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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析:民營企業融資借貸關係中高利貸責任認定探析

由 行走的追夢人lslouc 發表于 遊戲2023-01-18

簡介證據三、2018年11月16日11時,張**和高建業通話錄音證實在2018年11月1日,曾出具給高建業15萬元的借條一張,其中有借款人準時還款,出借人自願放棄五萬元本金以及利息,通話中高建業明確稱張**違約了,那五萬元我就不讓了,該證據結合

什麼叫茲證明

案例探析:民營企業融資借貸關係中高利貸責任認定探析

最近,最高法最高檢關於民間借貸高利貸的最新司法解釋,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把高利貸的標準進行了調整,以前的比例是24%和36%兩條線,現在改成了四倍的lpr浮動利率,大概在十五到十六個點。今天就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關於張某平、山東固力達塑鋼帶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案例探析:民營企業融資借貸關係中高利貸責任認定探析

一、案件的基本過程事實和判決的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日,張**、固力達公司、孟祥村給高建業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高建業人民幣150萬元,借款利息按月息3%計算,還款期限至2018年7月12日前。全體借款人承諾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一致同意該借款透過農行戶名張**卡號62×××76接受借款。如借款人逾期還款,除向出借人按約定償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全體借款人自願承擔借款總額30%的違約金,還款順序先息後本,利息支付完畢後再償還本金,本金的償還方式為一次性打入借款人賬戶,利息每月以現金方式支付等內容。借條借款人處有張**、孟祥村簽名及捺印,固力達公司蓋章。尾部註明借款日期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3日,高建業透過約定的農行賬戶轉款95萬元,支付張**現金5萬元並拍照留存。2018年8月9日,張**給高建業轉款7萬元,8月11日,張**之子張玉波給高建業轉款3萬元,張**給高建業出具證明一份,證明載明:茲證明張**於2018年7月3日向高建業借款100萬元,現於2018年8月9日透過銀行轉賬給高建業10萬元,該款除支付給高建業100萬元借款利息外(利息付至2018年8月12日),剩餘款項系支付高建業另外借款8萬元。100萬元借款於2018年8月12日支付,逾期張**自願支付高建業違約金20萬元。2018年9月14日,張**給高建業出具借條、收到條一份,借條、收到條載明:今借到高建業現金15萬元,該借款債權人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給債務人,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人:張**,2018年9月14日。今收到高建業現金15萬元,借款人對收到該現金無任何異議。借款人:張**,2018年9月14日。2018年11月1日,張**給高建業出具借條、收到條一份,借條、收到條載明:今借到高建業現金15萬元,該借款出借人以現金方式交付給借款人,月利息4500元,借款人:張**,2018年11月1日。今收到高建業現金15萬元。收款人:張**,2018年11月1日。2019年2月4日,張**用100箱白酒抵頂借高建業140萬元借款之中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2019年3月7日,張**之子張玉波給高建業轉款5萬元,4月8日轉款5萬元,該10萬元用於償還高建業借款利息。同時查明,高建業於2019年5月23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並支付保全費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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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2018年7月3日,張**、固力達公司、孟祥村向張**借款10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3%,張**支付高建業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間的利息2萬元,不超出年利率24%,且已實際支付,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張**用100箱白酒抵頂借高建業140萬元借款之中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以物抵債協議中的140萬元包括該100萬元借款,故該筆借款該期間的利息應視為已付,張**主張以物抵債協議中計算利息依據的本金數額錯誤,酒的價值計算過低,其可另案主張。剩餘期間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高建業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支付的保全費5000元,張**、固力達公司、孟祥村應予承擔。2018年9月14日、11月1日,張**借高建業的兩筆借款共計30萬元,該兩筆借款張**均以書面形式明確系以現金方式交付,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該兩筆借款約定的借款利率過高,對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判決:一、張**、山東固力達塑鋼帶有限公司、孟祥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高建業借款1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13日始至2018年12月18日,自2019年3月1日始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計算,含已支付的10萬元);二、張**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高建業借款15萬元及利息(利息以15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4日始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三、張**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高建業借款15萬元及利息(利息以15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1日始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四、張**、山東固力達塑鋼帶有限公司、孟祥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高建業保全費5000元。五、駁回高建業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400元,由張**、山東固力達塑鋼帶有限公司、孟祥村負擔12,429元,張**負擔3729元,高建業負擔1242元。

