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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合同不幹了違約嗎?主播合同不能不幹了違約嗎?| 汐溟律師說法

由 汐溟版權律師 發表于 運動2021-05-09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

主播合同不幹了違約嗎?

文|汐溟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標準明顯過高,對經紀公司的違約金訴請並未全部支援,而是結合違約情節酌情調整,最終按經紀公司支付給藝人薪酬為基數,以年利率24%為標準計算違約金。

在經紀公司未對實際損失舉證的情形下,一審法院作出違約金裁判的依據是違約情節,但未對違約情節作具體評述。經紀公司對違約金的支援數額不服,認為違約金過低從而提出上訴。那麼,一審判決對經紀公司違約金的訴求支援是否過低?違約金被支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網紅直播類經紀合同在解除時,藝人應向經紀公司支付違約金的合理依據及構成又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條規定: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裡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並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前述規定設定了違約金的支援規則。具體而言,違約金調整或被支援首先應被考慮的因素是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違約金的基本價值在於彌補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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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前所述,該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具備鮮明的懲罰性違約金特點,基於懲罰性違約金的特徵,違約方過錯應為實際損失之外最應被考慮的因素。再次,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具體言之,應對違約方的不履行行為和不適當履行行為予以區分,違約方的根本違約、嚴重違約、輕微違約或履行瑕疵對非違約方的利益影響不同,因此,有進一步具體細分的必要。第四,事實上,非違約方的損失包含兩種,一為實際損失,二為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假定合同被完全履行則非違約方可獲得預期利益,此利益因違約方之違約而喪失,亦應由違約方彌補。最後,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這實際上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案情不一,法官有權根據具體案情根據公平和誠信精神,綜合考慮前述四個因素做出違約金調整的裁判。

該案中,二審法院便認為一審法院對經紀公司違約金的訴請支援偏低,未考慮到藝人的過錯程度及經紀公司的預期可得利益,並對一審判決予以糾正,最終改判藝人賠償經紀公司違約金20萬元人民幣。

本文認為,儘管經紀公司與藝人簽訂的違約金條款顯失公平,具有鮮明的懲罰色彩,但一審法院以藝人所得收益為基數,按年利率24%為標準計算違約金明顯過低。首先,以藝人所得收益為計算基數並未涵蓋經紀公司的實際損失,經紀公司實際損失除為藝人支付的薪酬外還有培養、包裝藝人的費用,但這並未被計算在內。而且,雙方之間也非借款合同,以24%為上限作為賠償標準也不當。其次,在經紀公司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無違約行為的情形下,藝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且單方提出解約要求,特別是其以微博的方式直接宣告違約內容,影響惡劣。概言之,此案中藝人的過錯比較嚴重。再次,合同履行雖然不到一年,但經紀公司為藝人培養、包裝並提供出演機會,藝人也按照經紀公司安排進行直播等活動,隨著藝人知名度的提高,可以合理預見經紀公司會從藝人的演藝活動中獲得收益。此為經紀公司的預期所得利益。綜上,判令藝人按照其所得的近三倍賠償經紀公司,既使違約者因其違約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也使非違約者的損失得到適度的補償。該支援標準雖與經紀公司的預期相差甚遠,但也符合公平與誠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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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9647號民事判決書改編。

Tags:違約金經紀違約方藝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