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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傑:科學認識直播打賞,助力行業長遠發展

由 中新經緯 發表于 藝術2023-02-03

簡介會上,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文傑分享了《網路直播打賞的制度建構研究》報告,研究認為,需要根據直播行業的特點,謹慎看待關於設定打賞冷靜期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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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11月11日電 (王玉玲)近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主辦的“科學認識直播打賞 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研討會在京舉行。會上,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文傑分享了《網路直播打賞的制度建構研究》報告,研究認為,需要根據直播行業的特點,謹慎看待關於設定打賞冷靜期的建議。“設定冷靜期會推高直播市場交易中的道德風險,可以透過設定提醒功能來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即平臺給予使用者提醒,或者幫助使用者自行設定提醒,讓消費者想明白是否真的要進行這個打賞,如果想清楚後仍然進行打賞,那麼打賞之後就不可以撤銷。”劉文傑說道。

劉文傑:科學認識直播打賞,助力行業長遠發展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文傑 受訪者供圖

《網路直播打賞的制度建構研究》報告共分為五個部分,一是直播打賞的價值分析,二是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三是對直播打賞設立冷靜期制度的評估,四是未成年人直播打賞問題及應對,五是直播打賞治理的制度建構。

劉文傑指出,主播獲得打賞收入具有正當性。“直播打賞是繼收費、廣告後的第三種內容收入形態,目前它已經成長為同內容收費、廣告並立的第三種內容收入形態。二是直播打賞具有鮮明的市場經濟屬性。三是直播打賞助力傳統文化傳播與傳承。因此,我們認為打賞既是對直播所創造的社會價值的肯定,也是對直播製作所付出的勞動的補償。”

直播打賞對傳統文化和藝術的傳播與傳承具有推動作用。“調查發現,直播是網際網路帶給戲曲等傳統文化產業的一個驚喜。透過網路直播,傳統文化收穫了大量觀眾,而打賞收入又推動了從業者精進技藝,使傳統文化內容的生產、創作進入可持續的良性迴圈,有助於傳統文化傳播自發生長。”劉文傑說道。

有研究發現,越來越多的藝術家和文藝演出機構也開始嘗試線上直播。例如,過去一年抖音演藝類直播超過3200萬場,場均觀看人次超過3900人,相當於每天都有近9萬場中等規模的演出在抖音上演;抖音非遺類直播每天開播1617場,打賞總收入同比增長533%。

從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來看,劉文傑指出,行政主管部門明確把直播打賞定性為使用者的一種文化消費行為,從理論及司法實務來看,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法院傾向於將直播打賞認定為網路服務合同。比如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為使用者將虛擬禮物傳送給主播的行為係一種新型的消費行為,而非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行為,使用者與主播及平臺形成網路服務合同關係。“理論及實務界的主流觀點傾向於認為,當前形勢下,將直播打賞定性為服務合同,引入行業自律、行政監管,有助於規範直播行業,遏制低俗直播蔓延,促進直播業健康有序發展。”劉文傑總結道。

基於對直播打賞法律性質的認知,劉文傑認為,設定直播打賞冷靜期在理論上存在正當性問題。第一,冷靜期制度一般只適用於商品購買,且商品可以完整退貨的情形,而不適用於接受服務,直播打賞與消費者冷靜期的適用場合存在本質不同。二是消費者冷靜期制度主要適用於遠端交易,消費者在收到貨以前,對商品沒有全面的瞭解,僅憑經營者的圖片或描述做出購買決定,而直播打賞是使用者對直播表演的評價,使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評價來決定是否打賞以及具體金額,擁有充分的決策自由,不存在因資訊不對稱而引發的盲目決策問題。

劉文傑指出,在現實中高額打賞屬於少數情況,大多數情況下打賞金額並不高。根據《中國網路表演(直播)行業發展報告(2021-2022)》,平臺主播多屬於線上兼職型就業,月收入3000至5000元的中腰部主播居多,收入中來自打賞的部分在50%以下,高收入的“頭部主播”數量佔比較少,收入分佈較為均衡。對直播打賞設立冷靜期,也就是允許使用者對自己已經實施的決定反悔。設定事後可撤回打賞的冷靜期容易造成市場上形成不講誠信的氛圍,不利於激勵主播創作積極性和直播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劉文傑建議,直播平臺可以設定消費提醒功能來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即平臺在使用者準備打賞時給予提醒,幫助消費者想明白是否真的要進行打賞,如果使用者想清楚後打賞,那麼打賞就不可以輕易撤銷。打賞提醒可以採取平臺設定與使用者自主設定相結合的方式,即使用者設定優先,使用者沒有自行設定,則啟用平臺的預設設定。

最後,在直播打賞的制度建構方面,劉文傑提出四個要點,一是尊重直播打賞行業發展規律,實現協同共治。二是防範未成年人打賞。三是抵制惡意誘導打賞,避免低俗內容。四是倡議分級分類管理。

“直播打賞作為一種商業運營模式,其有效執行離不開平臺所提供的技術、內容運營稽核方面的支援,因此科學合理界定直播平臺的責任邊界,顯得尤其重要,既要平臺負起責任,也不能因為部分極端個案,無限擴大平臺責任。歸根到底,直播打賞的治理目標應當是實現網路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劉文傑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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