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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會怎麼樣?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遊戲2023-01-30

簡介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法庭上被告製造偽證怎麼辦

在法庭上說謊

會怎麼樣?

作虛假陳述

非但難以“勝訴”

還可能收到法院的“罰單”!

【以案說法】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會怎麼樣?

近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對一個在離婚後財產糾紛中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發出了罰款決定書,對其不誠信訴訟行為罰款1萬元。

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法院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作出的處罰。

【以案說法】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會怎麼樣?

【以案說法】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會怎麼樣?

趙某是五華區法院受理的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趙某堅稱其已按離婚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了222800元,並向法庭提交了證據銀行流水。但是,原告熊某稱只收到82800元,趙某向其轉款140000元尾號為6370的銀行卡一直是趙某在使用,而熊某其實並沒有真正收到這筆錢。

面對熊某的說法,趙某卻予以否認。

【以案說法】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會怎麼樣?

案件的真實情況到底是怎樣的?

法官在仔細核對銀行流水時發現了案件的端倪。熊某尾號為6370的銀行卡流水顯示,該賬戶在收到趙某轉賬的140000元后,立即就轉賬給了案外人王某。那麼,王某就是該案的關鍵。於是,法官詢問了原、被告是否認識這個案外人,原、被告都予以否認。

根據舉證責任分配,法官建議熊某向派出所報警,找到這個案外人來予以證明。

報案後,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家河派出所民警多次找到趙某,並告知趙某,如果再不如實說明情況,將予以刑事立案。懼於法律的威嚴,趙某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證據申請書,表明其陳述的事實和提交的證據與客觀事實不符。

對於趙某在法庭上弄虛作假的行為,不僅嚴重妨害了案件審理與司法秩序,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司法的權威,貫徹誠信原則,五華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趙某處以罰款1萬元。法官當即對趙某發出罰款決定書。

當事人前後陳述弄虛作假,

跟法官玩起了“小動作”!

看看會承擔哪些嚴重後果!

法官說法

在訴訟過程中,不僅法官要公平公正,當事人也要憑真憑實據如實陳述客觀事實,對於當事人透過弄虛作假妄想證明自己的陳述或否認對方主張、扭曲事實真相的行為,一經確認,都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以案說法】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會怎麼樣?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是解決矛盾、平復糾紛之地

容不得任何謊言!

訴訟參與人都應當按照事實情況

如實陳述相關內容

任何作虛假陳述、違反誠信的行為

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原標題:《【以案說法】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會怎麼樣?》

Tags:陳述趙某當事人人民法院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