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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經典法哲學、法理學教科書|《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第九版)

由 商務印書館 發表于 藝術2022-11-30

簡介《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第九版)(精裝)溫弗裡德·哈斯默爾[德] 烏爾弗裡德·諾伊曼弗蘭克·薩利格 主編鄭永流 譯內容簡介:《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是德國的經典法哲學、法理學教科書,首版由德國法學家、慕尼黑

法哲學是哲學嗎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

一本經典法哲學、法理學教科書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第九版)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

(第九版)(精裝)

溫弗裡德·哈斯默爾

[德] 烏爾弗裡德·諾伊曼

弗蘭克·薩利格 主編

鄭永流 譯

內容簡介: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是德國的經典法哲學、法理學教科書,首版由德國法學家、慕尼黑大學法哲學教授阿圖爾·考夫曼組織編寫,於1976年出版,此後四十餘年中每隔幾年便重新修訂,增補內容推出新版,到2016年推出了哈斯默爾教授、諾伊曼教授和薩利格教授主編的第九版。

本書在全世界範圍內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力,有多個語種的譯本,1986年臺灣地區就曾出版節選中譯本,200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國政法大學鄭永流教授根據1994年第六版翻譯的完整中譯本,收錄在“當代德國法學名著叢書”中,成為中國法學專業學生和學者研習德國法哲學、法理學的必讀書。鄭永流教授在第六版的基礎上根據2016年第九版推出新的中譯本。

作者簡介:

溫弗裡德·哈斯默爾,1940年生,法律專業學生(1959—1963),薩爾州大學學術助理(1964—1969),法學博士(1967,阿圖爾·考夫曼門下),慕尼黑大學學術助理(1970—1972),教授候選人(1972),美茵河畔法蘭克福大學法律理論、法社會學和刑法教授(自1973),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自1996),希臘薩洛尼克大學名譽法學博士(1998)。

烏爾弗裡德·諾伊曼,1947年生,法律專業學生,第一次國家考試(1971),第二次國家考試(1974),慕尼黑大學法哲學和法律資訊學研究所學術助理(1974—1982),法學博士(1978,阿圖爾·考夫曼門下),教授候選人(1983),美茵河畔法蘭克福大學法哲學教授(1984—1987),薩爾州大學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哲學和法社會學正教授(1987—1994),美茵河畔法蘭克福大學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哲學和法社會學正教授(自1994),國際法哲學和社會哲學協會主席(2011—2015)。

譯者簡介:

鄭永流,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譯有《為權利而鬥爭》等多部德語作品。

一本經典法哲學、法理學教科書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第九版)

一本經典法哲學、法理學教科書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第九版)

當今哲學和法哲學的任務

我們生活在一個過渡和變革的時代,到處都在談論“正規化轉換”,轉換連轉換接踵而來。

恰巧人們還具有現代的特徵:

唯理性被推到極至,此時,發端於美國和法國的“後現代”也開始向我們走來,這只不過意味著非理性的復歸。

非理性決不是醫治有著科學要求的哲學的藥方。

但正好在人們一頭栽倒於唯理性和理性上時,人們便可輕易地獲知,由此產生了對現代尤其是對啟蒙的不滿,這種不滿賦予了後現代極大的魅力。

用一句話來概括:

這是“現代的完全強制”“總體理性”“迴圈啟蒙”,它將一切賭注押在赤裸裸的統治和利用學問上,

同時由此表明

它無力回答對人來說是真正重要的問題

應如何解釋這種理性的失靈呢?

如果瞥一眼歷史,我們就能明白,在哲學尤其是法哲學的任務上,一直交替存在著兩種相互對立、相互消解、極端的觀點。一種認為,哲學的任務是創設關於世界、人類和法的絕對的、普適的和不變的定理。為此,人們作了無數次嘗試,我們只想到(絕對主義的)自然法學說,然而,每次都以失敗而告終。這些嘗試必定失敗,首先,根本不存在此類絕對的、超時代的內容。其次,據康德,“純粹的”知識只是一種藉助其能認識事物的形式,那個不是出自知性,而是源於經驗的內容,只是後天的東西,而且也不是“純粹的”。

