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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滸中,宋江娶閻婆惜的“文書”是什麼原來是典妻契約!

由 小星聊美食 發表于 藝術2021-12-07

簡介唐朝規定,一旦有典妻和賣妻情況,直接視為雙方離婚,而且男方要判徒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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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滸中,宋江娶閻婆惜的“文書”是什麼原來是典妻契約!

《淺說水滸》第513期(文/焦目)

水滸中說到幾次“外室”情況。所謂“外室”,也叫外宅,是指有妻男子不把女子娶回家,只養在外面,類似於今天的情婦或者說小三。比如金翠蓮得魯達相救後,就在雁門縣做了趙員外的外室。閻婆惜也是宋江的“外室”,宋江只是在鄆城縣裡買一處房子,就把她安置了。從房子就能看出來,外室的地位很低,還不如小妾。

後來,宋江的招文袋丟在閻婆惜處,閻婆惜看了晁蓋給宋江的信,於是要挾宋江,讓他答應自己三個條件。其中,第一個條件就是要“文書”。

閻婆惜道:“第一件,你可從今日便將原典我的文書來還我;再寫一紙,任從我改嫁張三,並不敢再來爭執的文書。”——《水滸傳》

這個典了閻婆惜的“文書”是什麼?從這句話來看,“典”是抵押、典當的意思。這麼說的話,難道閻婆惜是像物件一樣,被典押給宋江的嗎?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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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宋江和閻婆惜的典當關係,就要從中國古代的“典妻”開始說起。

典妻習俗的出現

所謂典妻,就是把妻妾抵押給別人,換取一定的好處,通常是錢。這個抵押通常有時間段,到期就得贖買回去,如果不贖回,那就是賣妻。注意,典妻中的妻,不限於妻子,也可以是妾、婢女等。

早在2200多年前的戰國時期,就已經出現了“典妻”的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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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家人之治產也,相忍以飢寒,相強以勞苦,雖犯軍旅之難,饑饉之患,溫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憐以衣食,相惠以佚樂,天飢歲荒,嫁妻賣子者,必是家也。——《韓非子·六反》

韓非子提到了“嫁妻賣子”。試問,妻子是自己的老婆,怎麼能嫁人?所以,這裡的“嫁妻”,是“賣妻”的意思。賣妻是一次性的,直接就把老婆賣給了別人,以後也不能贖回。

直到漢朝,依然有這種現象。南北朝時期,《魏書》《南齊書》等資料中,還說過“質賣妻兒”或者“質妻賣子”。什麼叫“質”?《說文》解釋得很清楚,就是以物受錢,也就是典當、抵押的意思。顯然,女性被當成物品了。不過,這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典妻”。

為什麼會出現“賣妻”“質妻”的現象呢?

究其原因,在於當時戰爭頻繁,饑荒、賦稅嚴重,老百姓實在活不下去,為了填飽肚皮,他們不得不這麼做。管仲說過,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當肚子都吃不飽的時候,人們就顧不得諸多禮儀法律了,為了活下去,他們可以做任何事。所以,戰亂時代,甚至會出現“易子而食”的情況。至於用人肉充作軍糧的事,歷史上也不是沒有,漢末程昱曾用人肉充作曹操的軍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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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本質上還是因為男權社會中,女性地位低下,所以只能男人賣老婆,而不是女人賣丈夫。

典妻習俗的發展

到唐宋時期,典妻基本形成習俗。對於一些人來說,即便沒有戰亂、饑荒和沉重的賦稅,他們也還是會典妻。

如果說,典妻只是為了吃飽,迫不得已而為之的話,似乎還情有可原;但是,若不是為了肚子,而是帶有其他目的,這就不可原諒了。什麼目的?要麼是換錢,要麼是代孕,甚至可以是償還債務。當然,若是關係好,甚至不用給錢。

宋代周密在《齊東野語》中,說過這樣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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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曰:公有三子,我乃無之。陳曰:我有一婢已生子矣,當以奉借。它日生子即見還。即而遣至,即了翁之母也。——《齊東野語》

陳了翁父親和潘良貴父親,兩人同為朝臣,年紀相仿,關係也好。不過,潘良貴父親當時還沒有孩子,陳了翁父親就把自己的婢女(已生下陳了翁)借給潘父用。後來,這名婢女又生下潘良貴。這則故事,讚美的是一母生兩名儒之事,但也能看出來,當時典妻很正常,只不過,陳父是把婢女免費典給潘父用罷了。

