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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申訴?如何申請再審?

由 粵龍法務 發表于 運動2021-07-01

簡介2、行政申訴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生效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應當在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申訴什麼意思

什麼是申訴?如何申請再審?

對於申訴的性質,理論界認為有兩大類,一類是非訴訟性的申訴,主要是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某些處理決定不服而提起申訴,如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申訴權、《公務員法》第十五章規定的申訴;一類是訴訟性的申訴,主要是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申訴,由訴訟案件引起。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申訴。在此,本文只討論後一種申訴,即訴訟性的申訴。

一、提交訴狀的形式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申訴狀,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絡方式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因此,對於刑事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

2、行政申訴

對於行政申訴應提交的訴狀,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作出規定,按理應提交的是“行政申訴狀”。但是《行政訴訟法》解釋卻沒有申訴的規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條用“申請再審”來表述。因此,筆者認為,對於不服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訴狀”或“行政再審申請書”均可。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因此,對於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若當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訴狀”,應向其釋明讓其更改為“民事再審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

1、刑事申訴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有權提起申訴的人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按《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案外人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因此,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訴

按《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定,有權提起行政申訴的只有當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是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此,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有當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訴期限

1、刑事申訴

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刑事申訴的期限沒有作出規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條規定了刑事申訴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超過兩年提出申訴:(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生效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應當在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但對生效的行政賠償調解書,“可以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沒有規定起算時間。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對生效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起算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亦為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因此,對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申訴,亦應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3、民事申請再審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以下情形,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提出:(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對於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因《民事訴訟法》已修改,筆者認為,對於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期限,除了上述條款規定外,還不應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長期限即六個月,因此,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為“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四、管轄法院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未經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疑難、複雜、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行政申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於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應當向做出原判決、裁定、調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五、申請再審駁回之後

申請再審只有一次機會,再審被駁回後,不能再申請再審。民事案件但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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