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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釋駿:離婚時,夫妻間是否應按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分割股權?

由 劉釋駿談財富 發表于 藝術2022-11-28

簡介在離婚的時候,他認為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是基於夫妻股東共同簽署的公司章程、股權登記材料等書面的法律檔案,應當推定為視為夫妻之間對於股權歸屬的這樣一個夫妻財產的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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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隨著時代的發展離婚率大大升高,如果企業家離婚將涉及股權分割問題。這不僅損失財富,更會影響企業的穩定發展和控制權的問題。

劉釋駿:離婚時,夫妻間是否應按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分割股權?

那離婚時夫妻間是否應該按照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來分割股權?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都是在創始股東婚後設立的,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必然要登記公司股東出資比例。由於此時夫妻關係一般比較融洽,資產上不分彼此,所以登記在兩個人名下的出資比例一般比較隨意就確定了。

但是如果兩個人離婚且要求分割股權的時候,持股少或者不持股的一方往往要求平分股權。持股多的一方就認為自己應該是按照工商登記的比例來確定股權歸屬,這也是很多企業家的一個想法。在離婚的時候,他認為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是基於夫妻股東共同簽署的公司章程、股權登記材料等書面的法律檔案,應當推定為視為夫妻之間對於股權歸屬的這樣一個夫妻財產的書面約定。按工商登記的比例來確定分割比例,確實是很多實際經營企業並登記出資比例比較多的一方希望的分割方案。因為一旦按照一人一半來分割股權,不但涉及財產上的利益,那麼它的分配結果也必然會對公司帶來不確定因素。但事實上工商登記檔案包括章程股權變更材料等,雖然具有對外部的公示效力,但是並不能以此推定為夫妻之間關於股權歸屬的書面約定。

劉釋駿:離婚時,夫妻間是否應按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分割股權?

因為如果支援這個觀點的話,會造成一個悖論,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結婚之後,如果股權都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的時候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但是如果是按照出資比例來分割的話,其結果必然導致不公和矛盾,所以法院不支援按出資比例認定股權歸屬,它是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的。

所以對於這樣的風險應當如何事先去預防,事後去應對?根據我多年的職業經驗,給出大家的如下建議:

第一,透過夫妻財產約定事先進行限制。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所以如果希望按照工商登記比例確定股權歸各自所有,可以透過簽署婚前婚後的夫妻財產約定來排除股權的共同所有。

劉釋駿:離婚時,夫妻間是否應按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分割股權?

我的第二個建議是發生婚變時,為避免股權變動導致公司僵局,可以積極的和對方協商補償折價款。透過協商的方式給予對方股權折價款,獲得股權控制權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的長久穩定。

我的第三個建議是在訴訟中,如果想獲得股權的話,一定要積極爭取法院支援自己,希望獲得股權給予對方折價款的這樣的一個請求。如果雙方對於股權分割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的時候,實際經營公司的一方的股東往往會提出自己要股權給予對方折價款的主張,那麼法院是不是支援這種主張視情況而定,但原則上還是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平均分割,所以主張獲得股權的一方需要積極的證明自己獲得股權更為合理的理由。

我的第四點建議是建議企業家可以透過設立自然人控股集團,避免離婚的時候分割多個公司的股權,在實務判例中涉及分割多個公司股權,會造成公司在大股東離婚之後陷入股權變動,公司治理風險。

究其原因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多個公司裡邊直接持股,導致離婚的時候,它要分割很多個公司的股權,所以我們在這裡建議企業家可以現在就著手對多個家族企業的股權進行梳理,在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建立設立一個母公司來控制多個子公司子企業,那麼這個時候夫妻兩個人作為自然人就不再直接持有各個子公司的股權,而是透過母公司來間接的持有子公司的股權。

這樣的好處是大股東面臨婚變的時候,只能分割他直接持股的控股公司母公司的股權,並不能夠直接分割他不直接控股的各個子公司的股權,也就是說股權變動只發生在母公司的層面,離婚之後大股東可以透過各個子公司的增資或者公司治理機制,繼續保持對各個子公司的控制,講在母公司因為離婚分割股權它對整體公司的控制權的不利影響來降到最低。

關於這個問題大家明白了嗎?

Tags:股權分割夫妻離婚工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