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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下)

由 全國能源資訊平臺 發表于 運動2021-06-17

簡介判定各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以下指標進行預測:當所有鑽孔的R值小於6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時,該工作面可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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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下)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下)

煤安監技裝【2019】28號

第八十六條 為使工作面預測更可靠,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增加一些輔助預測指標(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動態變化、聲發射、電磁輻射、鑽屑溫度、煤體溫度等),並採用物探、鑽探等手段探測前方地質構造,觀察分析煤體結構和採掘作業、鑽孔施工中的各種現象,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綜合預測。工作面地質構造、採掘作業及鑽孔等現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煤層的構造破壞帶,包括斷層、劇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二)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

(三)採掘應力疊加;

(四)工作面出現噴孔、頂鑽等;

(五)工作面出現明顯的突出預兆。

在突出煤層,當出現上述第四、第五項情況時,必須採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當有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情況時,除已經實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外,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並實施相關措施。

第八十七條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應當選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進行。

第八十八條 採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由工作面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施工3個鑽孔,在鑽孔鑽進到煤層時每鑽進1m採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徑1~3mm的煤鑽屑,測定其瓦斯解吸指標K1或者△h2值。測定時,應當考慮不同鑽進工藝條件下的排渣速度。各煤層井巷揭煤工作面鑽屑瓦斯解吸指標的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3中所列的指標臨界值預測突出危險性。表3 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如果所有實測的指標值均小於臨界值,並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八十九條 可採用下列方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一)鑽屑指標法;

(二)複合指標法;

(三)R值指標法;

(四)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當採用第一至第三項預測方法時,預測鑽孔的佈置方式為: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當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預測鑽孔,在傾斜或者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預測鑽孔。鑽孔應當儘可能佈置在軟分層中,其中1個鑽孔位於掘進巷道斷面中部,並平行於掘進方向,其他鑽孔的終孔點應當位於巷道斷面兩側輪廓線外2~4m處。對於厚度超過5m的煤層應當向巷道上方或者下方的煤體適當增加預測鑽孔。

第九十條 採用鑽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預測鑽孔從第2m深度開始,每鑽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鑽屑量S,每鑽進2m至少測定1次鑽屑瓦斯解吸指標K1或者△h2值。各煤層採用鑽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4的臨界值確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表4 鑽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如果實測得到的S、K1或者△h2的所有測定值均小於臨界值,並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九十一條 採用複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預測鑽孔從第2m深度開始,每鑽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鑽屑量S,並在暫停鑽進後2min內測定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q。測定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各煤層採用複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5的臨界值進行預測。表5 複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如果實測得到的指標q、S的所有測定值均小於臨界值,並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九十二條 採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預測鑽孔從第2m深度開始,每鑽進1m收集並測定該1m段的全部鑽屑量S,並在暫停鑽進後2min內測定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q。測定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按下式計算各孔的R值:R=(Smax-1。8)(qmax-4)式中Smax——每個鑽孔沿孔長的最大鑽屑量,L/m;qmax——每個鑽孔的最大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L/min。判定各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以下指標進行預測:當所有鑽孔的R值小於6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時,該工作面可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判定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九十三條 對採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可參照本細則第八十九條所列的煤巷掘進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但應當沿採煤工作面每隔10~15m佈置1個預測鑽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項操作等均與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相同。判定採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各項指標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參照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臨界值。

第三節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九十四條 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針對經工作面預測有突出危險的煤層實施的區域性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範圍一般僅限於當前工作面周圍的較小範圍。第九十五條 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巷道佈置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及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三)控制突出煤層層位、準確確定安全巖柱厚度的措施,測定煤層瓦斯引數的鑽孔等工程佈置、實施方案;

(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預測及檢驗鑽孔佈置等;

(五)井巷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

(六)安全防護措施及組織管理措施;

(七)加強過煤層段巷道的支護及其他措施。應當採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還要包括本細則第三章規定的相關內容。

