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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還款之後,該如何行駛自己的追償權?

由 宣恩縣人民法院 發表于 運動2021-07-01

簡介05抗辯權不行駛的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享有債和辦所享有的抗辯權,如其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怠於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而作出大於債務人應承擔債務範圍的清償,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費用,使得債務範圍擴大,對擴大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

擔保人代償後多少天內追償

擔保人還款之後,該如何行駛自己的追償權?

為他人借貸做擔保,假如借款人失去還款能力或賴賬跑路,擔保人只能替借款人代償債務。那麼,擔保人在履行保證責任後,難道就只能自認倒黴?其實不然,擔保人在代償債務後,還可以行使追償權,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損失。近日,宣恩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

案件回顧

2014年4月21日,被告秦某某與何某某簽訂《借款合同》,並立據向何某某借款8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3個月,即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7月20日。原告冉某某出具《擔保書》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被告秦某某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何某某於2016年7月11日向咸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秦某某償還借款本息,被告秦某某隻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原告冉某某於2016年7月28日代被告秦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000元(2014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8日)後何某某撤回起訴。此後,原告冉某某多次向被告秦某某催收未果。

擔保人還款之後,該如何行駛自己的追償權?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與何某某間的借貸關係事實清楚,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受法律保護。何某某已按約定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在還款期限屆滿後未償還借款的行為構成違約,原告為被告代償借款本息後向被告追償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限被告秦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冉某某為其代償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000元。

擔保人還款之後,該如何行駛自己的追償權?

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那麼擔保人在行駛自己的追償權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擔保人還款之後,該如何行駛自己的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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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權行駛時間

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時間應在其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後並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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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範圍

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範圍是其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範圍:主債務及其利息;債和辦逾期履行債務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運費等清償費用、訴訟費用等;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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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行駛追償權

保證人一般在清償債務後,才可行使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可預先行使追償權。擔保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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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保證責任怠於通知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怠於通知,造成債務人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不能行使追償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而只能向債權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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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不行駛的責任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享有債和辦所享有的抗辯權,如其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怠於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而作出大於債務人應承擔債務範圍的清償,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費用,使得債務範圍擴大,對擴大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保證人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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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保證人行使追償權也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如保證人自向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二年內未行使追償權,又沒有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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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方式

保證人在法院判決書中明確享有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直接申請執行,另行向法院起訴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墊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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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權喪失

保證人未向債權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無權向債務人追償。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Tags:追償保證某某債務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