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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教你忠誠協議怎麼寫(內附模板)

由 李會文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1-06-14

簡介分析:案例3中,法院認為嫖妓不屬於忠誠協議約定的外遇行為,案例4中,法院認為,和網友聊天及約見網友並未構成忠誠協議約定的背判,所以為儘量獲取法院的支援,應儘量列清楚雙方應付的忠誠義務

協議書怎麼寫模板

從《三則案例告訴你:忠誠協議到底能否讓對方淨身出戶?》這篇文章,我們知道了司法實踐對忠誠協議持兩種態度:一種認可其效力,一種認為忠實義務屬於道德義務,法律不應干涉,完全否認其效力。

本篇文章我們主要來講一下,在法院認可忠誠協議效力的前提下,忠誠協議應該怎樣籤,才不會因為約定違反了婚嫁家庭法的規定而導致條款無效。

我們還是以案例來做說明。

注意點一:忠誠協議中最好不要出現“離婚”字樣。

案例1:

許某和韓某於2013年9月15日簽訂《夫妻財產及忠誠協議》,內容為:“二、關於忠誠。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必須盡對對方的忠誠義務。雙方均表示,自領取婚姻登記證後,不曾也不會與異性有婚外情、婚外性、一夜情及曖昧及嫖娼行為。如有違反,則違反一方無條件與對方離婚,並放棄婚後財產。”

法院確認許×確與其他女性存在曖昧關係。

法院認為

,雙方雖於2013年9月15日簽訂《夫妻財產及忠誠協議》,但由於

該協議涉及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

,許某又在離婚訴訟中反悔,故不應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分析: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現《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六十九條)

本案中,法院並沒有直接認定忠誠協議無效,而是認為忠誠協議規定的是”離婚時,財產應該如何處理”的內容,那麼在雙方並沒有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就不發生效力。

所以那些不寫財產到底如何分配,只籠統

寫“如出軌,就淨身出戶”,那麼法院就很可能視為離婚時“淨身出戶”,

因為婚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財產,法院是不支援的(有兩種例外情形,這裡暫不談及)。再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自然不會認定其效力。

注意點二:設定為夫妻財產約定,更容易獲得支援,但是要辦理公證。

案例2:

2010年9月17日,周某出具《宣告》一份,記載:“本人名下所有物品、產業、房屋、全部歸溫某名下,本人淨身出戶。”

2010年12月17日,溫某、周某達成協議一份,記載:“如雙方在生活中任何一方有出軌行為,或與其他異性勾三搭四等行為,經一方發現,經核實問題屬實,則房產歸無過錯方(名下各類財產銀行卡、存摺、工資卡)。”

法院認定,周某婚後與多名異性在賓館開房。

法院認為

,周某兩次為溫某書寫內容為對婚姻有過錯一方淨身出戶的宣告,現溫某向法院起訴離婚,

周某在訴訟中對宣告的效力予以否認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及第十四條的規定,該“宣告”雖為周某當時的真實意思表達,

但在離婚案件審理中,對其效力不予認定

分析:

按照注意點一的分析,如果只寫“淨身出戶”,法院會傾向認定是一份離婚協議。這個案例不同的地方在於周某出具了兩次宣告,在第二次協議裡,雖然沒有提到離婚或淨身出戶,只約定:房產歸無過錯方。但是法院在說理中,應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現《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也就是法院認為,

即使無關離婚,關於房產的約定也屬於贈與行為,在辦理房產登記前,贈與方可撤銷贈與。

這也是我們在《夫妻財產協議作出約定,你就能對房屋享有份額嗎?》 這篇文章中提到的,光約定了房產歸屬有沒有用?沒有用或者說風險很大,這種情況下還要去辦理公證。

所以在簽訂忠誠協議時,同樣最好去辦理下公證,以免協議被撤銷。

注意點三:忠誠義務儘量具體化。

案例3:

2013年6月24日,原、被告雙方簽署《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第12條約定,婚姻中出現外遇等,過錯方自動放棄個人婚前財產及夫妻共有財產(包括遺產、房產、車輛、其他財物及給付子女撫養費)。

2015年4月16日,原告以被告婚內與一女性親密曖昧甚至夜不歸宿,使原告身心受到傷害,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被告否認存在與他人曖昧同居等不忠於婚姻的情況,但自認有“嫖妓行為”。

法院認為

,被告否認存在與其他女性曖昧同居,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

雖然被告自認“嫖妓”,其亦屬於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但未達到出現外遇、婚內與他人同居的嚴重程度,被告這一過錯行為並未足以使上述忠誠協議所設定條件成就。

案例4: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05年9月同居,並於2008年9月5日領取結婚證。雙方於2008年8月25日簽訂《夫妻忠誠協議》一份,約定:“上訴人婚前有房產一處,被上訴人婚前有現金10萬元,以上財產作為雙方共同的保證。如一方對另一方有感情傷害和背叛,對方自願放棄自己的財產所有權淨身出戶。”

