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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遍全網的清華畢業生應聘保姆簡歷,照片竟是盜用浙江大二女生的?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運動2021-07-04

簡介網上廣為流傳的“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阿姨管家”資訊原圖女生:“簡歷照”涉嫌盜用其證件照5月31日,記者輾轉聯絡上了原照片女生,她向記者證實,此前媒體爆料的內容屬實,“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簡歷上的照片應該是以她原證件照為基礎,對五官進行了PS

投出去的簡歷怎麼撤回

近日,上海佑傑家政公司在某平臺釋出“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阿姨管家”一事引發熱議,求職者簡歷也被頻頻轉發。

但是,日前有媒體爆料稱,求職簡歷上的照片很可能並不是求職者本人,而是浙江某高校大二女生。浙江某高校大二女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求職平臺上那張廣為流傳的照片,應該是在她照片的基礎上,PS(指“影象處理”,簡稱P圖)移植了別人的眼睛。這張照片是她在兩年前高考時拍的,跟這次求職一點兒關係都沒有。

火遍全網的清華畢業生應聘保姆簡歷,照片竟是盜用浙江大二女生的?

網上廣為流傳的“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阿姨管家”資訊

原圖女生:“簡歷照”涉嫌盜用其證件照

5月31日,記者輾轉聯絡上了原照片女生,她向記者證實,此前媒體爆料的內容屬實,“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簡歷上的照片應該是以她原證件照為基礎,對五官進行了PS。

火遍全網的清華畢業生應聘保姆簡歷,照片竟是盜用浙江大二女生的?

該女生的原證件照(左)和“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簡歷照”(右)對比

記者對比該女生的原證件照和“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簡歷上的照片後發現,兩張人像的頭髮、衣服、臉型等高度相似,但五官稍有區別。

上述女生透露:

“我很早就把社交媒體上的這張照片刪了,但網上還有。”

記者在某搜尋引擎上輸入關鍵詞“證件照”,果然找到了她這張照片。

那麼,這張照片究竟是誰放在求職簡歷上的呢?

記者聯絡了上海佑傑家政公司,但該公司拒絕媒體採訪,而其釋出在某平臺上的“清華畢業生求職保姆阿姨管家”資訊也已經刪除。

據該公司公告稱是因為“影響到了正常業務,公司決定刪除”。此外,該公司還稱:“目前公司接到多家媒體電話已影響公司正常業務,經公司決定暫停客戶端電話接聽,恢復時間另行通知。”律師說法:P圖後的照片依然屬肖像範圍

那麼,直接盜用這位浙江女孩的證件照,是否侵權?如果照片被PS過,是否侵犯肖像權?記者邀請了上海市朝華律師事務所吳晞煒律師對此進行解讀。

Q1、盜用他人傳在網上的證件照,是否構成侵權?

吳晞煒:根據《民法典》1018條規定,肖像是指透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證件照符合這一特徵,屬於肖像。

根據《民法典》1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開肖像。綜上所述,直接盜用他人上傳的證件照構成侵犯肖像權。

Q2、在他人證件照基礎上,換掉了部分五官,組合成一個面貌進行使用,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

吳晞煒:肖像並非單指照片、影像等完全真實的外部形象,也包括了進行藝術加工或後期處理的繪畫、雕塑、藝術照等不完全真實的形象,只要在一般情況下透過這個形象能識別出特定自然人,那麼這個形象就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肖像,而這個肖像也受法律的保護。

Q3、在他人證件照的基礎上,對他人面部進行P圖、變形等並使用,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

吳晞煒:《民法典》1019條規定,不得醜化、汙損或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可見,透過包括P圖在內的資訊科技修改後的照片,依然屬於肖像的範圍。

事實上,這也很好理解,如果P圖的照片不屬於肖像,那麼基本上大部分婚紗照、藝術照等都不屬於肖像了,這顯然很不合理。

Q4、如果這張照片是求職者本人上傳,那麼求職者本人需要負哪些責任,家政公司是否需承擔責任?

吳晞煒:若照片系求職者本人上傳,那麼求職者本人需要承擔冒用他人肖像、損害他人肖像權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179條規定,求職者應當撤回照片、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且賠償照片本人由此產生的必要支出及精神損害。

從新聞中看,家政公司已安排該求職者入職。如果這一說法屬實的話,考慮到通常情況下,家政公司在安排人員入職前應當會與其見面,因此,除非該求職者與上傳的照片非常相似,否則應當認為家政公司對該求職者冒用他人肖像一事已經有所瞭解。

根據《民法典》1168條規定,在此情形下,家政公司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Q5、如果是家政公司在求職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他人照片頂替,家政公司是否侵權?

吳晞煒:這屬於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害肖像權。

這裡需要提示一點,在《民法典》實施以前,認定侵害肖像權需要以牟利為前提,但《民法典》不再將牟利作為侵害肖像權的前提。因此,只要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火遍全網的清華畢業生應聘保姆簡歷,照片竟是盜用浙江大二女生的?

搜尋引擎搜到的女孩照片

Q6、這個女孩表示很早之前就把自己上傳在社交媒體上的證件照刪除了,但現在用搜索引擎識圖,依然可以搜到她的這張照片,相關網路服務商是否要對此承擔責任?

吳晞煒:這個事實表明這張證件照已經被他人轉存或轉發至其他網路服務商或網路媒體處。

根據《民法典》1194條規定,照片原主可以通知網路媒體及相關服務商採取刪除該照片或斷開相關連結等必要措施,若相關媒體及服務商在收到原主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則需對收到通知後擴大的損失部分與具體侵權者承擔連帶責任。

6月1日下午,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相關工作人員迴應稱,將對此事進行調查。

網友:製造焦慮!簡歷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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