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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清算能否退夥
由 西安吳文浩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3-02-03
簡介在提起訴訟之前,代理律師告知陳某將相某1收取陳某投資款,合夥飯店無法經營以及要求返還出資款等事實經過透過文字形式固定,併發送給相某1、相某2
合夥人拒絕清算怎麼處理
一、
案情敘述
2021
年陳某與相某1、相某2簽訂《飯店經營合同》,約定三人合夥開飯店,主營火鍋,陳某投資5萬元,佔股12。5%,相某1投資8萬元,佔股20%,相某2投資7萬元,佔股17。5%,陳某主要負責火鍋料製作。合同簽訂當天,陳某向相某1現金支付50000元投資款,相某1和相某2負責尋找合適的飯店地址,後,由於選定的飯店轉讓方由於各種原因無法簽訂轉讓合同,致陳某與相某1、相某2合夥經營的飯店無法正常開設,相某1拒絕退還陳某的投資款。
二、
辦案經過
陳某委託我所律師代理其與相某
1
、相某
2
合夥退夥糾紛案件,
我所律師接受委託後,與陳某詳細溝通案情,瞭解到陳某交付相某
1
的投資款是現金交付,對方並未出具收款收據,陳某對相某
1
、相某
2
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如數出資不清楚,相某
1
負責飯店的選址工作。相某
1
透過陳某
2
介紹選定商洛的一家飯店,陳某
2
也參與合夥事務,佔股
50%
,後因為待轉讓的飯店存在司法糾紛致合夥事務無法繼續。飯店無法經營後,相某
1
勸陳某投資做足浴店、麻將館,後足浴店、麻將館均未開設,相某拒絕返還陳某投資款。當飯店無法轉讓時,陳某與相某
1
之間所有的通話記錄陳某均錄音
經與陳某充分溝通,代理律師發現本案存在如下爭議點,第一是如何證明相某
1
收到陳某的出資款;第二是相某
1
負責店鋪的選址工作,其在選址過程中存在合理支出,陳某與相某
1
、相某
2
未在清算的情況下能否要求返還全部出資款;第三是陳某、相某
1
、相某
2
之間簽訂的《飯店經營合同》佔股合計
50%
,另有陳某
2
佔股
50%
,陳某
2
是不是本案必須參加的訴訟主體。
三、
律師辦案思路
為解決本案出現的爭議點,最大限度規避訴訟案件可能出現的風
險。在提起訴訟之前,代理律師告知陳某將相某
1
收取陳某投資款,合夥飯店無法經營以及要求返還出資款等事實經過透過文字形式固定,併發送給相某
1
、相某
2
。收到資訊後,相某
1
即透過支付寶向陳某返還
5000
元,相某
2
承認上述事實,但是認為出資款應該由相某
1
返還。代理律師將陳某與相某
1
之間所有的通話錄音逐段篩選,就相某
1
同意返還陳某出資款的錄音作為輔助證據。
在庭審過程中,審判長認為陳某
2
是本案必須參加的訴訟主體,要求陳某追加陳某
2
為本案被告,代理律師認為本案為陳某、相某
1
、相某
2
三人合夥,三人受《飯店經營合同》約束。陳某與陳某
2
從未有合夥的意向、也未與陳某
2
溝透過合夥事務的執行,陳某
2
與相某
1
之間就飯店經營事項的約定對陳某沒有約束力,陳某也沒有授權相某
1
代表其本人與陳某
2
協商合夥事務,陳某
2
不是本案必須參加的訴訟主體,後審判長採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
四、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相某
1
返還陳某
45000
元出資款(扣除訴前已將返還的
5000
元)。
五、
律師建議
本案涉案金額不大,但是法律關係比較複雜,飯店是
4
人合夥,但是陳某僅受其與相某
1
、相某
2
之間簽訂的協議約束。陳某的錄音證據能證明相某
1
願意返還陳某的出資款,相某
2
也向法庭說明相某
1
願意返還其出資款,相某
1
在本案中未出庭公告送達,其放棄抗辯權,相某
1
、相某
2
對本案的勝訴有一定的幫助,但是對於合夥退夥案件,清算是各合夥人要求返還出資款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