基於這一判斷另一種方向則是,為了哲學探討的“純粹性”而放棄了一切內容,尤其是關於價值的見解(如馬克斯·韋伯的“科學的價值無涉”,漢斯·凱爾森的“純粹法學”),只是使用存在、思維和法的形式。這種“純粹性”更被視作“唯理性”的決定性標準,因而,“純粹性”將一切內容上的哲學探討當作非唯理的,進而是非科學的而加以拒絕。但這種如此縮減為形式純粹性的唯理性,同樣也必然落入非議,因為它也未給出真正重要的問題之答案。無疑,哲學中的形式主義(對此,康德本人無過錯)雖提出一了些極富洞見的理論,但是,眾所周知,因為沒有內容的思維是空洞的,它愈是固守純粹性規則,對於實際生活而言,其重要性就愈小。

一本經典法哲學、法理學教科書|《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第九版)

拉德布魯赫(1878—1949)

人們不能兼採兩者:形式的純粹性和在內容上有重要的思想效力。在現代法哲學家中,沒有人比拉德布魯赫更好地意識到這一點,他是在形式主義的一般法律學說統治了一百年之後,重新探討法的內容的第一批學者之一。幾乎在哲學被要求回到“事情自身”的同時,法哲學也重又迴歸到“法之事情”。僅僅在埃德蒙德·胡塞爾的《純粹現象學和現象學哲學觀念》(1913年)發表一年之後,拉德布魯赫出版了《法哲學原理》(1914年),關於法的內容和正確性問題隨之重新提出。拉德布魯赫,這個為人樂稱作實證主義的主要證人的學者,實際上是實證主義的克服者。從其早期有代表性的實然與應然之間的“二元方法論”,到“觀念的質料確定性”思想,直至後期的“事情的本性”學說,他走的是一條筆直的路。法哲學翻開超越自然法和實證主義這一新的篇章,是與拉德布魯赫的名字連在一起的。

當然,拉德布魯赫必須為其法哲學的實質化付出代價,這個代價就是法哲學的或價值論的相對主義。雖然他堅持法的潛在的最高價值,在量上是有限的,但他卻認為,不存在關於唯一公正的價值問題之科學答案。在這種相對主義背後,存在著自由、寬容和民主之倫理。由於在獨裁時期對這些倫理的背叛,相對主義也在法哲學中被拋棄,法的內容被武斷地決定。對我們來說,這條路今天已被封閉,希望也永遠被封閉。但我們因此也必須埋葬具有實質科學性的法哲學觀嗎?

拉德布魯赫過早地交槍了。因為他未能清楚地驗證法的最高價值——個人價值、集體價值、工作價值,所以,他一開始就放棄了與所有不相信這些東西的人溝通,具體而言,與這些人溝通,只能在政治而非學術層面。

哲學在這種徵兆中萎縮了。從中可見,拉德布魯赫只是把明確的“純粹的”認識看作是認識(他當時也是一個康德主義者,該學派主張,在科學上,一個問題只能有一個正確答案),他把哲學認識的全過程視為整個一個獨白式的。然而,哲學認識要求協同努力,哲學的實現,與此同時由人推動的人的自我實現,發生在與其他哲學思考者進行哲學溝通的行動中。早在由柏拉圖建立的雅典學園中,人們就知道這種相互探討(ουμφλοσοφεν),當時也存在著非常確定的論證和辯駁(λεγχο)規則。在現代商談理論中(于爾根·哈貝馬斯,卡爾-奧托-阿佩爾等),唯有透過合作方能發現真理(正確性),尤其在非經驗(規範)領域,這一觀念已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然而,人們在透過論證以達到“終極理由”的努力中,又一再陷入前康德客觀主義、反相對主義和反多元主義中(步自然法和實證主義思維方式之後塵)。

權威之思維起始就使溝通成為不可能,而相對主義則在無法達成內容上的一致時,過早地放棄了溝通的對話,因而兩者都未切中哲學探討的使命,這就是,在溝通中一步一步地去形成“傳播共同體”。當然,目的不單在傳播自身。哲學商談的目的是形成主體間的合意和在此意義上的真理。但人們也不可認為,似乎沒有達成一致就等於溝通的失敗,毋寧是,對於這類必須保持無答案之問題,溝通恰好也可能意味著相互理解和互相接納,這是寬容原則的要求。

人類自身就這些“重要的”問題免於強制和暴力地相互交流和自己去意識,在“控制論時代”,在“後現代”仍將如此,因為在實現這些任務中,人類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成為機器和自動售貨機。“後現代”也意指一種警示:我們這個世界的法律化是技術唯理性的一部分,我們不要受技術唯理性驅使得太遠,以致忘記了人類和人類的基本關懷。

(節選自《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一書“緒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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