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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向後車潑咖啡被刑拘的法律責任分析

由 王平聚律師 發表于 娛樂2023-01-24

簡介筆者認為,蘇某的行為固然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隱患,但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其承擔刑事責任,仍然需要結合諸如當時的車速、旁邊汽車行駛的交通疏密狀況、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等更多的證據去判斷

故意潑人咖啡身上犯法嗎

作者:王平聚律師團隊

司機向後車潑咖啡被刑拘的法律責任分析

(圖片自網路,侵刪)

被全網追討的這個司機蘇某,瘋狂別車,還朝汽車前擋風玻璃上潑深色液體(經查為咖啡),造成司機王某視線受阻的行為,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如今被朝陽警方刑事拘留。

那任性的蘇某可能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1。蘇某被刑事拘留,因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訴訟行為,即意味著蘇某因其往擋風玻璃潑咖啡,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式。

2。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適用於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人;而刑事拘留則適用於刑事訴訟中的現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故從蘇某被刑事拘留的性質判斷,警方已經將蘇某列為犯罪嫌疑人,並對其展開刑事責任調查。

3。從網上披露的行車記錄儀影片看,警方可能對蘇某追究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的危險方法是指其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一樣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質。現實中危險方法的表現形式多樣,但需要從實質性去判斷其是否真正危害了公共安全。

同時要求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需要有與放火、爆炸、決水等一樣具有相當的危險性。所謂的相當性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相當。故對於未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險方法不能構成本罪。譬如說一個人在自己房間內點燃了窗簾,欲縱火燒燬房屋,但房屋是獨棟木屋,遠離人群,則這個放火行為不構成此罪。

本罪的危險方法是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具有同質性、社會危害性和相當性的有機統一體,三者不可或缺。

4。筆者認為,蘇某的行為固然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隱患,但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其承擔刑事責任,仍然需要結合諸如當時的車速、旁邊汽車行駛的交通疏密狀況、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等更多的證據去判斷。畢竟以危險方法危害交通安全罪要求的“危險方法”,需要與放火、爆炸、決水等危險方法具有同性質、社會危害性和程度相當性。

全民聲討,天怒人怨,終非判斷一個危害行為是否入刑的標準。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判斷的標準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對危害交通行為觸犯交通法規的,對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不輕易因輿論滔滔而對一個可能僅是違法交通法規的危害行為定罪量刑,這也符合刑法謙抑性的宗旨。(完)

(內容均為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謝謝配合)

Tags:危險蘇某危害公共安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