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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賞網路主播30萬,這錢還能要回嗎?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運動2023-02-01

簡介有人打麻將上癮有人打遊戲上癮竟然有人打賞主播也會上癮(圖片來源於網路)趙某與李某系合法夫妻某日趙某發現丈夫在網路平臺C公司頻繁充值不到半年時間累計充值消費30萬餘元用於購買虛擬幣刷禮物打賞女主播孫某於是趙某以未經配偶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網路主播一年掙多少錢

有人打麻將上癮

有人打遊戲上癮

竟然有人打賞主播也會上癮

打賞網路主播30萬,這錢還能要回嗎?

(圖片來源於網路)

打賞網路主播30萬,這錢還能要回嗎?

趙某與李某系合法夫妻

某日趙某

發現

丈夫在網路平臺C公司頻繁充值

不到半年時間累計充值消費30萬餘元

用於購買虛擬幣

刷禮物打賞女主播孫某

打賞網路主播30萬,這錢還能要回嗎?

於是趙某以未經配偶同意

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數額較大

違背夫妻互相忠誠義務、違背公序良俗

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由

將孫某、C公司及第三人李某告到法院

要求判令撤銷第三人李某與孫某

及C公司之間的贈與

判令孫某及C公司返還30萬元

打賞網路主播30萬,這錢還能要回嗎?

(圖片來源於網路)

打賞網路主播30萬,這錢還能要回嗎?

召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01

李某在網路平臺C公司註冊賬號並

向其賬號進行充值購買虛擬幣的行為

均簽訂有相關服務協議

二者成立網路服務合同關係

02

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有權選擇消費的種類和方式

趙某也沒有證據證明網路平臺C公司的直播內容

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03

網路平臺C公司在接受服務購買人支付的充值款

時並無審查購買人的婚姻狀況以及

是否取得配偶同意的法定義務

也無從推斷其充值行為是否侵害

他人的財產處分權

因此

李某和網路平臺C公司之間的網路服務合同

合法有效

李某觀看直播表演並支付相應對價

以及對其欣賞的主播進行打賞

亦是一種網路服務消費行為

且合同已經即時履行完畢

不存在贈與行為

故對原告要求撤銷第三人李某

和二被告之間的贈與、返還錢款的行為

不予支援

打賞網路主播30萬,這錢還能要回嗎?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本案中李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權選擇消費的種類和方式,李某在網路平臺打賞主播是基於直播服務的網路服務消費行為,妻子趙某不得以丈夫未經其同意來要求返還打賞。

素材來源:召陵區法院

【來源: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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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網路平臺李某打賞充值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