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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天上班遲到、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人文2023-02-03

簡介相關法律條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暴雨

大暴雨

颱風天氣

不僅造成大量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還會影響到咱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武小法這就出一期

如果暴雨天發生上班遲到、交通事故

等方面的問題

應該怎麼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呢?

暴雨天上班遲到、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暴雨中參與搶險救災受傷算工傷嗎?

視同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視同工傷”實際上不是工傷,但是視為工傷對待,同樣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暴雨天上班遲到、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作為一名兢兢業業打工人

因暴雨遲到,扣不扣工資?

暴雨屬於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員工因不可抗力導致的無法上班、遲到,不承擔責任。如果暴雨達到了威脅生命健康的程度,勞動者有權拒絕,且不承擔責任,如用人單位因此開除員工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暴雨天上班遲到、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暴雨期間上下班發生事故

能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由此可以看出,“途中摔傷”只有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才能定為工傷。如果您是在上班途中自己滑倒的又或者其他原因的摔倒受傷,不屬於上述規定的範圍,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相關法律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原標題:《暴雨天上班遲到、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Tags:工傷工傷保險傷害暴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