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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記王言”而“代王言”:戰國秦漢人臣草詔制度的演生

由 白了少年頭空悲切 發表于 藝術2021-06-10

簡介由高祖和文帝的情形來看,西漢初期,皇帝自作詔令應屬常態,人臣草詔之制仍未形成,人臣負責的其實仍是“記王言”

王言是什麼字

詔令,是中國古代以皇帝名義釋出的最高國家命令,它雖然是皇帝的命令,但一般說來,詔文是由近臣起草的。歷朝歷代皆設有專官,負責草擬詔文。明代有殿閣大學士負責草詔,唐、宋則有翰林學士和中書舍人分掌內外製。魏晉南北朝時期,草擬詔文之權主要在中書。東漢之時,尚書郎主司起草詔文。顯然,設專官以掌草詔,是中國古代十分重要的政治制度。這種制度,我們可以稱之為人臣草詔之制。那麼,人臣草詔之制是如何確立的,何時確立的呢?

關於人臣草詔之制,歷來學者皆未曾注意其何時形成、如何形成的問題,而是理所當然地直接將其視為帝制時代始終都有的制度。楊鴻年、祝總斌以及日本大庭修等秦漢魏晉制度史研究名家通常認為,西漢時期,由御史或尚書負責草擬詔文。然此一成說,絕非定論,而是存在著極大的臆測成分。因為,能確切證實西漢詔令由人臣起草的相關史料,事實上不僅非常之少,出現的時代更遲至西漢中期以後。恰恰相反,由皇帝自作的詔令,在秦漢傳世史籍與簡牘當中卻比比皆是。清代學者趙翼已經特別指出“漢帝多自作詔”:

漢詔最可觀,至今猶誦述。……亦有天子自作者,武帝以淮南王安工文詞,每賜安書,輒令司馬相如等視草,是帝先具草而使詞臣討論潤色也。哀帝策董賢為大司馬,有“允執其中”之語,蕭鹹謂此乃堯禪舜之文,非三公故事,長老莫不心懼,此必非代言者所敢作也。光武詔司徒鄧禹曰:“司徒,堯也。亡賊,桀也。宜以時進討。”立陰貴人為後,詔曰:“貴人鄉里良家,歸自微賤,‘自我不見,於今三年。’宜奉宗廟,為天下母。”又帝疑侯霸薦士有私,賜書曰:“崇山幽都何可偶,黃鉞一下無所處。欲以身試法耶?將殺身成仁耶?”此等文詞,亦必非臣下所代作者。明帝登極詔曰:“今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實賴有德,左右小子。”章帝詔亦有云:“上無明天子,下無賢方伯。”按二帝方在位,而詔雲上無天子,人臣代草,敢為此語耶?趙氏所指出的這一現象很值得注意,它促使我們反思人臣草詔制度是否真正在西漢時期已經得以形成。筆者認為:準確說來,戰國以至西漢,王命多系自作,人臣負責的一般僅為“記王言”而已。人臣“代王言”制度真正得以確立,是東漢時期的事情。人臣草詔制度,乃帝國體制發展到較為成熟階段的必然產物,對中國古代國家的發展也發揮了促進作用。本文試推考其演變產生的過程,希望得到方家的指正。

一、春秋以前君命的釋出方式

人臣代君主草擬命令的出現,必須以文書行政機制的確立為前提。如果君主釋出命令主要依靠語言而非文字,草擬文辭之事就無從談起。從現有的史料來看,春秋以前王命的釋出,具體有兩種方式:一是王召集其人,面對面發表講話;一是王派遣使者,轉達其令於人。王命的釋出,一般是不依靠文書的。因此,這一時期也就不存在人臣為君主起文書草的現象。

《尚書·湯誓》記錄的是商王湯在戰前釋出的誓師之辭,其載:“王曰:‘格爾眾庶,悉聽朕言。’”“格”是“來”的意思。顯然,這是商湯召集眾人,現場釋出的講話。《尚書·盤庚》記錄了商王盤庚的佈政之辭,其曰:“王命眾悉至於庭。王若曰:‘格汝眾,予告汝訓。’”盤庚也是召集眾人,現場演講。我們看到《盤庚》篇所載佈政之辭,語意時有重複,情緒溢於言表,這其實就是口語的特徵。由此來看,殷商時期,王釋出命令的辦法比較原始,藉助的是語言,而非文字。

西周之時,周王釋出政令,主要也是用現場講話的辦法。《尚書·牧誓》曰:“王左杖黃鉞,右秉白旄以麾,曰:‘逖矣,西土之人!’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長及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人,稱爾戈,比爾幹,立爾矛,予其誓。’”這是周武王召集眾人,現場發表誓師之辭。《尚書》中的《大誥》、《康誥》、《酒誥》、《洛誥》、《多士》、《多方》、《康王之誥》等篇,記錄的主要是周王的佈政之辭。這些誥文口語特徵比較明顯,語意重複繁瑣,頗顯絮絮叨叨,邏輯並不清晰,層次也不分明,還時有表現即時情感的詞彙。而銘文中由“王若曰”或“王曰”引領的命官之辭,同樣表現出了鮮明的口語特徵。張懷通因此指出:“這說明它們都是王的現場講話,而不可能是由第三者稱述或由史官代為宣讀的事先寫就的命書。”這個判斷應該是準確的。如《大誥》雲:“王若曰:‘大誥爾多邦,越爾御事。’”這是周公向眾邦之人發表講話。《多士》:“惟三月,周公初於新邑洛,用告商王士。王若曰:‘爾殷遺多士,弗弔,旻天大降喪於殷。’”這是周公召集殷遺民,現場訓話。