法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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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提交七份證據:證據一、通話錄音光碟一張及整理稿三份,證實本案的上訴人張**與高建業通話錄音證實時間是在2018年7月12日12時19分,高建業在通話中向張**陳述其出借資金是由本案的高建業代理人季飛超兩個人共同出資;

證據二、2018年10月11日16時20分,通話人是張**與高建業,該通話證實2018年9月14日張**給高建業出具的15萬元現金的借條,是計算在兩個月利息,而高建業也明確那15萬元的條就是從以前算過來的,並且還讓了張**好幾萬元,證明一審判決涉及的2018年9月14日15萬元現金借款真實存在是錯誤的;

證據三、2018年11月16日11時,張**和高建業通話錄音證實在2018年11月1日,曾出具給高建業15萬元的借條一張,其中有借款人準時還款,出借人自願放棄五萬元本金以及利息,通話中高建業明確稱張**違約了,那五萬元我就不讓了,該證據結合2018年11月1日借條相互印證,以證實該份借條以及15萬元現金借款事實不存在,都是推算過來的利息,虛增債務。

證據四張**和高建業通話錄音書面材料一份,2018年10月12日九時4分,張**和高建業通話錄音,該份錄音提到對賬的事,高建業在錄音中提到前一天打電話詢問多算利息的事情,之後又說多算的給減掉就是,張**又提到在打完150萬元條之後實際收到95萬元,透過查賬收到95萬元,而高建業聲稱關於賬差的問題,在還錢的時候還要跟季飛超進行商量,證實高建業的出借資金和季飛超有利害關係,和第一份錄音證據高建業第一次和張**通電話時所稱的是和季律師一塊出錢相互印證,也證實150萬元借條及收到條只存在真實的95萬元,並非包含五萬元現金的,在錄音中,高建業對於張**所陳述的95萬元和150萬元借據的聯絡並沒有提出異議。

證據五、時間是2019年5月19日18時53分,是由張**和季飛超的書面錄音材料一份,在本案起訴之前,季飛超給張**打電話催要欠款,並且提到在2019年5月20日下午你拿不來利息五萬元,要不俺三個人爹孃都死,後面還有罵人的髒話,證實季飛超參與高建業和孟祥村三個人的放貸行為並參與催債,並對張**進行語言恐嚇,甚至咒罵張**,已經超出了正常律師的代理的範疇,這說明其在催債過程中非常情緒化,不冷靜,與之前高建業所講出藉資金中有季飛超的出資,起到了佐證。

證據六、2020年9月4日平邑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給張**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內容是針對於張**在2020年8月19日舉報的孟祥村、高建業和季飛超等人涉嫌非法放貸,暴力討債,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線索所做的答覆,列舉了舉報線索的內容,主要是反應孟祥村在訴張**的案件中偽造企業印鑑,提供虛假證據,公安機關正在對有關線索核查落實中,對於是否屬於刑事案件尚無定論,證明以就相關犯罪事實在2020年8月19日向平邑縣公安機關舉報,與之前平邑縣公安局針對於其三人涉嫌套路貸詐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舉報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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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七、平邑縣法院案件審理系統內的涉及高建業在平邑縣法院從2015年到2018年期間的涉訴案件登記表,當時在一審的時候華志誠他的案件數量,但是一直沒有做,該份證據顯示高建業在平邑法院以民間借貸為案由的案件將近20起,印證了上訴人補充意見,一審法院沒有對其職業放貸身份進行甄別,這份列印件雖然不是證據原件,但法院可以從系統內進行核實。

