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運動

汛期房屋遭強行拆除!影響防洪建築究竟怎麼拆?

由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運動2023-01-15

簡介其第55條對這類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如下: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護堤怎麼讀

■點選右上角【關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百家號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

據澎湃新聞日前報道,

安徽省銅陵市村民徐先生的一處房屋和養殖場近日被以防汛為由強行拆除。

那麼,當地鎮政府能否憑藉“省領導督導檢查發現問題督辦單”認定堤壩違建並實施拆除呢?影響河道、湖泊行洪的建築物依法究竟該怎麼拆?本文,在明律師就為大家淺析這一問題。

汛期房屋遭強行拆除!影響防洪建築究竟怎麼拆?

【要點一:《防洪法》對此類情形的規定】

《防洪法》第22條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其第55條對這類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如下: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這裡的

處罰主體應理解為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要點二:《河道管理條例》對此類情形的規定】

《河道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採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其第46條進一步明確了處罰的執行程式: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據此可知,

河道主管機關(即各級水利行政主管機關)無權逕行強制拆除涉嫌在河道、堤防違法建設的房屋,其必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上述報道中,鎮政府認定堤壩違建並實施拆除的行為顯然缺乏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即使其主張系“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也要看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政策檔案的規定,在處罰主體方面難免顯得牽強。

需要明確的是,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屬於違建,與地方政府所採取的拆除行為在程式上是否合法是兩個問題。在明律師結合本案報道中披露的一些細節提示廣大農民朋友以下幾點:

其一,上世紀90年代的翻建、擴建行為若無任何用地、規劃、建房審批手續,通常不能被合法確權登記,在面臨拆遷專案時難以獲得100%的補償利益。

主張房屋已經存在了20多年當地政府始終未認定其為違建並進行處置,當事人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有理由相信其房屋系合法建築難以成立。

“歷史遺留問題”的“時間線”一般劃在1982年、1987年,且其能夠將所涉無證房屋合法化的重要前提在於房屋沒有違法用地、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威脅河道防洪安全等情形。若存在這些事實上持續多年的違法狀態,依法消除這樣的狀態才是違建立法的應有之義。

其二,對所認定違建的拆除應當依據《行政強制法》和前述防洪、河道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嚴格執行,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面催告和強制拆除決定等步驟不可隨意縮減,同時應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否則,涉案拆除行為就可能涉嫌程式違法,當事人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追究強拆實施主體的法律責任。

但同時需要明確指出的是,若涉案房屋確係實體違建,那麼當事人即使透過訴訟確認其強拆行為程式違法,也不意味著其能夠依法獲得行政賠償。能不能賠償,要看當事人有沒有合法利益受損,違法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其三,“一戶一宅”是新修訂《土地管理法》明確堅持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原則。

在“一戶多宅”的情形下,多出來的這處房屋的合法性通常難以被認定。

在明律師最後鄭重提示大家,切勿繼續觸碰法規“紅線”在河道、防洪堤壩區域內建房,這樣才能保障我們在拆遷時穩穩地獲取房屋的補償利益。

Tags:河道違建拆除行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