周王現場釋出政令之時,史官會在旁記錄王言。《尚書》的“命”或“誥”,銘文中的命官之辭,都是由史官在旁記錄下來的,而“王曰”或“王若曰”,就是“史官在記錄王的講話時所作的標記文字,表示王的講話已經開始,下文所記都是實錄”。

周代掌記王命的史官是內史,或稱作冊,是協助周王治理國家的要臣。周王現場釋出的命令,性質同於法令,具有強制效力,需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因此,勢必要將王言如實記錄於策,以供稽查、核驗之用。如若不然,不但賞罰無所依憑,王命要被忽略、歪曲、篡改、編造等等,都極為容易。《易·繫辭下》說:“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文字與國家政教分不開,至關重要的因素即在於它是最好的證據。《慎子》:“書契,所以立公信也。”“立公信”一語,十分精當,可視為《繫辭》確詁。史官記錄王言,就是要“立公信”。因此,史官記錄王言,其目的是為了儲存資訊,而非傳遞資訊;記錄王言形成的檔案,其性質屬於檔案,而非公文。

周王釋出命令,除了用現場講話的方式,還有一種補充辦法,就是派遣使者轉達(性質同於傳話)。《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載:“冬,王使來告難,曰:‘不轂不德,得罪於母氏之寵子帶,鄙在鄭地氾,敢告叔父。’臧文仲對曰:‘天子蒙塵於外,敢不奔問官守?’王使簡師父告於晉,使左鄢父告於秦。”這是周襄王時,王子帶叛亂,襄王遣使告難於諸侯,向其求救。“不榖不德”云云,應該是使者轉述襄王語。臧文仲說“敢不奔問官守”云云,是其代表魯國所作的答覆語,要由使者轉達給襄王。整個過程,基本上是言語往來。這雖然是春秋時期的事情,且周王遣使為的是告難,而不是傳命。但由此可以推知,西周之時,天子遣使傳命,應該是靠口頭方式,而不是藉助文書。派人轉達命令(即傳話),是書信廣泛應用之前,打破空問限制的主要辦法。

春秋時期,文書逐漸被用來發布、下達政令,但君主命令的釋出和下達,主要還是依靠口頭方式。其時諸侯佈政,一般在朝會之時。諸侯有三朝,由外而內,分別為外朝、治朝、燕朝。外朝朝國人,治朝朝從政諸卿大夫,燕朝見執政大臣。《左傳》中有很多史例反映出,朝國人則謀及庶人,朝卿大夫則謀及卿士,而燕朝則謀及執政。學者論及三朝,多注意其謀議的特徵。其實,有謀議即有決議,故朝會之時也即是佈政之時。如《左傳·成公十八年》載:“二月乙酉朔,晉侯悼公即位於朝,始命百官,施捨已責,逮鰥寡,振廢滯……使魏相、士魴、魏頡、趙武為卿,荀家、荀會、欒黶、韓無忌為公族大夫。”這是晉悼公佈政於治朝。又如《左傳·哀公元年》:“吳之入楚也,使召陳懷公。懷公朝國人而問焉,曰:‘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陳人從田,無田從黨。’”這是陳懷公下令於外朝。朝會佈政,應該還是用講話的方式,而不用文書。

諸侯君主有事於他國,會遣使“致命”,所謂“致命”,就是轉告其意。使者轉告君命,有兩種型別:一種是直接轉告君主語。例如,《左傳·昭公三年》載:“齊侯使晏嬰請繼室於晉,曰:‘寡君使嬰曰:寡人願事君朝夕不倦……則國家多難,是以不獲。……君若不棄敝邑,而辱使董振擇之,以備嬪嬙,寡人之望也。’”這使晏嬰向晉侯轉告齊侯語。又,《左傳·昭公四年》載,楚王欲取得諸侯擁護,“使椒舉如晉求諸侯,二君待之。椒舉致命曰:‘寡君使舉曰:日君有惠……寡人願結歡於二三君,使舉請間。君若苟無四方之虞,則願假寵以請於諸侯。’”這是椒舉向晉侯轉告楚王語。另一種是君主只是授予大意,具體的言辭卻要由使者自己組織。如前舉楚王派椒舉到晉國求取諸侯擁護,晉侯許之,“使叔向對曰”云云。

春秋時期,各種使者頻繁活躍於政治軍事舞臺之上,而且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所以如此,應該與當時君命主要靠口頭轉達有很大關係。