第九十六條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超前鑽孔預抽瓦斯、超前鑽孔排放瓦斯、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水力衝孔或者其他經試驗證明有效的措施。立井揭煤工作面可以選用前款規定中除水力衝孔以外的各項措施。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措施,應當在採用了其他防突措施並檢驗有效後方可在揭開煤層前實施。對所實施的防突措施都必須進行實際考察,得出符合本礦井實際條件的有關引數。根據工作面岩層情況,實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時,揭煤工作面與突出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採取超前鑽孔預抽瓦斯、超前鑽孔排放瓦斯以及水力衝孔措施均為5m;採取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措施均為2m。當井巷斷面較大、岩石破碎程度較高時,還應當適當加大距離。

第九十七條 在井巷揭煤工作面採用超前鑽孔預抽瓦斯、超前鑽孔排放瓦斯防突措施時,鑽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石門揭煤工作面鑽孔的控制範圍是:石門揭煤工作面的兩側和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鑽孔控制範圍是:近水平、緩傾斜、傾斜煤層為井筒四周輪廓線外至少5m;急傾斜煤層沿走向兩側及沿傾斜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輪廓線外至少3m。鑽孔的孔底間距應根據實際考察確定。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鑽孔應當儘可能穿透煤層全厚。當不能一次揭穿(透)煤層全厚時,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實施的鑽孔穿煤長度不得小於15m,且進入煤層掘進時,必須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離(掘進到煤層頂或者底板時不在此限)。超前預抽鑽孔和超前排放鑽孔在揭穿煤層之前應當保持抽採或者自然排放狀態。採取排放鑽孔措施的,應當明確排放的時間。

第九十八條 石門揭煤工作面採用水力衝孔防突措施時,鑽孔應當至少控制自揭煤巷道至輪廓線外3~5m的煤層,衝孔順序為先衝對角孔後衝邊上孔,最後衝中間孔。水壓視煤層的軟硬程度而定。石門全斷面衝出的總煤量(t)數值不得小於煤層厚度(m)的20倍。若有鑽孔衝出的煤量較少時,應當在該孔周圍補孔。

第九十九條 井巷揭煤工作面金屬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門和斜井上部和兩側或者立井周邊外0。5~1。0m範圍內佈置骨架孔。骨架鑽孔應當穿過煤層並進入煤層頂(底)板至少0。5m,當鑽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層頂(底)板時,則進入煤層的深度不應小於15m。鑽孔間距一般不大於0。3m,對於鬆軟煤層應當安設兩排金屬骨架,鑽孔間距應當小於0。2m。骨架材料可選用8kg/m及以上的鋼軌、型鋼或者直徑不小於50mm的鋼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屬框架支撐或者砌入碹內等方法加固。插入骨架材料後,應當向孔內灌注水泥砂漿等不延燃性固化材料。揭開煤層後,嚴禁拆除金屬骨架。

第一百條 井巷揭煤工作面煤體固化措施適用於鬆軟煤層,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圍煤體的強度。向煤體注入固化材料的鑽孔應當進入煤層頂(底)板0。5m及以上,一般鑽孔間距不大於0。5m,鑽孔位於巷道輪廓線外0。5~2。0m的範圍內,根據需要也可在巷道輪廓線外佈置多排環狀鑽孔。當鑽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層頂板時,則進入煤層的深度不應小於10m。各鑽孔應當在孔口封堵牢固後方可向孔內注入固化材料。可以根據注入壓力升高的情況或者注入量決定是否停止注入。固化操作時,所有人員不得正對孔口。在巷道四周環狀固化鑽孔外側的煤體中,預抽或者排放瓦斯鑽孔自固化作業到完成揭煤前應當保持抽採或者自然排放狀態,否則,應當施工一定數量的排放瓦斯鑽孔。從固化作業完成到揭煤結束的時間超過5天時,必須重新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或者措施效果檢驗。

第一百零一條 煤巷掘進和採煤工作面防突專項設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鄰近區域巷道佈置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及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三)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以及預測、效果檢驗鑽孔佈置等;

(四)防突措施的選取及施工設計;

(五)安全防護措施;

