據專家介紹,目前,我國關於文物複製、仿製的相關規定,主要散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複製拓印管理辦法》等比較少的幾個法律和制度中。各省、市也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法規和制度,但還是不夠。

李峰說,現有的法律法規對文物複製、仿製的規定大多比較原則,缺乏對文物複製、仿製概念的準確界定,對於具體的違法行為界定也不甚明確,對於違法進行復制、仿製文物的行為未根據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處理罰則。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楊延超也認為,我國法律目前關於複製權的規定,也只是規定了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形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這是一種平面到平面的權利,但並未規定從平面到立體、從立體到立體的複製應如何認定。楊延超認為,這是一個新領域,衝擊著對複製權的新定義,還需要多研究並借鑑他國法律予以完善。

專家表示,由於國內文物複製、仿製的法律體系不夠健全,制度設計上還存在空白和盲區,使得行政機關在文物保護執法時,常常會遇到缺乏依據、難以處理的現實問題。因此,國家要進一步加強對文物複製、仿製行為的立法完善,形成相對完整的制度鏈條,這樣,對群眾、對市場、對文物保護都有好處。

對此,國家文物局專家李曉東就曾表示,不光要對文物複製品加大規範力度,還要對文物仿製品進行規範。李峰也表示,國家應增加“文物仿製品”“文物高仿品”“文物贗品”“文物旅遊紀念品”等仿製行為的明確約束,制定明確法律和制度,完善對各類複製、仿製文物的違法行為的處罰細則,以便於在執法時能準確判斷違約行為及適用法律。

一些專業人員還建議,當務之急要把文物複製品管理辦法規範完善起來。一方面,國家要嚴格把控複製單位的資質和審批程式,杜絕技術低劣、粗製濫造的文物贗品流入市場;另一方面,政府文物部門要進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對文物複製品進行登記,防止未經審批、粗製濫造的文物複製品仿製品流入社會,擾亂市場。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郭洪平)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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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文物複製仿製複製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