此外,《左傳》中常見的“徇於國”、“呼於國”及“宣言於國”之類的記載,也間接反映出口頭傳令的方式在此時比較常見。如《左傳·昭公二十七年》載:“(楚)晉陳之族呼於國曰:‘鄢氏、費氏自以為王,專禍楚國,弱寡王室,蒙王與令尹以自利也,令尹盡信之矣,國將如何!’”所謂“呼於國”,就是在國中奔走呼告。再如《左傳·哀公二十六年》載,“(宋)司城筏使宣言於國”云云,又載:“(宋)門尹得、左師……使徇於國曰:‘大尹惑蠱其君,以陵虐公室,與我者,救君者也。’眾曰:‘與之!’大尹徇曰:‘戴氏、皇氏將不利於公室,與我者,無憂不富!’眾曰:‘無別!’”所謂“徇”,是“遍告”之意。這是政敵雙方為爭取國人支援,各派人傳告其言於國中。大體來說,春秋之時,諸侯城邦人口遠不及後世之眾,識文斷字者亦以貴族為主,傳達資訊,應該還是以口頭轉達為主。

整體來說,春秋以前,王命主要依靠口頭方式來發布、下達,文字承擔的功能主要是記錄,而不是傳達。這一時期並不存在臣子為君王起文書草的現象。

二、戰國時期文書行政機制的確立

中國古代的文書行政機制,確立於戰國時期。所謂文書行政機制,是指依靠公文來傳遞政務資訊的政務執行機制。這種機制只有在文字傳播和推廣到特定的歷史階段,才能確立。我們知道,漢字有很多拼音文字不具備的優點,但它同時有一個比較突出的缺點,就是難學、難認,推廣起來比較難。正因為如此,五四新文化運動的一些主將,力主廢除漢字而以拼音文字代之。魯迅先生就是代表之一,他說:“方塊漢字真是愚民政策的利器,不但勞苦大眾沒有學習和學會的可能,就是有錢有勢的特權階級,費時一二十年,終於學不會的也多得很。”魯迅先生的主張雖不可從,但他指出的問題卻真實存在。20世紀五十年代左右,我們曾有大規模的“掃盲”或“文字下鄉”運動,就直接說明了這一點。20世紀都如此,印刷術沒有發明之前,識文斷字的人無疑更少了。再往前推得話,春秋之前,學在王官,只有史官和少數貴族掌握文字,這種歷史條件下,公文的大量出現和文書行政的確立是無從談起的。劉國鈞曾說:

商、周和春秋時期,各國都設有史官。史官的名稱在各朝代雖有不同,但他們的職責都是掌管記錄當時的政治大事、統治者的言論行為,以及保管這些記錄並在需要時提供這些記錄。這些記錄都是為供統治者辦事時參考,而不是為了向廣大群眾宣傳教育。在當時所謂的著作物,但它的性質是屬於後世所說的檔案。劉先生將春秋之前的文書定性為檔案,應該是正本之論。這也就是說,從漢字推廣和傳播的情形來看,文書行政機制的確立和公文的大量出現,不會早於春秋後期。

同時,文書行政機制之所以能確立,與國家體制的發展也是分不開的。政府用公文來發布、傳遞政務資訊,究其原因,有兩點是很重要的。第一點,公文能保持資訊的一致性,不會因為層層下達而走樣。依靠口頭方式來傳遞資訊就不具備這點優勢,口頭轉達的次數愈多,誤傳的可能性就愈大。《呂氏春秋·察傳篇》說:“夫得言不可以不察,數傳而白為黑,黑為白。故狗似玃,玃似母猴,母猴似人。人之與狗則遠矣。”這很形象地揭示了口頭轉達可能出現的弊端。而用文字來傳遞資訊就可以避免這種缺陷。第二點,公文是種證據,可以用來稽核查驗。文字是證據,這一點古人已經有充分的認識。《易傳·繫辭下》說:“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書”和“契”並稱,就是看到它是一種證據。《後漢書·劉陶傳》載,黃巾起義爆發,“州郡忌諱,不欲聞之,但更相告語,莫肯公文”。州郡用語言而不用文字傳達政務資訊,是害怕留下文字證據,受到中央政府的懲處。就是到今天,我們常說“口說無憑,立據為證”,又說“白紙黑字”,也是重視文字作為證據的功能。政府依靠公文來傳遞政務資訊,實質上就是應用公文的這兩個特徵。而文書行政機制的確立也間接反映出政府結構已經比較複雜,機構比較龐大,層級比較繁複,還有就是官僚體制漸趨確立。日本學者永田英正先生說:“中國古代的文書行政,是由於其官僚制度的發達和完備以及文字的統一而成為可能的一種行政系統。”他指出文書行政以官僚制度的確立為前提,是很有道理的。由此來看,文書行政的確立應該是戰國時期的事情。