宋代典妻頗多,在《續資治通鑑長編》《夷堅志》等文獻中,也多次提到過典妻。

蘇軾還曾跟皇帝說,因為旱災、蝗災等原因,嶺南百姓經常典妻賣兒,二十年來都沒斷絕過。一些官吏還故意借錢給窮人,條件就是借他們妻女用一段時間,逼著窮人“典妻”“典女”,實在是可惡至極。宋朝皇室眾多,部分皇族地位低,又不能掙錢養家,也會把妻妾典出去。有錢人圖個樂趣,都爭著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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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女性除了被典給別人做臨時妻妾,用來傳宗接代外,還會被典給人家做奴僕,用來償還夫家的債務,這種稱為“典貼”。而一旦被典為僕役,這些原本是正妻地位的女人,往往會像婢女一樣慘。

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債負,逐相典貼,漸已成風。名目雖殊,奴婢不別,鞭笞役使,至死乃休。——韓愈《應所在典貼良人男女等狀》

韓愈說得很清楚,儘管稱呼有所不同,但實際上和奴婢沒啥區別。

典妻根據時間長短,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短期,時間一到,被典方必須要把錢給人家,也叫“押妻”或“租妻”。一種是長期,典資就像是租金,被典方不用還錢。仔細一想,短期的話,被典方最後啥也沒得到,還把老婆給別人用了一段時間。這對女性來說,實在太侮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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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和閻婆惜的情況,屬於長期典妻,不過閻婆惜之前沒有丈夫。

本來就不是妻子,又是典來的,所以宋江對閻婆惜根本不在乎。即便他知道閻婆惜和張文遠的姦情,依舊沒有拆穿,更沒有藉機報復。在他眼裡,閻婆惜根本不重要。

到這裡我們會發現,無論是長期還是短期,無論是抵押妻、且還是女婢,無論是收費還是免費,廣義上都屬於“典妻”。

典妻習俗的形成及發展

從宋朝開始,典妻習俗形成。元、明、清乃至於民國時,典妻在一些地方依然發展並盛行,近代文學作品中也有提及。

元朝時期,吳越之地的典妻習俗相當盛行。連《元典章》都發出“吳越之風,典妻僱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嘗禁止”的感慨。元朝時期的典妻,甚至可以加錢續租。明清時期,浙江等地,典妻習俗依舊未斷。因為盛行,所以稱呼也多。浙江地區,典妻還叫借妻、典子、招夫養夫、坐堂招夫、路頭妻、典水面、租肚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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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文學作品,柔石小說《為奴隸的母親》中,也控訴了“典妻”陋習。這部小說,後來還被改成甬劇《典妻》,並獲得中國戲曲學會獎、魯迅文學藝術優秀成果獎、中國曹禺戲劇獎等多個大獎。

直到新中國建立,這種陋習才被摒棄。

典妻的其他問題

當時,典妻還要進行一整套約定俗成的過程,並有契約。這個過程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是契約書,也叫“文書”“典婚書”,契約上要雙方簽名畫押,一式兩份,由原夫和典夫各收一份,上面要寫明原因、期限、價格、子女撫養問題等。另外,在典夫家所生之子女,跟隨典夫家姓,享有典夫家財產繼承權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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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中間人,也就是介紹人、擔保人,並且雙方都要有。另外還要有婚禮,婚禮主要是宴請地方長老、望族,主要是讓大家知道並承認典婚。

咸豐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一份典妻契約,被儲存至今天。從這份文書可以看到,典妻的時間、雙方姓名以及擔保人等。

因為對女性造成了極大的身體和心理傷害,所以從唐朝開始,歷代都有法律,來禁止這一現象。

唐朝規定,一旦有典妻和賣妻情況,直接視為雙方離婚,而且男方要判徒刑兩年;宋代承襲唐朝,基本一致;明朝承襲元朝,規定如果把妻妾嫁給別人,要杖100,妻妾杖80,若妻妾知情,則與夫同罪,如果不知情則免罪;清朝與明朝一樣,不過規定更細緻。

參考資料:

魏晞《元明清時期的典妻風俗及律法關係》

徐海燕《略論中國古代典妻婚俗及其產生根源》

葉麗婭《試論典妻風俗》《水滸傳》《韓非子》等。

Tags:典妻閻婆惜宋江外室妻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