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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電氣IPO律所起訴證監會二審敗訴 勤勉盡責標準如何界定?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人文2023-01-03

簡介曾服務過“A股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IPO的律所,因不服證監會的處罰,將證監會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

怎麼定義敗訴

曾服務過“A股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IPO的律所,因不服證監會的處罰,將證監會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起案件的二審行政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的上訴。

該案是全國首例涉及律師事務所在申請IPO過程中勤勉義務認定標準案件。關於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的標準認定,本案的訴訟過程和判決結果堪稱一堂詳盡的證券法治課。

財務問題不屬於律所職責範圍?

應收賬款收回

反映

公司重大債權債務

變化 也涉及法律風險

欣泰電氣持續四年虛構收回應收賬款,構成欺詐發行,最終被強制退市。在該案中,除了上市公司之外,在欣泰電氣IPO過程中為其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也受到了證監會處罰,其中包括東易所。

2017年6月27日,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東易所在為欣泰電氣IPO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出具含有虛假記載的檔案。東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上市申請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中無虛假記載”的表述,與欣泰電氣相關財務資料存在虛假記載的事實不符。另外,東易所未審慎核查和驗證相關資料,東易所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對主要客戶的承諾函、詢證函、訪談記錄,大多數直接取自興業證券。東易所也未編制查驗計劃,未對法律意見書進行討論、複核。

證監會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東易所改正,沒收業務收入90萬元,並處以180萬元罰款。

東易所不服被訴處罰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東易所的訴訟請求。東易所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

本案的最大爭議在於東易所是否盡到了法律規定的“勤勉盡責”義務,是否應當為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的虛假記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東易所的核心主張是,應收賬款的收回是財務會計問題,屬於會計師的審查職責,不屬於律師事務所的職責,律師事務所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進行查驗。

中國證監會認為,律師事務所勤勉責任是一種過程責任而不完全是結果責任,是否勤勉盡職的監管標準即是律師事務所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要求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而不是要求律師事務所對IPO專案進行財務核查。

二審法院提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這一虛假記載屬於會計問題,但其背後所反映的公司重大債權債務的變化是否屬實的問題,則涉及公司經營的合規性和法律風險問題,屬於應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注意義務的事項。

法院提出,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出具相應法律意見可以將其作為依據,對審計報告中涉及財務會計專業性、完整性、一致性等問題履行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但對審計報告中涉及法律風險的問題仍需秉持職業懷疑精神,本著獨立、勤勉的態度履行相應的核驗義務,並留存相應的證據,以證明自己履行了與關注問題性質相匹配的注意義務。

律師事務所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標準並不是必然能夠發現財務報告虛假記載的問題,而是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稽核義務後,有助於從法律專業角度發現財務報告中虛構應收賬款收回的問題。本案中,東易所並未依法依規履行必要的查驗程式,沒有對公司主要客戶未對應收帳款餘額進行確認的問題履行必要的查驗義務,構成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欣泰電氣也曾將證監會訴至法庭 最終敗訴

欣泰電氣是近年來資本市場影響較大的財務造假案件。其於2014年1月在創業板上市,2015年7月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發現該公司從2011年到2014年持續四年虛構收回應收賬款。2016年7月8日證監會宣佈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並啟動退市程式。2017年8月28日欣泰電氣摘牌退市。

2016年7月證監會做出處罰決定,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32萬元罰款;對實際控制人溫德乙給予警告,處以892萬元罰款,並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此外相關責任人也被處罰。

欣泰電氣也曾因不服證監會處罰決定而將證監會訴至法院。2017年1月,欣泰電氣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證監會勝訴。欣泰電氣提起上訴,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被訴處罰決定和被訴複議決定合法有據,一審判決駁回欣泰電氣訴訟請求正確,應予支援;欣泰電氣上訴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援。

北京市高院的終審判決支援了證監會對欺詐發行的認定原則和執法邏輯,認為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需要滿足法人治理結構、財務狀況、盈利能力、誠信守法記錄等一系列法定條件,而絕不僅僅只有公司財務指標的條件。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時對財務資料虛假記載,既是財務會計檔案編制的問題,也是公司是否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的問題,還是公司治理結構合規性和有效性的反映。發行人IPO申請檔案財務資料存在重大虛假記載,既違反證券發行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極易給市場投資者的判斷造成誤導,又是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市場欺詐行為,侵蝕證券市場的誠實信用基石,因而不論在發行核准環節還是在後續監管環節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

證監會在該案二審判決公佈後表示,證監會最終勝訴將對證券市場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充分彰顯了法律的威嚴。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嚴格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工作方針,對發現的欺詐發行行為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持續淨化資本市場環境,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證監會被告上法庭並不鮮見 保持高勝訴率

與東易所類似,此前也有財務造假案相關律師將證監會訴至法庭。今年3月9日,裁判文書網公佈北京市高階法院的二審行政判決書,二審判決駁回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許東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此案牽涉的是粵傳媒透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收購香榭麗事件,香榭麗被收購後發現財務造假。為此收購專案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均被中國證監會處罰,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被罰沒合計120萬元,專案經辦律師許東被罰5萬元。許東不服,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許東的訴訟請求。後許東上訴至北京高階法院。

該案中也涉及律所是否勤勉盡責的問題。法院提出,香榭麗在營業收入、重大擔保、關聯交易等事項上的相關財產權利狀況的真實性、合法性,關係到涉案專案相關法律事項的判斷。大成所在為涉案專案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未對香榭麗重大業務合同進行審慎查驗、未發現重大擔保事項、未對重大擔保事項進行審慎查驗、未對香榭麗廣告陣地及螢幕等重要資產情況進行審慎查驗,其出具的法律意見存在法律規定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情形,未盡勤勉義務。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事實上,隨著資本市場法治化水平提高,證監會作為被告出現在法庭的情況並不少見。資料顯示,2016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涉訴案件共43件,2017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涉訴案件共48件。從結果來看,證監會保持了高勝訴率,極少數案件敗訴,2016年一審僅敗訴2件(涉及同一處罰決定)。

蘇嘉鴻訴證監會案是證監會近年來少有的敗訴案件。2018年7月,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宣判,蘇嘉鴻訴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決定上訴案,以事實不清、程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一併撤銷此前駁回蘇嘉鴻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這起案件是三年來證監會行政處罰訴訟案首次敗訴,也是首例被法院撤銷處罰的內幕交易案。

該案中的主要爭議點在於內幕資訊知情人的認定,二審法院認為證監會在認定內幕資訊知情人時未盡到全面、客觀、公正的法定調查義務,內幕資訊知情人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顧志娟 編輯 陳莉 校對 吳興發

Tags:東易證監會欣泰法律電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