睡虎地秦簡中有兩條魏國法律,其一曰: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假門逆旅,贅婿後父,勿令為戶,勿予田宇。三世之後,欲士士之,乃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婿某叟之乃孫。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假門逆旅,贅婿後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壕。這是魏安釐王於其二十五年(前252)釋出的兩條命令。兩令中的○,據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的意見,應為“王”字,由於抄寫者有所避忌而去掉。睡虎地秦簡有《語書》,是南郡守騰頒發給本郡各縣、道的文告,其末尾說:“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地方政令已用文書來發布、傳達,而且有成熟的郵傳系統來傳遞文書。睡虎地秦簡有秦律十八種,其中的《行書》,對文書的收發、傳送有嚴格規定;《內史雜》,明確規定下級請示必須用書面形式。這些出土材料說明,文書行政機制在戰國後期頗為成熟,文書行政已經系統化和制度化。

三、戰國至漢初的人臣“記王言”之制

戰國時期,由於文書行政機制的確立,君命已廣泛用文書來發布。不過,君主的命令文書未必是由人臣起草的。從現有史料來看,這一時期命書的形成過程應該是這樣:君主口授,近臣書寫於簡牘之上並製成規範文書。近臣負責的是“記王言”。戰國時期,君主左右有御史一官,掌管文書之事。《戰國策·韓策一》曰:“張儀為秦連橫,說韓王曰:‘……是故秦王使使臣獻書於大王御史。’”《戰國策·趙策二》載:“張儀為秦連橫,說趙王曰:‘敝邑秦王使臣敢獻書於大王御史。’”兩條史料說明,御史負責將文書轉呈給君主。不過,御史職責不止於此,他還負責書記錄君主之言。如《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載,澠池之會,秦國御史與趙國御史記錄兩國君主的言行。又如《史記·滑稽列傳》載淳于髡之言:“賜酒大王之前,執法在傍,御史在後。”御史近侍左右,大約有記言之責。再如《史記·孟嘗君列傳》載:“孟嘗君待客坐語,而屏風後常有侍史,主記君所與客語。”此“侍史”類似於國君左右的“御史”,職掌記言。此類材料說明戰國之時設有專官掌記君主之言,此官即御史。由於戰國御史還兼司文書的上達,可知其屬於行政官員,性質不同於隋唐之起居舍人,起居舍人實際上是史官。御史既為行政官員,其所記之言,應該就是君主的政令。其過程大約就是君主口授命令,御史書於簡牘,然後下達於有司。

《周禮》有五史之名,御史為其一。《周禮》的成書年代,學界有多種看法。綜括傳世文獻與金文材料來看,《周禮》的問世,應該不會早於戰國。彭林從思想史的發展脈絡著眼,斷定其書成於西漢之初。此說有一定的道理。至於《周禮》的性質,學界的看法已趨同,認為此書雖非某個時代官制的實錄,但很多內容都是有歷史根據的。而《周禮》對御史的某些描述,比較符合戰國時期的情形。

《周禮·春官·御史》曰:“御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贊書。”鄭玄注“凡治者授法令焉”曰:“為書寫其治之法令,來受則授之。”注“掌贊書”曰:“王有命,當以書致之,則贊為辭,若今尚書作詔文。”孫詒讓疏曰:“王有詔命,當書之簡冊,宣佈內外,則贊為辭,若今尚書作詔文。”鄭玄、孫詒讓看到御史的職掌與東漢尚書有聯絡,這是其獨到處。不妥之處在於其將“贊書”轉換成“贊為辭”。“書”、“辭”雖一字之異,相差甚遠。東漢尚書郎主起文書草,負責“代王言”,屬於“贊為辭”無疑。但《周禮》御史“贊書”,實際上是“記王言”。贊者,助也。贊書,就是幫助書寫。戰國之時,書寫的材料主要是簡牘,書寫的工具主要是刀筆。書寫遠不如後世方便,文書的製成也比後世複雜。故君主設專官負責幫助他書寫,而自己口授即可,這樣可以省去了不少時間和麻煩。御史“掌贊書”,就是將君主之言記於簡牘之上。“贊書”,要求忠實記錄,不應潤色修飾。“贊為辭”則不同,就是要起草詔文,這是後世尚書、中書之事,戰國御史並不承擔此任。《周禮》言“御史掌贊書”,恰恰印證了戰國時期命書形成的過程。

御史因為掌記君命,遂有“主法”之責。法令出自君主,御史掌記之於策,等於手持法令。《周禮》所謂“凡治者受法令焉”,大約就是指御史抄寫法令下發“治者”。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的《尉雜》曰:“歲讎闢律於御史。”“讎”是校對、核對之意。這是由於君主所宣法令,御史記於簡冊,猶如持法令之正本,故廷尉要到御史處核對法令。可見,御史能掌管法令,緣於其書記王言。蓋御史本以文字立業也。

