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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喝酒仍讓其開車車主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藝術2023-01-18

簡介今年8月,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汪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時發現,肖某明知汪某喝了酒,還將車交由其駕駛,遂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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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汪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時發現,肖某明知汪某喝了酒,還將車交由其駕駛,遂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後該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二人提起公訴。近日,肖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汪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6月25日,肖某、汪某二人在城區一家餐館就餐,汪某喝了4兩左右的白酒,肖某未飲酒。之後,汪某要給女兒送生活用品,肖某便駕車帶著汪某一同前往,在途中肖某將車輛交給汪某駕駛。到達目的地後,汪某與他人發生糾紛,對方報了警。經鑑定,汪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1。62mg/100ml。

承辦檢察官認為,汪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肖某雖然沒喝酒開車,但她明知他人醉酒,仍將自己的機動車提供給他人駕駛,放任他人醉駕的行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共犯論處。法院經審理採納了檢察院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版面編輯:操餘芳]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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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汪某肖某駕駛他人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