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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傷賠償標準2021

由 樂其社保管家 發表于 遊戲2021-06-21

簡介因工受傷停工留薪期多久《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會對工傷有福利嗎

因工受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因工受傷賠償標準2021

因工受傷賠償標準

不同的工傷等級賠償標準不一樣: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標準: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打零工受傷怎麼賠償

受害人因打零工負傷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和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用。受害人因傷害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增加生活需要和收入損失所必需的費用,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受扶養人的生活費、必要的康復等,因康復護理和持續治療實際發生的護理和後續治療費用。

因工受傷怎麼鑑定

醫療期終結後,單位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受傷職工可以自行申請傷殘鑑定。受傷職工自工傷醫療期滿之日起計算鑑定申訴期為半年。具體程式如下:

1、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受傷職工,須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並按要求詳細填寫《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個人申請表》(一式三份),與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簽訂《傷病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協議書》;

2、傷病職工在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登記後,由服務機構填寫《鑑定表》(一式三份)中的個人情況和“傷病情況及醫療經過”,貼上申請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並蓋服務機構的騎縫章;

3、傷病職工按本人的傷病性質持《鑑定表》到指定診斷醫院作診斷結論並由醫院有關科室蓋章後,連同有關病歷、檢驗結果交回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報送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4、傷病職工向服務機構送齊《鑑定表》等所需資料之日起15日後,到服務機構領取鑑定結論。

因工受傷後續怎麼辦

1、進行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現在一般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

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傷殘鑑定。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一般內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對於拒不賠付的單位,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或者訴訟裁判生效之後,可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用人單位賠付相關的工傷費用。

6、鑑定結論作出1年內,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並根據新的鑑定結論進行賠付。申請工傷認定,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因工受傷停工留薪期多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只發基本工資嗎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根據該規定,我們可知,工傷職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的工資待遇應全額髮放,而不是隻發基本工資。另外關於工資的發放期限,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目前我國多數省份頒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可對應具體傷情,參照該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期限。

內容擴充套件

一、因工外出受傷算工傷嗎?

屬於工傷,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什麼情況屬於是工傷?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的不算工傷。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三、工傷事故由誰承擔?

用人單位為員工依法繳納瞭解工傷保險並且符合工傷保險享有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及用人單位分別承擔其應承擔的部分,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或者不符合領取條件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

Tags:工傷傷殘鑑定職工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