秦代詔令的形成過程與戰國相似,大約還是由皇帝口授,近臣書寫,然後發付有司,人臣草詔之制並未確立。《史記·李斯列傳》載:“始皇帝至沙丘,病甚,令趙高為書賜公子扶蘇曰:‘以兵屬蒙恬,與喪會咸陽而葬。’”所謂“令趙高為書”,應指始皇口述,趙高書記。又,睡虎地秦簡中,南郡守騰下達給本郡各縣、道的文告,名曰“語書”。整理小組據韋昭注《國語》之言,釋為“教戒的文告”。這種說法似乎還可以商榷。其實,所謂“語書”,也有可能指此“書”的來源是“語”,是記錄“語”的。西漢有些地方文告就是這樣形成的。如《漢書·朱博傳》載,朱博為琅琊太守,“閣下書佐入,博口占檄文曰:‘府告姑幕令、丞:言賊發不得,有書。檄到,令、丞就職,遊徼王卿力有餘,如律令!’王卿得敕惶怖。”這一檄文是由朱博口授、閣下書佐書記而成的。睡虎地秦簡《語書》的形成過程可能與此類似。秦律《內史雜》有條律文曰:“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史”掌書記,且有資格限制,恐與其參與命令文書的製成有關。綜括上述的證據,我們認為,秦代的詔令應該是皇帝自作的,近臣一般只負責將其記錄於簡冊之上。人臣依舊是“記王言”,而非“代王言”。

西漢初期的詔令,鮮明地反映出歷史上確曾有過人臣“記王言”之制。

漢高祖五年(前202)夏五月,詔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甚亡謂也。……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其令諸吏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

六年(前201)冬十二月,詔曰:“天下既安……或未習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憐之。其赦天下。”

十一年(前196)二月,詔曰:“蓋聞王者莫高於周文,伯者莫高於齊桓,皆待賢人而成名。……今吾以天之靈,賢士大夫定有天下,以為一家,欲其長久,世世奉宗廟亡絕也。賢人已與我共平之矣,而不與吾共安利之,可乎?賢士大夫有肯從我遊者,吾能尊顯之。佈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十二年(前195)春二月,詔曰:“燕王綰與吾有故,愛之如子,聞與陳稀有謀,吾以為亡有,故使人迎綰。綰稱疾不來,謀反明矣。燕吏民非有罪也,賜其吏六百石以上爵各一級。”

十二年三月,詔曰:“吾立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於今矣。與天下之豪士賢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輯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為列侯,下乃食邑。……吾於天下賢士功臣,可謂亡負矣。……佈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這五條詔令有兩個共同的特點。其一,不可能擬自近臣,只能是漢高祖自作。這一點容易分辨。皇帝稱“朕”,秦代已成定製,漢代承襲不變,近臣草詔,豈敢用“吾”、“我”等詞?“燕王綰與吾有故,愛之如子”,這話恐怕只能出自漢高祖之口。“王者莫高於周文,伯者莫高於齊桓”,此語正與漢高祖的文化程度相合。其二,簡單淺顯,明白如話,有較鮮明的口語特徵。一詔之中,時而自稱“我”,時而自稱“吾”,時而自稱“朕”,書面語言應該不會這樣。“甚亡謂也”、“吾以為亡有”、“可乎”、“可謂亡負矣”等語,好似在面對面說話,情緒溢於言表。結合這兩個特點,我們覺得這些詔令,其實是由漢高祖口授,近臣在旁筆錄的。

執筆記錄的人,應該是侍御史。《漢舊儀》曰:“御史,員四十五人,皆六百石。其十五人衣絳,給事殿中為侍御史,二人尚璽,四人治書給事,二人侍前,中丞一人領。”又《漢書·周昌傳》載,趙堯為符璽御史,侍於高祖左右。

由此來看,漢初應該已經有“尚璽”和“治書”的侍御史。《漢書·陳平傳》載:“高祖南過曲逆,上其城,望室屋甚大。……顧問御史:‘曲逆戶口幾何?’對曰:‘始秦時三萬餘戶,間者兵數起,多亡匿,今見五千餘戶。’於是詔御史:‘更封平為曲逆侯,盡食之,除前所食戶牖。’”尋繹此文,封陳平的詔令,很有可能就是高祖口授,(侍)御史代筆的。漢初在殿中服務的,除了侍御史,還有尚書,但漢初尚書,人數最多不過四人,職責不過在於傳遞文書,而且其事蹟罕見於史文,甚至有人認為:“是時未有尚書。”據此而論,漢高祖口宣詔令時,執筆記錄的人非侍御史莫屬。“治書”的侍御史,可能就是專掌筆錄的人。

西漢制書以“制詔御史”起首,始於高祖,其後沿用為固定格式。為什麼要以“制詔御史”起首呢?一些學者認為原因有兩點:其一,詔令要由御史草擬;其二,詔令要由御史大夫頒下。說詔令由御史大夫下發,合乎情理。但說詔令由御史草擬,是成問題的。試想,皇帝讓御史草擬詔令,則詔令之辭出自御史而不是皇帝,御史豈敢直接用“制詔御史”(皇帝命令御史)來引領自擬的詔令之辭?現在來看,高祖之時,御史的職掌其實是“記王言”,而不是“代王言”,高祖才是詔令的真正作者。高祖口授詔令,御史記錄在簡牘之上,再由御史大夫頒下施行,如此一來,高祖詔令以“制詔御史”起首,就很正常了。