被上訴人代理人質證認為:上訴人整理的通話錄音不全面,後面涉及高建業向其催要100萬元的借款以及張**同意還款的錄音證據沒有整理;對證據二,張**在錄音中提到有個賬是算過來的,高建業連身說了三個不,從錄音中看出來在通話之時張**想引誘高建業作出有利於張**的意見表示,但是高建業並沒有說15萬借款是從之前的利息計算過來的,事實上高建業明確表述的一句話,有借他的15萬元,但是高建業沒有說明具體日期,完全符合常理,另外,在此錄音中,張**也始終承諾要償還高建業的借款;對證據三,這份錄音中數次提到130萬元借款的事實,張**均沒有否認,該份錄音時間是2018年11月16日,該份錄音的尾部高建業提到要求張**償還130萬元借款時,張**發誓並保證該月底前償還,但是該部分內容書面資料上沒有。對證據四、該錄音中高建業沒有認可第一次借款為95萬元,該錄音是雙方在通話中對賬目進行結算,更能說明張**的欠款事實。對證據五、我和張**通話之前孟祥村和高建業多次找我要求起訴張**及其公司,並要求我代其二人催要債權,我是高建業和孟祥村的法律顧問,我必須代理,在起訴之前很長一段時間張**一直承諾你先給我擋著,這個錢我一定還,張**承諾償還借款數十次,後來因為我沒有給他兩個人起訴,所以高建業在我辦公室給我發火,因此兩個人鬧了仗,孟祥村也在我辦公室發火鬧仗,並且我在錄音中有一句話孟祥村在我這連摔加砸的走了,因為張**說什麼時候還他兩個人的借款,我就把話轉告給他們二人,同時,張**在承諾借款時給我發了很多毒誓,其中錄音中的很多不文明的話是因為張**給我發這樣的誓,又因為我本來當時是好心幫助張**,幫助其及其企業渡過難關而為高建業和孟祥村拖延了償還借款的時間,因為他們二人對我產生懷疑,對其不進行訴訟,並且是他們給我打仗後我給張**有這個通話,更能證實張**拖欠他們二人的款項,否則我不可能替他們二人催要欠款,另外,整個通話我並沒有對張**進行辱罵,僅僅是欠債不還錢的小人進行評價。對證據六、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有公安機關的立案決定書作為有效證據予以證實,該情況說明僅是張**的單方說明,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不能以該情況說明進行認定,另外,關於張**舉報的高建業,平邑縣刑警大隊已經對高建業做了詳細的調查,刑警大隊並沒有對高建業進行立案偵查,該事實更能說明高建業不構成犯罪。對證據七、對方代理人說高建業涉案20起明顯是錯誤的,前三起是同一個案件,這個案件中最終的實體判決,是將借款判給高紫源,與高建業沒有關係,其他涉及高建業的只有7起,這裡邊是否涉及本案高建業應當有相應的判決書印證。

高建業質證認為:對證據一,提起季律師是因為讓他對法律的重視,與季律師沒有關係,可以調當時的10天的流水。對證據二,借款15萬元是事實,只是張**在錄音中套路我,我說了不知道,我說了不知道怎麼算的,並且張**套路我說是高利貸,我說是正常借款,不存在9月14日的借款以及錄音中的問題,是張**的一種耍賴的理由。對證據三,上訴人承認提供的證據承認了我的130萬元的借款並且130萬元月底之前還上,也就是五六天的事,如果不給我他是我兒子,還要請我喝酒,事實證明上訴人進行欺騙,欺騙法庭和被上訴人。對證據四,雖然張**想套路我,張**說的銀行貸款下來了,馬上給我打過去,只證明了張**還我賬的時候進行算賬,我認為錄音屬於正常錄音。對證據五,因為季飛超是我的常年法律顧問,我催著叫季飛超給我寫季飛超寫保全書和上訴狀,季飛超一直在拖,季飛超與張**之間雖然有不文明的詞語,是因為季飛超對張**的一種善意,繼續讓張**歸還我的140萬元借款,所做的不起訴的原因。對證據六,未發表質證意見。對證據七,對於該證據的列印件不認可,是自己偽造的,對於上訴人的代理人以不是事實的理由對被上訴人進行侮辱,我要求法院進行查實,並且我要去司法廳告對方律師,追究其責任。

