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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1+1:被全網下架的《譚談交通》到底屬於誰

由 正觀新聞 發表于 藝術2023-01-10

簡介從這一層面來講,《譚談交通》引發爭論並不是壞事,既給大眾上了一堂普法課,同時也是對廣大影片創作者的一個警示和提醒:一定要有版權保護意識,尊重原創,遵守智慧財產權法律,尤其是在涉及盈利的情況,應獲得相應授權,合法傳播和使用相關作品,避免不必要

譚談交通什麼時候的

7月10日,《譚談交通》主持人@譚喬在微博、B站等平臺釋出影片透露,自己主持的《譚談交通》節目影片在全網面臨下架,不僅其各賬號相關影片被清空,而且很多以該節目為素材的創作者的二創或編輯的爆款影片也被逐漸投訴下架。譚喬還稱,自己還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獄之災,以及上千萬的賠償。

11日晚,成都廣播電視臺委託四川君盛律師事務所發表宣告,稱相關維權工作授給成都遊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維權僅針對未經許可而進行不當獲利的公司經營主體,並未針對任何個人,更不存在對個人“索賠千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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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初步分析,譚喬不是毫無辯護之力。《譚談交通》這檔節目,本質上是職務作品,是譚喬在當交警期間原創的。對於這類作品,《著作權法》有明確規定,“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譚喬作為交警,承擔的是交警部門交付的任務,著作權應歸創作者,而交警部門可以優先使用。還需要釐清的,是譚喬與電視臺之間的版權關係。如果說譚喬說的,“原創者就是我譚喬自己,而且這個影片記錄方他就是一名攝像的記者”屬實,那麼他就只是部分利用了電視臺的物質技術條件,認定其只“享有署名權”,得到一點兒獎勵,將最大的一塊蛋糕——著作權拱手讓與他人,顯然有欠公允。眼下,這場糾紛還在繼續,孰是孰非,需要透過法律查明真相、判定是非、均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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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喬作為主持人,其風趣幽默詼諧的主持風格是該節目的靈魂所在,人們也容易將其個人與節目劃上等號,從情感上講,網友的“不理解”可以理解。但從法律層面來講,是否構成侵權,關鍵還需要進一步釐清節目性質以及版權歸屬問題。關於《譚談交通》的版權爭論仍在,最終結果如何,不妨拭目以待。法治社會,尊重知識、版權是其中應有之義。出現類似的智慧財產權糾紛,也正是說明人們的版權意識在不斷提升。從這一層面來講,《譚談交通》引發爭論並不是壞事,既給大眾上了一堂普法課,同時也是對廣大影片創作者的一個警示和提醒:一定要有版權保護意識,尊重原創,遵守智慧財產權法律,尤其是在涉及盈利的情況,應獲得相應授權,合法傳播和使用相關作品,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現代快報:再敲智慧財產權保護警鐘

雙方在認知上的裂痕是顯而易見的,而多名律師解讀時所持的觀點不一。有的認為,譚喬作為《譚談交通》的主持人,享有相應署名權,但其他著作權應由出品人成都廣播電視臺享有。有的則認為,《譚談交通》是行政執法行為的記錄,不是民事法律體系,包括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客體,因此侵犯著作權無從談起。綜上所述,這一極少發生的事件既提出了值得深度 “解剖 ” 的版權新命題,也可能預示著一場風暴正在 “造勢 ”。但不論如何,這一事件都在提醒人們,版權事大,需要謹慎、細緻對待——誰能想到,《譚談交通》在創作之初從未簽訂過任何合同協議,其後竟觸發諸多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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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這是一起新著作權法實施後頗具典型意義的案件。《譚談交通》的著作權到底花落誰家?著作權法規定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具體要取決於作品的型別,以及當事人的約定。無論《譚談交通》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哪一類作品,也無論《譚談交通》的著作權歸屬於哪一方,另一方都不是毫無權利。從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它是為了保護原創,鼓勵創新,尊重智力勞動成果。而造成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是有關方面誤解了法律,也誤解了權利,這既不符合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和數字經濟發展戰略,也會造成市場資源和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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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而言,很多著作權糾紛的出現,都是因為使用者版權意識不足,既沒有注意保護自身的權益,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權益,要解決這一問題,或許只能有待於全民版權意識的進一步提升。但是,在大眾的認知中,維權不應該成為牟利的手段,法律不應該變成敲詐的工具,是更為清晰和強烈的常識。說到底,著作權立法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正當權益,人們尊重智慧財產權,本質也是尊重產出了優質內容的創作者。如果說,花費時間和精力去做好節目的創作者譚喬,卻因為對自己的作品侵權被處罰,這無疑與立法初衷相悖,與世間常理不合,或許會破壞原創精神,讓更多人對保護著作權產生誤解,變得冷漠。

(黃河評論信箱:zghhpl@163。com)

Tags:譚談譚喬著作權版權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