漢文帝的詔令,比起高祖詔,明顯要文雅些,但也不是御史草擬。

文帝元年(前179)三月,詔曰:“方春和時,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樂,而吾百姓鰥寡孤獨窮困之人或阽於死亡,而莫之省憂。為民父母將何如?其議所以振貸之。”

文帝十二年(前168)三月,詔曰:“道民之路,在於務本。……吾詔書數下,歲勸民種樹,而功未興,是吏奉吾詔不勤,而勸民不明也。且吾農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將何以勸焉?其賜農民今年租稅之半。”

文帝十三年(前167)五月,詔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吾甚自愧……《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憐之……其除肉刑。”

文帝十四年(前166)春,詔曰:“朕獲執犧牲珪幣以事上帝宗廟,十四年於今。歷日彌長,以不敏不明而久撫臨天下,朕甚自愧。……今吾聞祠官祝釐,皆歸福於朕躬,不為百姓,朕甚愧之。夫以朕之不德,而專饗獨美其福,百姓不與焉,是重吾不德也。其令祠官致敬,無有所祈。”

文帝遺詔曰:“朕聞之,蓋天下萬物之萌生,靡不有死。……當今之世,鹹嘉生而惡死,厚葬以破業,重服以傷生,吾甚不取。且朕既不德,無以佐百姓;今崩,又使重服久臨,以罹寒暑之數,哀人父子,傷長老之志,損其飲食,絕鬼神之祭祀,以重吾不德,謂天下何?……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佈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上列詔令,應該是由文帝自作。表面的證據是,詔令中自稱用“吾”,人臣草詔不敢這樣。深層的證據是,皇帝下詔示以謙卑之態,說“朕既不德”、“朕甚自醜”、“朕甚自愧”云云,後世雖屢見不鮮,文帝之前其實並沒有先例。既無先例,人臣草詔就不敢輕易用,以免干犯忌諱。漢帝詔令稱引《五經》,也是從文帝開始的,如上舉十三年詔,就引了《詩經》。漢初,黃老思想是主流,儒學地位並不尊顯,詔令之中引《五經》,應屬政治思想上的大事,人臣草詔是不敢這樣造次的。

文帝作詔,具體是口授,還是親筆?這不易確定,只能推測。簡單淺顯些的詔令,應是口授,侍御史在旁筆錄。精緻文雅些的詔令,可能是親筆草擬。擬成之後,由侍御史按格式謄抄,然後加蓋璽印,傳送御史大夫頒下。此外,聯絡到當時書寫不易的情形,文辭考究的詔令,不乏歷經以下程式的可能:侍御史先將文帝口授的意旨筆錄在簡牘上,然後將簡牘奉上,請文帝審定,待文帝潤色完畢後,侍御史再按格式謄抄,進而送御史大夫頒下。總體來說,不論是哪種情形,詔令都由皇帝自作,御史只負責將其製作成正規的文書。

由高祖和文帝的情形來看,西漢初期,皇帝自作詔令應屬常態,人臣草詔之制仍未形成,人臣負責的其實仍是“記王言”。

前輩學者受東漢以後歷史的影響,覺得設專官來掌草詔,應是皇權時代始終都有的現象,於是逆推漢初的草詔之官,認為御史庶幾近之。然而,說漢初由御史草詔,並無直接證據,反倒是皇帝自作詔令的例證,很容易發現。既然有這種矛盾,我們就要問個問題:什麼歷史條件下,人臣才可能有權“代王言”?簡單來說,皇帝能讓近臣草擬詔令,而自己只需授意即可,這得有個前提,即詔令怎樣寫,已經形成了較固定的套路,哪些話可用,哪些話不能用,能用的該怎樣用,大體有一定之規。用當下流行的話講,就是詔令已經形成一套話語體系。沒有這個前提,人臣要“代王言”,說多了,說偏了,都是件大事。那麼,漢初詔令怎樣寫,是否已經有了固定的套路?顯然沒有。話語體系不是短短几十年就能形成的,得有個過程。在話語體系沒有形成之前,近臣所作的,是“記王言”而不是“代王言”,皇帝才是詔令的真正作者。

四、“代王言”與東漢人臣草詔之制的確立

相較於初期,西漢中期的詔令特點有所變化。《文心雕龍》說:“文景以前,詔體浮雜;武帝崇儒,選言弘奧。”確實,漢武帝詔令力求古雅,遠離當時的口語。公孫弘任丞相時,曾上奏說:“臣謹案詔書律令下者,明天人分際,通古今之義,文章爾雅,訓辭深厚,恩施甚美。小吏淺聞,不能究宣,無以明布諭下。”當時的“小吏”,能識字寫字,卻讀不懂武帝的詔令,為什麼?因為武帝詔令,喜歡引經典,用古語,要想讀懂,得有經學素養。“小吏”文化素養不高,自然難以完全理解武帝的詔令。

