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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保證二審撤抵押再審認定債務加入,案件事實究竟是怎樣的
由 每天思考問題 發表于 人文2023-01-03
簡介郭敏作為共同債務人在《債權債務確認書》中籤字並與王雲、黎惠、劉品、高安貞共同與信譽典當行簽訂《抵押合同》及《抵押及保證合同》,郭敏、王雲、黎惠、劉品、高安貞應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審法院: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9)雲民終756號結
違約屬於什麼案由
閱讀提示
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總第90篇 民事類 合同問題
主題是債務承擔之訴第1篇 之債務加入第1篇.
法條適用:《民法典》552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當事人中:
綠色字跡為債務承擔之訴被告或原告方,最終結果是勝訴。
黃色字跡 基本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執行人
紅色字跡為債務承擔之訴被告或原告方,最終結果是敗訴。
提出問題
在實際生活中存在這種情況,甲乙雙方簽訂承包協議。有出包方出讓承包主體。承包方支付承包費用。這是搭建第一法律的關係。同時還附屬簽訂出包方為了承包方實際運營,另外簽訂以民間借貸關係的第二層法律關係,即出包方向承包方出借錢款供其在承包過程中運營使用。就此類案件,法院在認定案由時,基本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確定審理焦點。雙方爭議不大。
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就論證第二層法律關係,
在搭建民間借貸關係就第三人對借款方給予出借方的信用擔保和還款責任的問題是如何界定?是保證人還是債務加入,亦或是抵押擔保人時,根據簽訂的合同條款,就合同字面意思進行如何解釋和適用問題?
今天我們就透過最高人民法院一則撤銷一審二審的判決書,來探究
債務加入
的奧妙。
裁判要旨
認定第三人是否構成債務加入應採取嚴格標準,要求第三人有明確的債務加入目的,並向債權人作出明確的債務加入意思表示。
第三人與債權人及債務人共同簽訂“債權債務確認書”。確認並同意對債務人承擔債權人的債權承擔還款責任的,符合並存式的債務加入構成要件,即第三人以“債務加入人”加入該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索引
①第一層法律關係:承包關係
2017年7月2日,
信譽典當行(出包方)(出借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
與
劉美雲(承辦方)(借款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簽訂《承包協議》
,約定由
劉美雲
承包經營信譽典當行,期限5年,自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②第二層法律關係:民間借貸關係
承包期間由
信譽典當行
提供給
劉美雲
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作為經營資金,
劉美雲
按0。7%的月利率承擔利息,承包期滿
劉美雲
應將本金足額清償,逾期則由
劉美雲
承擔50萬元違約金。
③民間借貸關係的涉及的第三人的履行保證關係
同日
信譽典當行
分別與
劉美雲和王雲、郭敏和黎惠
、
劉品和高安貞
簽訂《抵押合同》,及《抵押及保證合同》,約定
劉美雲和王雲、郭敏和黎惠
自願用其所有的房地產為
劉美雲
的1000萬元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擔保,
劉品和高安
貞用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為
劉美雲
的1000萬元借款本金提供抵押擔保並以保證人的身份提供保證擔保。合同簽訂後,
信譽典當行
將信譽典當行交付
劉美雲
經營並支付了1000萬元借款。
④沒有實際履行
承包經營期間,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按月利率l%計算利息並實際履行至2016年12月31日。承包經營期限屆滿後,
劉美雲
未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自2017年1月起的利息。
⑤簽訂《債權債務確認書》
2018年7月2日為明確
劉美雲
承包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信譽典當行
與
劉美雲、郭敏
於簽訂《債權債務確認書》,對借款本金、利息及延遲給付金錢義務滯納金進行了確認,截止2018年6月30日,劉美雲應支付給信譽典當行借款本息及滯納金1191。0237萬元。
⑥起訴
信譽典當行
多次催收未果,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判令
劉美雲
償還信譽典當行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200萬元、並承擔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l%計算);
(二)判令
劉美雲
支付違約金50萬元;
(三)判令
郭敏、王雲、黎惠
、
劉品、高安貞
對上述借款本息、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雲05民初50號
結果:
(一)劉美雲償還信譽典當行借款本息及遲延給付利息的滯納金1213.612968萬元
(二)郭敏、王雲、黎惠、劉品、高安貞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理由:
1.信譽典當行主張本案為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予以支援
《承包協議》約定由信譽典當行借款給劉美雲10**萬元,約定了利息。2018年7月2日,信譽典當行與劉美雲簽訂《債權債務確認書》,對劉美雲承包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確認,劉敏作為共同債務人也在確認書中籤字。
2.抵押擔保物權沒有設立。信譽典當行對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郭敏、王雲、黎惠、劉品、高安貞應按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但因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沒有設立,信譽典當行對劉美雲、郭敏、王雲、黎惠、劉品、高安貞的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3.以承包協議約定的50萬元違約責任沒有存在的根據。
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信譽典當行主張劉美雲償還借款的依據是《債權債務確認書》第一條的約定,因《債權債務確認書》是對《承包協議》的結算,在《債權債務確認書》中並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且《債權債務確認書》已經約定了遲延給付金錢義務應承擔滯納金,因此信譽典當行主張承擔50萬元違約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援。
4.抵押合同有效。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郭敏作為共同債務人在《債權債務確認書》中籤字並與王雲、黎惠、劉品、高安貞共同與信譽典當行簽訂《抵押合同》及《抵押及保證合同》,郭敏、王雲、黎惠、劉品、高安貞應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審法院: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9)雲民終756號
結果:
(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即:“一、劉美雲於本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償還信譽典當行借款本息及遲延給付利息的滯納金1213.612968萬元,並承擔自2018年9月1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以1000萬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
(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即:“二、被告郭敏、王雲、黎惠、劉品、高安貞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信譽典當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劉品、高安貞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品、高安貞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劉美雲追償;
