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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稅務局:手機贈送客戶被稅務稽查

由 稅乎網稅務知識分享 發表于 娛樂2023-01-29

簡介4、你單位2019年5月在“營業外支出”科目列支行政罰款金額1600元,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未作納稅調整,應調增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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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名稱 嘉興***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處罰決定書文號 嘉稅稽罰﹝2022﹞6號

處罰類別 罰款

處罰決定時間 2022-02-17

處罰內容 處以偷稅款20061。99元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計12037。19元。

罰款金額(萬元) 1。203719

沒收違法所得 0。000000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違法行為型別 嘉興

***

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其他違法案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

嘉興市稅務局:手機贈送客戶被稅務稽查

違法事實

1、你單位2019年1月、2019年5月在“銷售費用-活動費”科目列支購進的招待用酒35241。54元,涉及進項稅額5498。46元(其中1月4891。03元,5月607。43元),經核實為請客戶吃飯消費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你單位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相應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作進項轉出。

2、你單位2019年1月在“固定資產”科目列支購進的手機35517。24元,經核實為贈送客戶禮品。你單位將購買的貨物35517。24元無償贈送他人,未按視同銷售貨物申報納稅。

3、上述你單位向客戶贈送手機35517。24元,未按照“偶然所得”專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19年2月在“銷售費用-活動費”科目列支油卡12000元,經核實為贈送客戶油卡,未按照“偶然所得”專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你單位2019年5月在“營業外支出”科目列支行政罰款金額1600元,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未作納稅調整,應調增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600元。5、你單位在2019年1月經營期間購進手機贈送客戶,應記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實際已記入“固定資產”科目,應調減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5517。24元;當年度計提折舊費32557。47元,應調增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2557。47元,2020年度1-6月計提折舊費17758。62元,應調增202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7758。62元。

處罰機關 嘉興市稅務局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11330400MB1515866B

資料來源單位 省稅務局

資料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11330000002484088Y

Tags:2019科目處罰納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