漢武帝時,御史和尚書,都還只是“刀筆吏”,詔令不會出自他們之手。武帝文化素養很高,有自作詔令的習慣。他每賜淮南王璽書,“常召司馬相如等視草”,表明璽書由他自擬。武帝詔令,要論文辭最講究者,莫過於封三王策,而策文正出自武帝之手。西漢末期的褚少孫言及策文,說:“夫賢主所作,固非淺聞者所能知”;唐司馬貞根據當時的傳世文獻,指出:“三王策皆武帝手製。”都說明了這一點。由此類推,武帝詔令,大約還是以他自擬為主。不過,武帝好辭章,任用東方朔、枚皋、嚴助、吾丘壽王、司馬相如等文學之士為郎,這些詞臣常侍左右,可能也承擔著草擬部分詔令的職責。

漢武帝的詔令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注重文辭,追求典雅古奧之美。一是推重五經,凡事喜歡尋求經典上的依據。這兩點有著深遠影響,是後世詔令的基調。有這個基調,才有人臣草詔之事。不過,這還是得有個過程。從皇帝自擬詔令,到人臣草詔之制完全確立,中間應該還有個過渡期。事實上,西漢中後期,甚至還包括東漢初,正處於這個過渡期。這一時期,皇帝自作詔令仍屬常態,但有些詔令已交由近臣起草。

漢宣帝的有些詔令,由他口授,侍御史筆錄。東漢胡廣說:“孝宣感路溫舒言,秋季後請讞。時帝幸宣室,齋居而決事,令侍御史二人治書。”兩位侍御史是書記官,掌“記王言”。元帝也自作詔令。元帝侍中曾評價元帝說:“元帝多材藝,善史書。……牽制文義,優遊不斷,孝宣之業衰焉。然寬弘盡下,出於恭儉,號令溫雅,有古之風烈。”所謂“號令溫雅,有古之風烈”,評價的應是元帝自作的詔令。哀帝策立董賢為大司馬,用“允執其中”一語,趙翼已經指出,策文應出自哀帝之手。綜括種種跡象,我們認為,西漢中後期,重要詔令還是以皇帝自作為主。

同時,有證據表明,這一時期已逐漸有人臣草詔之事。《漢書·賈捐之傳》載,元帝時,長安令楊興上書說:“君房下筆,言語妙天下,使君房為尚書令,勝五鹿充宗遠甚。”由此來看,尚書令似乎偶爾代草詔令。尚書令草詔,是很值得注意的事情。一方面,這表明人臣草詔之制正在逐漸確立。武帝時雖有近臣草詔的情形,但草詔者不是因官而得職,人臣能不能草詔,要看他有沒有文學才能,受不受皇帝賞識,和他任什麼官職沒有直接關係。元帝時不同,人臣能不能草詔,要看他是不是尚書令,不是尚書令就不能草詔。草詔之權在官而不在人,意味著人臣草詔之制正在逐漸形成。另一方面,這說明人臣草詔之制還未正式確立。此時由尚書令草詔,先要看他是否有文學才能,表明草詔依然具有臨時差遣的味道,還未徹底成為尚書檯這個機構的職責。這與重要詔令主要由皇帝自作,是一致的。

西漢中後期,皇帝口宣的詔令,由誰來筆錄呢?皇帝及詞臣草擬好的詔令,由誰按格式謄抄,最終制成正規的制書呢?從敦煌懸泉出土的“傳信簡”來看,主要還是由侍御史負責。如簡(Ⅱ0214③:73):“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壽、光祿勳臣顯承製詔侍御史:聞治渠軍猥候丞承萬年漢光王充詣校屬作所,為駕二封軺傳,載從者一各人,軺傳二乘。”簡(Ⅰ0112②:18):“建平四年五月壬子,御史中丞臣憲,承製詔侍御史:敦煌玉門都尉忠之官,為駕一封軺傳,載從者。”兩者皆系中朝臣代宣王言,由侍御史筆錄並製成規範的文書。不過,隨著尚書檯的日漸壯大,尚書也開始染指這一事宜。《漢書·鄭崇傳》載,建平四年(前3),哀帝要封傅太后的堂弟傅商為侯,尚書僕射鄭崇“諫曰:‘孝成皇帝封親舅五侯,天為赤黃晝昏,日中有黑氣。……今無故欲復封商,壞亂制度,逆天人心,非傅氏之福也。……臣願以身命當國咎。’崇因持詔書案起。傅太后大怒曰:‘何有為天子乃反為一臣所顓制邪!’”上遂下詔曰:“朕幼而孤,皇太后躬自養育,免於襁褓,教道以禮,至於成人,惠澤茂焉。……其封商為汝昌侯。”所謂“詔書案”,顏師古說:“案者,即寫詔之文。”可以看出,哀帝下詔封傅商,程式是這樣的:他口授詔令,尚書僕射鄭崇筆錄成文書。則西漢中後期尚書偶爾也負責“記王言”。這和漢初純由侍御史負責的情形已有所區別。但始終未變的是,侍御史或尚書將皇帝的詔令製成正規的制書後,依然要交付御史大夫,由御史大夫最終頒下。

