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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 保護個人資訊,這些知識需瞭解→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藝術2023-01-03

簡介從資訊用途來看,《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網路安全公民需要怎麼做

身處大資料時代,公民個人資訊所承載的隱私權愈發凸顯。與此同時,隨意收集、非法獲取、過度使用和非法買賣個人資訊等行為,嚴重侵擾人們的安寧生活。那麼,在資訊資料使用手段日益多樣化的今天,該如何保護好個人資訊呢?

個人資訊範圍如何界定

案例

崔某在一售樓處從事房產營銷業務。為提升銷售量,2021年12月,崔某將從同行處獲得的含有數個樓盤意向購買者姓名、手機號碼等內容的公民個人資訊,透過微信提供給他人,共計約2。5萬條。後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

說法

房產、電信、交通、賓館、快遞等服務行業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會獲取大量的公民個人資訊。其中房地產行業等獲取的資訊不僅涉及個人姓名、手機號碼,甚至包括身份證號碼、家庭成員、房屋地址等私密資訊,是個人資訊保護的重點領域。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資訊權益。”最高法、最高檢聯合釋出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所謂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需要注意的是,與特定自然人關聯的賬號密碼往往繫結身份證號、手機號碼等特定資訊,即使未繫結,非法獲取賬號密碼後也可能引發違法犯罪。因此,賬號密碼也屬於個人資訊的範圍。本案中,被告人雖未直接出售獲利,但其為了擴充套件業務、提高業績,違反職業道德和保密義務,將客戶資訊與其他關聯行業人員交換共享,嚴重威脅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這些資訊一旦洩露,不僅侵害個人隱私,可能引發一系列違法犯罪,往往還會給公眾正常的生活學習帶來嚴重滋擾。同時,崔某提供的資訊數量已達到入罪標準,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獲取的行為有哪些

案例

賀某應聘到一家文化傳播公司打工,主要任務是銷售一款學習軟體。但在工作一段時間後,賀某的軟體銷售數量越來越少。為扭轉被動局面,賀某透過微信與某非法資訊出售人取得聯絡,對方以3000元的價格將多所小學的學生及家長資訊售賣給賀某。不久,該資訊出售人及賀某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法院經審理,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賀某有期徒刑7個月。

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關於“提供”的認定,《解釋》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透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比如“人肉搜尋”,實際就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應當認定為“提供”。關於“竊取或以其他方法獲取”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對此《解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透過購買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關於非法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經他人同意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或者收集與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此外,《解釋》還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非法獲取資訊起刑點如何確定

案例

陳某在某軟體公司任職。一天,陳某收到微信群裡一好友的資訊,詢問其是否可以向他購買客戶資訊,並表示願意以每條資訊3-8元的價格給予報酬。受利益驅使,陳某先後將7000多條客戶訂單資訊傳送給該網友,非法獲利近2萬元。案發後,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0個月。

說法

刑法規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關於情節嚴重,《解釋》作了具體細化。資訊型別和數量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50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一般公民個人資訊50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為情節嚴重。從資訊用途來看,《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從主體身份來看,《解釋》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從前科情況來看,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2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解釋》將其規定為情節嚴重。此外,《解釋》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相關類別公民個人資訊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原標題:《網路安全| 保護個人資訊,這些知識需瞭解→》

Tags:個人資訊公民非法資訊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