(六)組織管理措施。礦井各煤層採用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和採煤工作面各種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引數等都要經實際考察確定。

第一百零二條 有突出危險的煤巷掘進工作面防突措施選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優先選用超前鑽孔(包括超前鑽孔預抽瓦斯、超前鑽孔排放瓦斯),採取超前鑽孔排放措施的,應當明確排放的時間;

(二)不得選用水力擠出(擠壓)、水力衝孔措施;傾角在8°以上的上山掘進工作面不得選用鬆動爆破、水力疏鬆措施;

(三)採用鬆動爆破或者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時,必須經試驗考察確認防突效果有效後方可使用;

(四)前探支架措施應當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第一百零三條 煤巷掘進工作面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或者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處不能按原措施設計要求實施時,必須施工鑽孔查明煤層賦存條件,然後採用直徑為42~75mm的鑽孔排放瓦斯。若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應當參照石門揭煤的措施執行。在煤巷掘進工作面第一次執行工作面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超前距不足時,必須採取小直徑超前排放鑽孔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及以上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迴圈。

第一百零四條 煤巷掘進工作面採用超前鑽孔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兩側輪廓線外鑽孔的最小控制範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兩側各5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較大時,鑽孔應當控制煤層全厚或者在巷道頂部煤層控制範圍不小於7m,巷道底部煤層控制範圍不小於3m;

(二)鑽孔在控制範圍內應當均勻佈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鑽孔數。鑽孔數量、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鑽孔的有效抽放或者排放半徑確定;

(三)鑽孔直徑應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確定,一般為75~120mm,地質條件變化劇烈地帶應當採用直徑42~75mm的鑽孔;

(四)煤層賦存狀態發生變化時,及時探明情況,重新確定超前鑽孔的引數;

(五)鑽孔施工前,加強工作面支護,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第一百零五條 煤巷掘進工作面採用鬆動爆破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鬆動爆破鑽孔的孔徑一般為42mm,孔深不得小於8m。鬆動爆破應當至少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3m的範圍。孔數根據鬆動爆破的有效影響半徑確定。鬆動爆破的有效影響半徑透過實測確定;

(二)鬆動爆破孔的裝藥長度為孔長減去5。5~6m;

(三)鬆動爆破按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

(四)鬆動爆破應當配合瓦斯抽放鑽孔一起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 煤巷掘進工作面水力疏鬆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工作面前方按一定間距佈置注水鑽孔,然後利用封孔器封孔,向鑽孔內注入高壓水。注水引數應當根據煤層性質合理選擇,如未實測確定,可參考如下引數:鑽孔間距4。0m、孔徑42~50mm、孔長6。0~10m、封孔2~4m,注水壓力不超過10MPa,注水時以煤壁出水或者注水壓力下降30%後方可停止注水;

(二)水力疏鬆後的允許推進度,一般不宜超過封孔深度,其孔間距不超過注水有效半徑的兩倍;

(三)單孔注水時間不低於9min。若提前漏水,則在鄰近鑽孔2。0m左右處補充施工注水鑽孔。

第一百零七條 前探支架可用於鬆軟煤層的平巷掘進工作面。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施工鑽孔,孔內插入鋼管或者鋼軌,其長度可按兩次掘進迴圈的長度再加0。5m,每掘進一次施工一排鑽孔,形成兩排鑽孔交替前進,鑽孔間距為0。2~0。3m。

第一百零八條 採煤工作面可以選用超前鑽孔(包括超前鑽孔預抽瓦斯和超前鑽孔排放瓦斯)、注水溼潤煤體、鬆動爆破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防突措施。採取排放鑽孔措施的,應當明確排放的時間。

第一百零九條 採煤工作面採用超前鑽孔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鑽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鑽孔在控制範圍內應當均勻佈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鑽孔數;超前鑽孔的孔數、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鑽孔的有效排放或者抽放半徑確定。

