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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兩人誤將假毒品當真毒品賣,依舊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判刑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藝術2023-01-09

簡介“方軍和馮明將假毒品當做真毒品進行販賣,屬於認識錯誤,但這種認識錯誤並不影響其在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雖然達不到販賣真毒品的危害後果,但客觀上實施了販賣行為,社會危害性仍然存在,只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

詐騙三萬四千元要判多少年

一對“好兄弟”

鋌而走險販毒,

然而他們萬萬沒想到,透過“靠譜”獄友拿到的“貨”竟是假的……

近日,經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方軍(化名)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六千元;以販賣毒品罪

判處被告人馮明(化名)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一萬四千元。

講“朋友”義氣,不分黑白

“方軍是我的小學同學,他一直都特別照顧我,有一天,他偷偷和我說有發財的路子——他的老本行是賣毒品,他說他有門道搞到好貨,我只需要出錢等著分紅髮財就好,剛開始我很糾結,但是衝著方軍和我的交情,他發財了肯定不會虧待我,而且他說所有的風險他來擔著,利潤一人一半,本金還是我的,在他的再三慫恿下,我就把家裡給我買車的三萬塊給了方軍用於購買毒品……”馮明回憶到。

「禁毒」兩人誤將假毒品當真毒品賣,依舊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判刑

用於販毒的電子秤和包裝袋的購買記錄

出於相信朋友會“罩著”自己,以及想賺快錢的貪慾,馮明走向了販賣毒品的犯罪不歸路,他除了出資購買毒品,還在網上購買了電子秤和包裝袋,用於稱重毒品和包裝毒品。此外,在明知是販賣毒品的情況下,他還開車送方軍至交易地點進行毒品交易。

出獄重操舊業,不思悔改

馮明的“好兄弟”方軍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九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因無經濟來源,生活窘迫,因而重操舊業。方軍在獲取到馮明的出資後,透過服刑期間認識的獄友(另案處理),購得“冰毒”,想要“大幹一場”。方軍先後三次透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與多人進行“毒品”交易,收取毒資三千餘元。

「禁毒」兩人誤將假毒品當真毒品賣,依舊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判刑

案發後,偵查人員在馮明處搜得“冰毒”疑似物102。91克,後經寧波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冰毒”成分為N-異丙基苄胺成分,其與冰毒的外觀相似,均為白色晶體,熔點和物理性質與冰毒也類似,但是並無刺激或興奮作用,故N-異丙基苄胺並不屬於毒品。

販賣假毒品,依舊判刑

經承辦檢察官審查,方軍和馮明對於其購買的“冰毒”是假毒品並不知情,但是依舊構成販賣毒品罪(未遂)。“方軍和馮明將假毒品當做真毒品進行販賣,

屬於認識錯誤,但這種認識錯誤並不影響其在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

,雖然達不到販賣真毒品的危害後果,

但客觀上實施了販賣行為,社會危害性仍然存在,只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承辦檢察官解釋道。

經過檢察官的釋法說理,方軍與馮明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並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確定和提出量刑建議。

2022年2

月,法院採納了檢察

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明知

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

詐騙罪

定罪處罰。

不知道

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

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

定罪處罰。

【來源:中國禁毒】

【來源:平谷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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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毒品方軍馮明販賣毒品冰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