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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提供伺服器託管,相關機構需要擔責嗎?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人文2023-01-20

簡介據此,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如提供免實名認證的伺服器租賃、託管等技術支援,被利用進行違法犯罪的,根據《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四十一條,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也應承擔責令改正、警告、通報批評、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

伺服器需要什麼

新京報訊(記者 左琳)近年來,電信網路詐騙呈高發態勢,隨著國家對境內伺服器、APP、IP地址的監管愈發公開透明化,部分犯罪分子開始將網路犯罪“陣地”轉移至境外,使得案件的偵破、審理及追贓挽損工作面臨更大難度。10月29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典型案件為例,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解讀在電信詐騙中,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等所承擔的責任。

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4月7日成立,經營伺服器租賃、託管及弱電專案等業務。被告人崔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賈某後期入股擔任公司股東。2017年,因公司效益下滑,虧損嚴重,崔某、賈某決定開展不需要實名認證的“海外伺服器”租賃業務,並逐漸發展為公司主營業務。包括崔某、賈某在內的多名被告人形成銷售組、資源組、售後組等分工明確的執行模式,在明知他人利用網路實施詐騙、賭博、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提供免實名認證的伺服器租賃、託管等技術支援,並以此牟利。

經不完全統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該公司憑藉銷售境外伺服器獲利19萬餘元,被害人被詐騙70餘萬元的網路證券平臺均是使用由該公司提供出租的免認證境外伺服器。法院經審理,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王四營法庭法官助理陳曦解釋,本案屬於為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提供技術服務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使用者提供下列服務,在與使用者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依法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不得提供服務:(一)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二)提供網路代理等網路地址轉換服務;(三)提供網際網路域名註冊、伺服器託管、空間租用、雲服務、內容分發服務;(四)提供資訊、軟體釋出服務,或者提供即時通訊、網路交易、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發布、廣告推廣服務。據此,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如提供免實名認證的伺服器租賃、託管等技術支援,被利用進行違法犯罪的,根據《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第四十一條,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也應承擔責令改正、警告、通報批評、罰款、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相應行政處罰。

Tags:伺服器詐騙提供網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