第一百一十條 採煤工作面的鬆動爆破防突措施適用於煤質較硬、圍巖穩定性較好的煤層。鬆動爆破孔間距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2~3m,孔深不小於5m,炮泥封孔長度不得小於1m。應當適當控制裝藥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鬆動爆破時,應當按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採煤工作面淺孔注水溼潤煤體措施可用於煤質較硬的突出煤層。注水孔間距和注水壓力等根據實際情況考察確定,但孔深不小於4m,注水壓力不得高於10MPa。當發現水由煤壁或者相鄰注水鑽孔中流出時,即可停止注水。

第四節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第一百一十二條 工作面執行防突措施後,必須對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在實施鑽孔檢驗防突措施效果時,分佈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檢驗鑽孔應當佈置於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鑽孔密度相對較小、孔間距相對較大的位置,並遠離周圍的各防突措施鑽孔或者儘可能與周圍各防突措施鑽孔保持等距離。在地質構造複雜地帶應當根據情況適當增加檢驗鑽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必須包括以下兩部分內容:

(一)檢查所實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達到了設計要求和滿足有關規章、標準等規定,並瞭解、收集工作面及實施措施的相關情況、突出預兆等(包括噴孔、頂鑽等),作為措施效果檢驗報告的內容之一,用於綜合分析、判斷;

(二)各檢驗指標的測定情況及主要資料。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井巷揭煤工作面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選擇本細則第八十七條所列的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者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鑽孔方式檢驗的方法中檢驗孔數均不得少於5個,分別位於井巷的上部、中部、下部和兩側。如果工作面措施檢驗結果的各項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煤巷掘進工作面執行防突措施後,應當選擇本細則第八十九條所列的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檢驗孔應當不少於3個,深度應當小於或者等於防突措施鑽孔。如果煤巷掘進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指標均小於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當檢驗結果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鑽孔向巷道掘進方向的投影長度(以下簡稱投影孔深)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見本細則第七十六條)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掘進。當檢驗孔的投影孔深小於防突措施鑽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並同時保留有至少2m檢驗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條件下,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實施掘進作業。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採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檢驗應當參照採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方法和指標實施。但應當沿採煤工作面每隔10~15m佈置1個檢驗鑽孔,深度應當小於或者等於防突措施鑽孔。如果採煤工作面檢驗指標均小於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當檢驗結果為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鑽孔深度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見本細則第七十六條)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回採。當檢驗孔的深度小於防突措施鑽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並同時保留有2m檢驗孔超前距的條件下,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實施回採作業。

第五節 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採掘作業時,必須採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設採區避難硐室,採區避難硐室必須接入礦井壓風管路和供水管路,滿足避險人員的避險需要,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96h。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採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500m時,應當在距離工作面500m範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者其他臨時避險設施。臨時避難硐室必須設定向外開啟的密閉門或者隔離門(隔離門按反向風門設定標準安設),接入礦井壓風管路,並安設壓風自救裝置,設定與礦排程室直通的電話,配備足量的飲用水及自救器。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突出煤層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定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m。工作面爆破作業或者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迴風巷不得小於10m,與工作面的最近距離一般不得小於70m,如小於70m時應設定至少三道反向風門。反向風門牆垛可用磚、料石或者混凝土砌築,嵌入巷道周邊岩石的深度可根據岩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於0。2m;牆垛厚度不得小於0。8m。在煤巷構築反向風門時,風門牆體四周必須掏槽,掏槽深度見硬幫硬底後再進入實體煤不小於0。5m。透過反向風門牆垛的風筒、水溝、刮板輸送機道等,必須設有逆向隔斷裝置。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降低因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可根據情況在炮掘工作面安設擋欄。擋欄可以用金屬、矸石或者木垛等構成。金屬擋欄一般是由槽鋼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鋼的間隔為0。4m,槽鋼彼此用卡環固定,使用時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鋪上金屬網,然後用木支柱將框架撐成45°的斜面。一組擋攔通常由兩架組成,間距為6~8m。可根據預計的突出強度在設計中確定擋欄距工作面的距離。