法院認為

,本案中《夫妻忠誠協議》所約定的條件是“如一方對另一方有感情傷害和背叛”。本案被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證實了上訴人和網友聊天以及約見網友的行為,

但無直接證據證實上訴人與網友之間發生了婚外性行為。因此上訴人的行為雖對被上訴人的感情造成一定傷害,但不符合《夫妻忠誠協議》中感情背叛的約定。

故被上訴人請求按《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將上訴人婚前住房歸其所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分析:

案例3中,法院認為嫖妓不屬於忠誠協議約定的外遇行為,案例4中,法院認為,和網友聊天及約見網友並未構成忠誠協議約定的背判,

所以為儘量獲取法院的支援,應儘量列清楚雙方應付的忠誠義務。

所謂忠誠,雙方最在意的莫過於“性”的忠誠,也就是不可以出現婚外性。

百度百科裡,外遇是指有婚姻關係的其中一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係,也稱作婚外情、出軌。在社會學辭典中,外遇即有發生性交行為。背判放在感情世界裡,內容就顯得更寬泛了,一夜情、一次嫖娼(只走身不走心)算不算背判?

總之,約定的範圍應儘可能大一些,具體一些。

注意點四:違反忠實義務責任承擔要合理。

案例5:

2011年11月15日,張某與仇某簽訂“夫妻忠誠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共有一套房產,自願約定歸張某所有,屬其個人財產,若雙方離婚,上述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還約定:1。夫妻雙方必須忠誠對待對方,不得有意欺騙對方;2。必須對對方絕對忠誠,不得有第三者、婚外情與他(她)人同居、通姦;3。不得有一夜情發生……4。如發現任何一方有違反以上協議的其中一條行為的(以下把違反規定一方稱為負責方,把另一方稱為受害方),負責方自動放棄夫妻共有財產、自動淨身出戶,另給付受害方150萬元名譽賠償金和精神賠償金……

法院認為

,夫妻可約定房產歸屬,約定共有房屋歸一方所有,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協議約定的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承擔的財產責任亦過於嚴厲。即使仇某是違反忠實義務的過錯方,也有其合法的財產權益。如按此協議履行則可能造成仇甲生活困難,而張某獲利極大,雙方利益過於失衡。故認定不能完全按照雙方所籤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張某訴訟請求中亦未完全按該約定賠償標準主張權利,僅主張了5萬元賠償金,本院予以支援。

案例6:

2009年9月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如有證據證明對方有不忠於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嫖賭、重婚、與他們同居),而且由過錯方先提出離婚的,必須承擔以下責任:一、過錯方必須淨身出戶,且承擔家庭的所有債權債務。二、過錯方應支付無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0萬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法院認為

,原、被告雙方經過協商約定,一方違反忠實義務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系雙方對忠實義務的量化,約定有效。但是原、被告雙方約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過高,應根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結合雙方約定及當地社會經濟水平、對方當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確定,根據本案案情,法院酌情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為20萬元。

分析:

忠誠協議,有的是以喪失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為違約責任,有的是以過錯方支付賠償金為違約責任,有的二者都有。法院在審理時,會基於公平原則對違約責任進行調整。像案例5,在夫妻雙方已經約定了財產歸屬一方的情況下,無過錯方再去索要鉅額精神賠償金,法院並不會支援或只支援一部分。在案例6中,雖然只是約定了50萬的賠償金,法院還是將其調整至了20萬。所以,違約責任並不是約定的越高越好,也要考慮對方的履行能力。

注意點五:約定過錯方喪失子女撫養權、探視權等涉及基本人身權益的,屬於無效約定。

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爭議並不大。

以下是忠誠協議範本,供各位參考:

夫妻忠誠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相互關愛。為樹立優良家風,共同建立一個美滿的家庭,雙方經過友好溝通,自願達成以下協議以供遵守:

(一)雙方互付忠實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有如下行為:

1。婚外情、婚外性、一夜情、嫖娼、同居;

2。與異性有超出正常交際的親密行為,如親吻,擁抱,愛撫等;

3。與異性同處封閉空間(如賓館、酒店),無法給予合理解釋;

4。網上與異性網友頻繁互發私密照片,聊天內容露骨曖昧;

5。其他傷害夫妻感情的不當行為。

(二)任何一方如有違反,過錯方同意雙方位於

處的共有房產歸對方所有,該約定不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任何一方如有違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過錯方同意給予對方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該協議系雙方自願簽訂,承認其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事後主張無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忠誠協議是雙方的義務,簽訂後,不僅約束對方,也約束自己。

有句話說的好:管得了他的人,卻管不住他的心。

一份協議或許不能必然使婚姻關係牢不可破。

但是,如果兩個成年人都決心維護好婚姻,為了加深信任,簽了這份協議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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