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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與可證是不同的,包含算術的形式系統一致性和完全性不可兼得?
由 學思與教育 發表于 人文2023-01-21
簡介“哥德爾定理”既為“定理”,也有“證明”、它的每一步推理都有根據,這些“根據”歸根到底也是來自公理體系
不可兼得是什麼命題
1931
年,數理邏輯學家哥德爾
(
1906
——
1978
,
奧地利裔美國著名數學家、邏輯學家和哲學家
)
發表了題為《論
<
數學原理
>
及有
關係統
的形式不可判定命題》的著名論文,其中包含一個對數學界具有“毀滅性”的斷言
:
任一包含算術的形式系統的一致性和完全性是不可兼得的。或者說如果一個包含算術的形式系統是一致的,那麼這個系統必然是不完全的。
所謂不完全,就是指存在一個公式
A
,使得
A
和非
A
在這個系統內都不可證。這就是大名鼎鼎的所謂“哥德爾第一不完備性定理”。哥德爾的工作使希爾伯特的幻想破滅了,因為這與希爾伯特的猜想和人們的希望完全相反
!
其實,如果有興趣和耐心,拋開抽象的形式邏輯後,不需要多少高等數學,用中學數學知識就能大致弄懂哥德爾定理。大家都知道,算術是數學中最基本的體系。這裡,以
“算術公理體系
(
皮亞諾公理體系
)
是不完備的”為例
瞭解
一下證明的思想。
第一步,哥德爾把所用到的算術元件
:
邏輯運算子號
(
非
、
蘊含
、
對任何,
。。
、運算子號
(
加,乘,左右括號,
。。。)
、等號“
=
”、常量
(0
,
1
,
2,
。。。
)
、變數
(x(1),x(2),
。。。
)
等,都一一對應於一個正整數,稱為哥德爾數。
第二步,建立一個透過以上元件寫出算術陳述語句和證明語句的規則。在元件編號的基礎上再定義與這些語句一一對應的哥德爾數。透過哥德爾數的性質又可提供一個規則,判斷一個哥德爾數所對應的語句是或者不是另一個語句的證明。
第三步,根據以上結果構造一個哥德爾數為
m
的語句
:
“具有哥德爾數
m
的語句沒有合適的證明語句”。因為此語句的哥德爾數恰為
m
,這相當於說“本語句不能被證明”。
現在我們看到這個語句就不能根據公理體系加以形式上的證明
。
原因
是
,如果不可證,那麼它已是
一
句不可證明的語句
;
如果可證
,那麼又
說明了
“
本
語句不能被證明
”,也就是說,我們要承認體系
有不
可以證明的語句
!
從
以上的簡單介紹中,我們看到哥德爾定理是從算術公理出發進行推理的,利用哥德爾數討論問題是一個關鍵。
“哥德爾定理”既
為
“
定
理
”,也有“證明”、它的每一步推理都有根據,這些“根據”
歸
根到底也是來自公理體系。也正因為它在算術公理體系內進行推理
,
發現了體系內的問題,它的結論才對算術體系有意義。如果站在算術休系之外,你按你的規則,我按我的根據,那就沒有什麼意義了
。
上述哥德爾定理指出,在任何數學公理體系下,總存在它不能做出判斷的數學命題,即邏輯演繹也存在失效的地方。無論證明怎麼嚴密,一旦納
入
整體來考慮,問題肯定就會暴露出來,這說明公理體系不具有普適性,只在規定的前提範圍內才是有效的。所謂的數學證明也還是在公理化基礎之上的演繹證明,不具有完全嚴格的確定性,具
有一定的不完備性,只具有相對的真理性。
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打破了數學家兩千年來的信念。他告訴我們,真與可證是兩個概念。可證的一定是真的,但真的不一定可證。從某種意義上悖論的陰影將永遠伴隨著我們。
其
意義之一在於,那種把數學公理體系搞成一個形式化系統、希望所有猜想都能從公理出發加以判定、希望不發生
“出乎始料”的事的願望是不可能實現的
,
這
也
是我們使用數學公理體系時需要注意的。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的影響遠遠超出了數學的範圍。它不僅使數學、邏輯學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引發了許多富有挑戰性的問題,而且還涉及哲學、語言學和計算機科學,甚至宇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