第一百二十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炮採工作面必須採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井巷揭煤採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明確包括起爆地點、避災路線、警戒範圍,制定停電撤人等措施。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點必須位於反向風門外且距工作面500m以上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避難硐室內。在礦井尚未構成全風壓通風的建井初期,在井巷揭穿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全部作業過程中,與此井巷有關的其他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在實施揭穿突出煤層的遠距離爆破時,井下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面,井下必須全部斷電,立井井口附近地面20m範圍內或者斜井井口前方50m、兩側20m範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煤巷掘進工作面採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避難硐室內,起爆地點距工作面爆破地點的距離應當在措施中明確,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00m;採煤工作面起爆地點到工作面的距離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100m,且位於工作面外的進風側。遠距離爆破時,迴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後,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小於30min。

第一百二十一條 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起爆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排程室的電話,並設定有供給壓縮空氣的避險設施或者壓風自救裝置。工作面迴風系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當設定壓風自救裝置。壓風自救系統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面巷道和採煤工作面巷道內的壓縮空氣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當至少設定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採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起爆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迴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當每隔200m至少安設一組壓風自救裝置,並在實施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域,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定組數;

(三)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當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於0。1m3/min。

第五章 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在礦井範圍內發生過突出的岩層或者經鑑定、認定有突出危險的岩層,為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層(以下簡稱突出岩層)。在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岩層的礦井即為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礦井(以下簡稱岩石突出礦井)。煤礦企業應當對岩石突出礦井、突出岩層分別參照本細則對於突出礦井、突出煤層管理的各項要求,專門制定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管理措施,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突出岩層內掘進巷道或者揭穿該岩層時,必須採取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區域性綜合防突措施。當預測有突出危險時,必須採取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方可在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掘進作業。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預測可以採用巖芯法或者突出預兆法。措施效果檢驗應當採用巖芯法。安全防護措施應當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防護措施實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採用巖芯法預測工作面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在工作面前方巖體內施工直徑50~70mm、長度不小於10m的鑽孔,取出全部巖芯,並從孔深2m處起記錄巖芯中的圓片數。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判定方法為:

(一)巖芯中沒有圓片和巖芯表面上沒有環狀裂縫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地帶;

(二)當取出的巖芯大部分長度在150mm及以上,且有裂縫圍繞,個別為小圓柱體或者圓片時,預測為一般突出危險地帶;

(三)取出1m長的巖芯內,部分巖芯出現20~30個圓片,其餘巖芯為長50~100mm的圓柱體並有環狀裂隙時,預測為中等突出危險地帶;

(四)當1m長的巖芯內具有20~40個凸凹狀圓片時,預測為嚴重突出危險地帶。

第一百二十五條 採用突出預兆法預測工作面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工作面:

(一)岩石呈薄片狀或者鬆軟碎屑狀的;

(二)工作面爆破後,進尺超過炮眼深度的;

(三)有明顯的火成岩侵入或者工作面二氧化碳(瓦斯)湧出量明顯增大的。

第一百二十六條 巷道應當儘可能避免佈置在突出岩層中。在突出岩層中掘進巷道時,可以採取鑽眼爆破工程引數最佳化、超前鑽孔、鬆動爆破、開卸壓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設定擋欄等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採取上述措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一般或者中等程度突出危險地帶,可以採用淺孔爆破措施或者遠距離多段爆破法,以減少對巖體的震動強度、降低突出頻率和強度。遠距離多段爆破法的做法是,先在工作面施工6個掏槽眼、6個輔助眼,呈橢圓形佈置,使爆破後形成橢圓形超前孔洞,然後爆破周邊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邊應當大於0。6m,孔洞超前距不小於2m;

(二)在嚴重突出危險地帶,可以採用超前鑽孔和鬆動爆破措施。超前鑽孔直徑不小於75mm,孔數根據巷道斷面大小、突出危險岩層賦存及單個排放鑽孔有效作用半徑考察確定,但不得少於3個,孔深應當大於40m,鑽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5m。深孔鬆動爆破孔徑一般60~75mm,孔長15~25m,封孔深度不小於5m,孔數4~5個,其中爆破孔1~2個,其他孔不裝藥,以提高鬆動效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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