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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銀行卡後掛失補卡,男子“黑吃黑”獲刑一年八個月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運動2022-12-10

簡介新京報記者瞭解到,男子張某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給詐騙分子後,又透過掛失獲取他人卡內錢款,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盜竊罪,二罪並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怎樣往手機裡綁銀行卡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案。新京報記者瞭解到,男子張某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給詐騙分子後,又透過掛失獲取他人卡內錢款,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盜竊罪,二罪並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將名下的銀行卡以2000元價格出售給他人。銀行卡售出後,卡內入賬金額255萬餘元,經查明,其中19萬餘元涉及電信詐騙犯罪。此後,張某在明知銀行卡內錢款系他人所有的情況下,將卡掛失,透過補辦新卡的方式將卡內餘額4萬元取現、消費。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行為又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二罪並罰。鑑於被告人張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法官介紹,《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絡卡、電信線路、簡訊埠、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法官提示,警惕貪圖小利,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或支付賬戶、刷臉等買賣、租借給他人用於電信網路詐騙、洗錢活動或轉移違法所得,以為“賺”了點小錢,卻成為犯罪團伙的“幫犯”。

編輯 彭衝 校對 趙琳

Tags:張某他人資訊網路銀行卡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