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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課堂】 關於大S和汪小菲離婚那些事涉及的法律問題(一)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效力問題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藝術2023-01-08

簡介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9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院受理是什麼意思

【普法小課堂】 關於大S和汪小菲離婚那些事涉及的法律問題(一)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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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課堂】 關於大S和汪小菲離婚那些事涉及的法律問題(一)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效力問題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效力問題-

近日,知名藝人大S和前夫汪小菲因履行離婚協議內容發生糾紛而一度衝上娛樂新聞熱搜,甚至超過了卡達世界盃熱度。

關於大S和汪小菲之間情感糾葛問題,誰是誰非我們作為局外人不瞭解內幕無法判斷。但是,這裡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問題,不僅在明星的婚姻問題上涉及,普通人的婚姻問題中也會涉及。下面小編帶大家一起分析一下。當然了,小編說的法律問題是指大陸法律。

今天說的是汪小菲和大S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效力認定問題。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3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並生效,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法上強調公民自治原則,法無禁止則自由。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9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大S汪小菲簽訂離婚協議就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離婚協議符合上述要件,協議就是有效力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大S汪小菲離婚時約定大S現居住的房子、床墊歸大S所有的話,即使房子、床墊是汪小菲所購,大S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處分上述財產,想讓誰住誰就可以住,汪小菲無權干涉。若汪小菲對財產分割反悔,想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話,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財產協議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0條規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時,可以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那麼汪小菲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撤銷不了,必須按協議內容履行。

以上就是今天小編要和大家分享的關於離婚協議效力認定問題。下期再見。

法律法規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普法小課堂】 關於大S和汪小菲離婚那些事涉及的法律問題(一)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效力問題》

Tags:協議離婚財產大S汪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