理由:
1。
一審將本案案由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並無不當。
2。
郭敏、王雲及黎惠與信譽典當行之間建立的是抵押合同關係,合同並未約定郭敏、王雲、黎惠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抵押合同關係中的抵押人並無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法定義務,故一審判令郭敏、王雲及黎惠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3。
一審判決劉品、高安貞按照《抵押及保證合同》第二條約定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各方均無異議,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再審:(2020)最高法民再330號
結果:
一、撤銷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9)雲民終756號民事判決;
二、撤銷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雲05民初50號民事判決;
三、劉美雲、王雲、郭敏、黎惠於本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償還保山市信譽典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及遲延給付利息的滯納金1213.612968萬元,並承擔自2018年9月1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以1000萬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
四、劉品、高安貞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品、高安貞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劉美雲、王雲、郭敏、黎惠進行追償;
理由:
(一)王雲、劉美雲於2013年7月2日與信譽典當行簽訂《抵押合同》。合同首部載明,甲方為信譽典當行,乙方為劉美雲、王雲。其中,劉美雲、王雲標註為抵押人和債務人。合同還約定,乙方與甲方於2013年7月2日簽訂了《承包協議》,甲方出借給乙方1000萬元。鑑於王雲已作為債務人在《抵押合同》中籤字,故應當認定劉美雲、王雲就案涉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王雲與劉美雲在簽訂《抵押合同》時系夫妻關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於“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王雲亦應與劉美雲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二)郭敏、劉美雲作為共同債務人於2018年7月2日與信譽典當行簽訂《債權債務確認書》,對借款本金及利息作出約定並承諾還款。郭敏對該《債權債務確認書》中籤字的真實性並未予以否認。其辯稱簽訂該協議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未舉示相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納,故郭敏已構成
債務加入
,應就案涉債務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三)對於郭敏於2018年7月2日簽訂《債權債務確認書》作出
債務加入
意思表示的行為,雖然現無證據證明黎惠已進行追認,但基於郭敏、黎惠曾與信譽典當行於2013年7月2日簽訂《抵押合同》約定為案涉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且郭敏、黎惠的婚姻關係仍處於存續狀態的事實,可以推定黎惠知道郭敏已加入案涉債務並予以認可,故黎惠亦應就案涉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實務總結
本案案情法律關係相對來說比較複雜。分別涉及到了承包合同關係,民間借貸關係。抵押合同關係,抵押保證合同關係。債權債務確認書法律關係。還涉及到了夫妻在存續期間對債務的追認問題。上述問題中最主要的也是本篇文章的主旨,
就是如何認定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以什麼樣的承擔債務的方式對債權人承諾的。也就是常說的債務加入問題。
就上述問題分別採取有側重點地進行歸納總結。以期實務中能夠得到運用和實踐。
一、承包合同關係與民間借貸關係並存這種情景經常出現。這種合體類似於一種叫融資租賃的關係。
就具體到本案而言。法院及各方當事人對如何審理該焦點及案由問題沒有產生太大的爭議。
1。無論是承包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均以錢財的支付為訴訟請求側重點。加之本案後續有抵押擔保合同及債權債務確認書,等圍繞著民間借貸產生的第三人的擔保問題。以民間借貸關係為案由進行審理更符合常理。
2。
信譽典當行主張的50萬的違約金是基於
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但
以民間借貸合同關係為案由時,就沒有了適用的場景問題。
二、最高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就抵押合同關係及抵押保證合同關係,沒有進行詳細的闡述。
原因有以下幾點:
1。同上面問題一樣,既然有了後續的“債權債務確認書”。就可以基本涵蓋抵押合同及抵押保證合同所搭建的保證關係。
2。民法理論及法律實務均認同“債權債務確認書”屬於債務加入的行為模式。債務加入人以並存式債務加入承擔的方式介入了本債務。屬於同一位階問題,不同於保證責任的第二位階問題。沒有實際審判的意義。
三、詳細分析債務承擔之債務加入
債務加入是2021年頒佈的《民法典》新規定的內容。
根據民法債務承擔理論,債務承擔有兩種主要型別:
一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即通常所稱的債務轉移;《合同法》第84條(《民法典》第551條)
規定了免責的債務承擔,
合同法 (失效)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免責的債務承擔特點為:
(1)債務的全部移轉是新債務人對原債務人的全部債務的承擔,新舊債務在內容上是完全相同的。
(2)在債務全部移轉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新的債務人代替了其地位。原合同關係消滅,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
本案中,
信譽典當行與劉美雲、郭敏於2018年7月2日簽訂《債權債務確認書》,劉美雲作為原債務人並沒有退出該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而郭敏一同簽署該確認書,是屬於標準的並存式的債務承擔。
二是並存的債務承擔,即通常所稱的債務加入。
《合同法》並未規定有關並存的債務承擔的內容,《民法典》正式將並存的債務承擔納入法典,從而建構起較為完整的債務承擔制度體系。
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其合同債務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該債務人與第三人連帶的向債權人負責,又稱債務加入,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人與第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債務加入的要件是:
(1)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第三人加入債務,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2)第三人或者債務人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第三人願意加入債務,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3)債權人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表示拒絕。
本案中,
郭敏作為債務加入人與劉美雲一起和信譽典當行簽訂《債權債務確認書》,加入了該債務承擔,符合上述三個構成要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判定王雲(
劉美雲的原丈夫
)和
黎惠(郭敏的原丈夫)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是源於倒推前面簽訂的《抵押合同》且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觀點來認定的。
關鍵詞
債務加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