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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為鑑:如何確定重婚罪?如果是重婚,該怎麼處理?

由 小阿六說說社會事 發表于 人文2023-01-22

簡介法院經審理後,鑑於吳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葉某和王某、李某長期穩定地共同生活,無法證明葉某、王某和李某是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無法證明王某和李某在明知葉某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共同生活,但由於缺少犯罪證據,吳某的控告被法院予以駁回

八十四條是誰提出的

以案為鑑:如何確定重婚罪?如果是重婚,該怎麼處理?

“重婚”,簡單來說,就是在沒有網路的情況下,嫁給了別人,在沒有網路的時候,這種情況是存在的,所以,重婚的罪名比較簡單,只需要證明被告已經和兩個人結婚了,就可以了。

所以,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重新註冊結婚是不可能的,但是,重婚罪並沒有消失,這就涉及到了現實婚姻,也就是在沒有取得結婚證的情況下,以夫妻的名義住在一起。在註冊結婚之後,又與別人結為夫妻,屬於重婚。

但是,從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開始,我國就不再認可「事實結婚」,如何認定「重婚」?什麼是有效的證據?

【個案】

(注:本文作者為化名,部分照片為網路圖片,嚴禁轉載、抄襲)

與葉某婚後九年,吳某發現葉某並非只有王某一位情婦,婚後三年,葉某便與李某有了一子,並對外宣稱他們是夫婦,葉某還為李某購置了一套房子,但卻是以其哥哥的名義,李某則時常以葉某之妻的名義去葉某的家鄉探望,故此葉某的祖上一直認為李某就是葉某的老婆,葉某的父親去世後,李某便帶著兒女去參加葬禮。

此外,李某經常以葉某的妻子的名義到葉某租來的商鋪收房租。吳某氣急敗壞,決定將李某,王某,葉某三人繩之以法。

王某和葉某生下一女,葉某隨後在外地租房,與王某同住。

但吳某僅向法院提出葉某和王某有私生子關係的證據,吳某也承認,葉某與其在2011年以前一直住在一起,通常都是在家裡。法院經審理後,鑑於吳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葉某和王某、李某長期穩定地共同生活,無法證明葉某、王某和李某是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無法證明王某和李某在明知葉某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共同生活,但由於缺少犯罪證據,吳某的控告被法院予以駁回。

以案為鑑:如何確定重婚罪?如果是重婚,該怎麼處理?

重婚犯罪通常屬於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檢察機關對公訴案件負有舉證責任,而自訴案件則由自訴人負責。而且,編造事實,偽造證據,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原告要求

收集

的證據必須是:

(1)關於非婚生子女的家庭資訊,儘管不要求父母都在場,但必須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材料。

(2)被告闖入別人家的相片和影片是不合適的,但有照片和影片可以證明他們曾經一起生活過,而且這種生活必須持續三個月。

即使只是證明了被告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時間,也不能給他們定罪。

(3)被告以夫婦的名義居住的周圍群眾的證明,朋友的證人,例如,他們曾辦了結婚證,雖然沒有領到結婚證書,但是他們都說他們是夫妻,平時都是以夫妻的身份生活。

(4)居民委員會出具一份證明,該居民與另一人以夫婦的名義居住。

(5)婚外戀當事人的保證書、懺悔書、發的親暱資訊等,均可作為證明。

在以上情況下,葉某是婚外戀,但是吳某並未掌握葉某和李某以夫妻之名同居的事實,儘管李某曾經以葉某之妻的身份上門探望葉某一家,收取房租,並與葉某生育一子,但這並不足以證明她明知葉某有另一夫,仍以夫妻之名與其同居。

以案為鑑:如何確定重婚罪?如果是重婚,該怎麼處理?

但葉某、李某、王某的所作所為,已經觸犯了吳某的合法利益,吳某和葉某在婚姻關係中並未達成協議,因此,葉某交給李某和王某花的款項,也有可能是夫妻共有的,例如李某的房子是葉某提供的,但在葉某哥哥的名下,吳某可以提出相關的證據,向法院提出賠償。

此外,《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意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配偶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以案為鑑:如何確定重婚罪?如果是重婚,該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1)第八十四條,當事人按照《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此外,葉某和李某、王某均有孩子,在民事訴訟中,可以認為葉某有共同生活的原因,因而造成了離婚,吳某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最後,若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葉某和李某(注:本案中吳某最終撤銷了對王某的控告)是真實的婚姻關係,並以夫妻的名義居住,法院認定其犯罪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可以定罪。

沒有責任的婚姻,最多隻能發洩一下心中的怒火。

以案為鑑:如何確定重婚罪?如果是重婚,該怎麼處理?

Tags:葉某李某夫妻吳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