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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多次用暴力騷擾,我要麼和他結婚要麼跟他一起死,我該怎麼辦?

由 光明網 發表于 藝術2021-05-28

簡介上述案例中,男方分手後對女方的威脅恐嚇不直接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女方報警、經公安機關處理後,男方依舊進行威脅恐嚇的,就會受到刑事處罰

戀愛幾個月最容易分手

本報記者 陶玉瓊

有讀者在“秦觀天下”微信公眾號後臺留言:一年前,我交了一個男朋友,交往期間,兩人因性格不合常常發生爭執,今年過完年後,我提出分手,但他一直不同意。幾個月以來,他一直電話微信各種騷擾,多次使用語言暴力,甚至威脅我要麼跟他結婚,要麼和他一起死。最近一段時間更是變本加厲,到我單位門口圍堵攔截,恐嚇我。現在,我每天都生活在恐懼中,生活工作都受到很大影響。請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辦?我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保護自己?

就讀者反映的問題,記者採訪了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曲江新區人民法庭法官孟君梅。

“現實生活中男女因感情問題產生矛盾糾紛很常見,但像上述案例中分手後糾纏不休甚至進行威脅恐嚇的情況,已經超出道德約束的範圍,觸碰到法律紅線了。”孟君梅表示。

雖然我國法律並沒有恐嚇罪一說,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於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受恐嚇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理,予以拘留或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

據此,上述案例中被恐嚇方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根據具體情節進行處理。如果經公安機關批評制止或者處理後,對方繼續實施恐嚇威脅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就會構成刑事犯罪。

孟君梅指出,一般單純的恐嚇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有些情節惡劣的可能會構成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其中明確行為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將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上述案例中,男方分手後對女方的威脅恐嚇不直接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女方報警、經公安機關處理後,男方依舊進行威脅恐嚇的,就會受到刑事處罰。而且,如果男方在威脅恐嚇中索要財物的,可能還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另外,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所以,女方也可以據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申請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

孟君梅提示,當事人遭受威脅恐嚇後,不管是向公安機關報案還是申請法院禁令,都要求有證據,這些證據包括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目擊證人的證言等,受恐嚇方要注意在平時收集相關證據。

孟君梅提醒廣大青年,選擇男女朋友時,儘量選擇三觀正、性格積極、健康向上的異性。如果相處之後,發現存在性格不合或其他不適宜再繼續交往的問題,可以選擇分手,但儘量在充分溝通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和平協商、理性應對,切不可因感情衝動作出不理智的舉動。一旦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權益受侵害一方在保護好自己的同時,要積極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作者:陶玉瓊

Tags:恐嚇他人孟君梅公安機關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