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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中扔下菸灰缸,砸到人涉及什麼罪?

由 金寶每日說法 發表于 旅遊2023-02-01

簡介筆者其實覺得這種觀點,是沒有完全理解透司法解釋的含義,司法解釋明說了,高空拋物,【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程度時,才能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屬於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章節的,而且和【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

缸決是什麼刑法

新聞報道:8月12日,杭州錢塘新區小區,一名三個月大的女嬰被從天而降的菸灰杯砸中。幸好,只是肌肉組織有所損傷。物業挨家挨戶排查了200戶,至今仍未找到拋物者。

此人良心、道德確實屬於極端低下,行為極其危險。現代社會居住密集,他這種行為搞不好就把別人送進醫院,同時自己送進監獄了!

那麼如果抓到拋物者,應該定什麼罪呢?

高樓中扔下菸灰缸,砸到人涉及什麼罪?

有種觀點可能會覺得應該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的行為屬於給不特定的多數人造成危險。

而且有關司法解釋也規定了,高空拋物,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既然司法解釋規定了,那麼以後只要是高空拋物,一律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筆者其實覺得這種觀點,是沒有完全理解透司法解釋的含義,司法解釋明說了,高空拋物,【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程度時,才能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屬於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章節的,而且和【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同在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

它是一個兜底罪名,但是要理解的是,它不是兜所有罪名的底,它兜的是除了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這種造成多數不特定人危險行為的底。因為有很多行為類似於放火、決水、爆炸等,可以造成大量的、多數的未知的人造成危險,但是不可能在法條裡一個一個列舉,所以只好協商【以其他方法】。所以這裡的【以其他方法】一定要達到放火、決水、爆炸這種犯罪同等危險級別的方法!它們之間的危險級別是相同位階的!

那麼我們來看:行為人從空中扔菸灰缸下來,危險程度確實是非常高,它也可能給不特定的人帶來人身危險,但是他能給多數人帶來危險嗎?

答案是,不能!這裡的多數人,一定要達到放火、決水、爆炸等可以傷害到的多數人!

所以那個亂扔菸灰缸的極度危險的行為,是不能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哪有人可能要問了,那麼應該定什麼罪呢?

我們首先來看他的行為,從樓上扔菸灰缸下來,他明知這麼做會給他人造成傷害的危險,他還這麼做,屬於放任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

那他有了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犯罪的主觀故意了,具體定什麼罪,還要看他造成了什麼結果,如果造成了他人輕傷以上結果,就定故意傷害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他人死亡的話,應當定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而本案造成的結果應該是輕傷以下。所以,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有人說,這麼搞半天,還是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處罰也不重,沒有什麼意義。其實不然,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比如重傷、死亡的,可以定故意傷害自致人重傷、致人死亡,最高刑可以判死刑的!

所以說,定罪還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這麼做既能讓行為人心服口服,還能做到罪刑相適應,根據造成的後果來給予合適的處罰!

Tags:危險公共安全拋物危害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