孟祥村質證認為:對證據一,季律師是老高的法律顧問,和季律師無關;對證據二,同意高建業以及代理人的意見,對證據三,證明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借貸關係是事實。對證據四,證明張**借款事實,還款是事實,就是沒還。對證據五,季飛超是我的法律顧問,協調調解讓張**還我的錢,季飛超給張**做了好幾個月的工作,最後張**沒有還錢。對證據六,不認可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六,我有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證明。對證據七,不屬實。

張玉波質證認為:對證據一,同意上訴人代理人的意見;對證據二,這15萬元的借條是從頭推算過來的利息,而不是高建業所說的15萬元的借款;對證據三,高建業所說的30萬元是驢打滾的利息,實際上本金只有95萬元。對證據四,同意上訴人代理人意見。對證據五,該證據證實了季飛超參與了高建業與孟祥村的非法放貸,我們已經向公安機關立案,正在偵查。對證據六,同意上訴人代理人的意見。對證據七,對於該證據的真假可以去法院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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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提交一份錄影光碟,時間是2019年陰曆臘月29日,證實張**、高建業、孟祥村、季飛超在友好的氣氛中,張**真誠的意思,歸還高建業、孟祥村借款的事實,最後的時候張**提到先還100萬元剩餘40萬元在分一次歸還,我們沒有對他暴力催債。上訴人質證認為:該份證據第一次見到,一審時被上訴人並沒有提交,而且該證據一直在被上訴人處留存,應當不視為新證據,不予質證。該份材料被上訴人想用於證明是在和平氛圍下要債與事實不符,其隱瞞了之前對張**採取監視、堵門、砸門、社會人員參與多次威脅恐嚇張**,所以該份證據只是在特定時間內反映的狀況,不能反映整個討債過程的全貌,並且是否暴力討債平邑縣公安局已經接到張**的舉報,此證據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孟祥村質證認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是事實,我在場,並且錄影已經遞交公安機關。張玉波質證認為:同上訴人代理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法院認定如下:對上訴人張**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據四、證據五的錄音,被上訴人及其他原審被告未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法院對該五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其證明效力,將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對證據六,法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但該情況說明載明“都正在核查落實中,尚不確定是否屬於案件”,並未對高建業等人是否構成犯罪予以認定,法院對其證明目的不予支援。對證據七,該證據系列印件,且被上訴人對其不予認可,法院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定。對被上訴人提交的錄影,上訴人未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法院將結合其他證據對其證明目的綜合認定。

法院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上訴人張**主張本案一審程式違法,但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一審法院審理程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對其主張不予支援。上訴人張**主張一審法院認定2018年7月3日現金交付5萬元錯誤、高建業2018年9月14日及11月1日現金交付30萬元不實,但其並未提供反證推翻被上訴人高建業提交的照片、借條等證據,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援。關於張**主張孟祥村涉嫌犯罪的行為正在偵查中,要求調取孟祥村交易流水並進行司法審計,若發現其非法集資,移交相關部門,法院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且其調取證據及司法審計的請求超出本案審理範圍,對此法院不予支援。故法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援。關於上訴人張**主張一審法院認定其用白酒抵消利息錯誤,但根據一審過程中雙方陳述及被上訴人高建業提交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張**用100箱白酒抵頂借高建業140萬元借款之中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並在判項中將該時間段內利息予以扣減,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張**、山東固力達塑鋼帶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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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務探析

1。本案也是典型的民間放貸行為,並且還出現了暴力威脅催債的問題,如果演化嚴重了就是另外一個於歡案。但是本案十分明確的就是屬於高利貸,月利率3個點年利率剛好36,打的擦邊球剛剛好。

2。按照之前的法律規定,36如果債務人償還了,要求償還,法院不予支援,如果未償還,超過24的法院不支援。

3。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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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6。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7。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9。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透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0。借貸雙方透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透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2。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13。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1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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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16。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7。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8。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9。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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