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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條款的特點是什麼,合同法怎麼規定的?

由 法妞問答 發表于 人文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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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的意思是什麼

在民商事交易中,簽訂合同時一般會有違約條款,當一方出現違約時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支付違約金,那麼違約金條款的特點是什麼,合同法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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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條款的特點是什麼,合同法怎麼規定的?

違約金條款的特點是什麼,合同法怎麼規定的?

山西晉泉律師事務所王軍平律師解答:

違約金條款的特點:

1、合法性。

2、明確性。

3、震懾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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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晉泉律師事務所王軍平律師解析:

違約金的分類:

賠償性違約金:

最大的特點就是賠償額的預定性,通常表現為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損失時,應依約向守約方支付的用來賠償損失的違約金。

此種違約金的支付以違約損害(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為必要條件,守約方需要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如果守約方沒有損失,或者不能證明自己的損失及損失的大小,那麼違約方就不用支付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

表現為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在一方違約時,不論其是否給守約方造成損失及損失的大小,都應該依約向守約方支付的違約金。

此種違約金是不以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為必要條件的,即使守約方沒有損失,違約方也得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守約方有損失的,違約方除了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就該違約金不能彌補的損失,給予守約方相應的賠償。

實際上,在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制的體現懲罰性。但這並不說明我國並不適用懲罰性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四條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此種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然有效,如果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

Tags:違約金守約方損失違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