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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與可證是不同的,包含算術的形式系統一致性和完全性不可兼得?

由 學思與教育 發表于 人文2023-01-21

簡介“哥德爾定理”既為“定理”,也有“證明”、它的每一步推理都有根據,這些“根據”歸根到底也是來自公理體系

不可兼得是什麼命題

1931

年,數理邏輯學家哥德爾

1906

——

1978

奧地利裔美國著名數學家、邏輯學家和哲學家

發表了題為《論

<

數學原理

>

及有

關係統

的形式不可判定命題》的著名論文,其中包含一個對數學界具有“毀滅性”的斷言

任一包含算術的形式系統的一致性和完全性是不可兼得的。或者說如果一個包含算術的形式系統是一致的,那麼這個系統必然是不完全的。

真與可證是不同的,包含算術的形式系統一致性和完全性不可兼得?

所謂不完全,就是指存在一個公式

A

,使得

A

和非

A

在這個系統內都不可證。這就是大名鼎鼎的所謂“哥德爾第一不完備性定理”。哥德爾的工作使希爾伯特的幻想破滅了,因為這與希爾伯特的猜想和人們的希望完全相反

其實,如果有興趣和耐心,拋開抽象的形式邏輯後,不需要多少高等數學,用中學數學知識就能大致弄懂哥德爾定理。大家都知道,算術是數學中最基本的體系。這裡,以

“算術公理體系

皮亞諾公理體系

是不完備的”為例

瞭解

一下證明的思想。

真與可證是不同的,包含算術的形式系統一致性和完全性不可兼得?

第一步,哥德爾把所用到的算術元件

邏輯運算子號

蘊含

對任何,

。。

、運算子號

加,乘,左右括號,

。。。)

、等號“

=

”、常量

(0

1

2,

。。。

、變數

(x(1),x(2),

。。。

等,都一一對應於一個正整數,稱為哥德爾數。

第二步,建立一個透過以上元件寫出算術陳述語句和證明語句的規則。在元件編號的基礎上再定義與這些語句一一對應的哥德爾數。透過哥德爾數的性質又可提供一個規則,判斷一個哥德爾數所對應的語句是或者不是另一個語句的證明。

第三步,根據以上結果構造一個哥德爾數為

m

的語句

“具有哥德爾數

m

的語句沒有合適的證明語句”。因為此語句的哥德爾數恰為

m

,這相當於說“本語句不能被證明”。

真與可證是不同的,包含算術的形式系統一致性和完全性不可兼得?

現在我們看到這個語句就不能根據公理體系加以形式上的證明

原因

,如果不可證,那麼它已是

句不可證明的語句

如果可證

,那麼又

說明了

語句不能被證明

”,也就是說,我們要承認體系

有不

可以證明的語句

以上的簡單介紹中,我們看到哥德爾定理是從算術公理出發進行推理的,利用哥德爾數討論問題是一個關鍵。

“哥德爾定理”既

”,也有“證明”、它的每一步推理都有根據,這些“根據”

根到底也是來自公理體系。也正因為它在算術公理體系內進行推理

發現了體系內的問題,它的結論才對算術體系有意義。如果站在算術休系之外,你按你的規則,我按我的根據,那就沒有什麼意義了

真與可證是不同的,包含算術的形式系統一致性和完全性不可兼得?

上述哥德爾定理指出,在任何數學公理體系下,總存在它不能做出判斷的數學命題,即邏輯演繹也存在失效的地方。無論證明怎麼嚴密,一旦納

整體來考慮,問題肯定就會暴露出來,這說明公理體系不具有普適性,只在規定的前提範圍內才是有效的。所謂的數學證明也還是在公理化基礎之上的演繹證明,不具有完全嚴格的確定性,具

有一定的不完備性,只具有相對的真理性。

真與可證是不同的,包含算術的形式系統一致性和完全性不可兼得?

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打破了數學家兩千年來的信念。他告訴我們,真與可證是兩個概念。可證的一定是真的,但真的不一定可證。從某種意義上悖論的陰影將永遠伴隨著我們。

意義之一在於,那種把數學公理體系搞成一個形式化系統、希望所有猜想都能從公理出發加以判定、希望不發生

“出乎始料”的事的願望是不可能實現的

是我們使用數學公理體系時需要注意的。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的影響遠遠超出了數學的範圍。它不僅使數學、邏輯學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引發了許多富有挑戰性的問題,而且還涉及哲學、語言學和計算機科學,甚至宇宙學。

Tags:哥德爾語句公理算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