綜觀西漢,詔令大多由皇帝自作,侍御史或尚書負責將皇帝的詔令製成正規的文書,然後傳送御史大夫頒下。終乎西漢,人臣草詔之制仍未確立。

東漢施行三公之制,制書的製作、頒下之權轉而歸於尚書。而人臣草詔之制完全確立,就是在東漢。

《漢官儀》載:“尚書郎主作文書起草,夜更直五日於建禮門內。”所謂“文書起草”,應指草詔。據《後漢書·周榮傳》,安帝時,尚書陳忠上疏說:“諸郎多文俗吏,鮮有雅才,每為詔文,宣示內外,轉相求請,或以不能而專己自由,辭多鄙固。”這條材料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漢安帝時,人臣草詔之制已經完全確立。詔令一般由尚書郎起草,皇帝不必自作詔令。一是制度確立,時間還不太久。如果尚書郎“代王言”早已屬定製,選任其人之時,肯定會取才學之士,還不至於出現“轉相求請”、“辭多鄙固”的窘態。陳忠的上疏表明,草詔應是尚書郎的新增職責,他們對此還不熟悉,正在適應之中。因此,我們推斷,人臣草詔之制完全確立,可能是在章帝或和帝之時。

把人臣草詔之制的完全確立定在這個時間,同時也是考慮到光武帝和明帝還有自作詔令的習慣。光武帝自作詔令之例,清人趙翼已指出了一些,此處再舉三個。建武六年(30)十月丁丑,詔曰:“吾德薄不明,寇賊為害,強弱相陵,元元失所。”建武七年(31)三月癸亥,日有食之。詔曰:“吾德薄致災,謫見日月,戰慄恐懼,夫何言哉!”遺詔曰:“朕無益百姓,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務從約省。”這些詔令只能出自光武帝之手。由此推測,光武帝自作詔令,應屬常態。又《後漢書·鍾離意傳》載,明帝時,“詔賜降鬍子縑,尚書案事,誤以十為百。帝見司農上簿,大怒,召郎將笞之。意因人叩頭曰:‘過誤之失,常人所容。’”所謂“尚書案事”,極有可能指明帝口授,尚書代筆,所以才會出現“以十為百”的過失。如果詔文由尚書郎草擬而成,理應經明帝審定才可下發,還不至於等到司農上簿,皇帝才覺察其誤。同《傳》又載:“帝性褊察……朝廷莫不悚慄,爭為嚴切,以避誅責;唯意獨敢諫爭,數封還詔書,臣下過失輒解救之。”鍾離意時任尚書僕射,他“封還詔書”就表明,詔令應出自明帝。綜括來說,光武帝和明帝時,重要詔令大約還是由皇帝自作,尚書檯主要負責將皇帝草擬的詔令製成規範的制書,然後再將制書頒下。尚書郎“代王言”之制完全確立,應該是章帝或和帝時的事情了。

東漢確立尚書郎“代王言”的制度之後,皇帝自作詔令的現象並未就此消失。尤其是東漢末期,皇帝動輒自作詔令以任命官員。此類詔令稱為“尺一”,應該是皇帝臨時口授,由近臣寫就的,而且不經尚書檯就頒佈執行。如桓帝時,李雲上疏說:“今官位錯亂,小人諂進,財貨公行,政化日損,尺一拜用不經御省。”靈帝時,楊政為老師範升訴冤,“乃肉袒,以箭貫耳,抱升子潛伏道旁,候車駕,而持章叩頭大言曰:‘範升三娶唯有一子,今適三歲,孤之可哀。’武騎虎賁懼驚乘輿,舉弓射之,猶不肯去;旄頭又以戟叉政,傷胸,政猶不退。哀泣辭請,有感帝心,詔曰:‘乞楊生師。’即尺一出升”。桓、靈二帝屢屢下達“尺一”任命官員,幾成氾濫之勢。但是,用“尺一”來命官,頻受大臣非議。桓帝延熹年間,時任光祿勳的陳蕃上疏說:“陛下宜採求失得,擇從忠善。尺一選舉,委尚書三公,使褒責誅賞,各有所歸,豈不幸甚!”靈帝元和年間,光祿大夫楊賜上疏說:“惟陛下慎經典之誡,圖變復之道,斥遠佞巧之臣,速徵鶴鳴之士,內親張仲,外任山甫,斷絕尺一,抑止盤遊,留思庶政。”可見,皇帝用“尺一”來命官,是違反了正常程式的。一般而言,詔令要由尚書檯起草、頒下。

五、結語

由上可知,人臣草詔之制是東漢初期才完全確立的。春秋以前,王命一般用口頭方式釋出、下達,所以不存在人臣為王起文書草的問題。到戰國時期,由於文字的廣泛傳播和官僚體制的確立,文書行政機制正式確立,形成了人臣“記王言”的制度。這種制度在大一統帝國建立之後,仍持續了一段時間,等到帝國體制發展到特定階段,才被人臣“代王言”的制度所取代。

人臣草詔之制的完全確立,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簡略而言,有三個方面:

第一,標誌著帝國的意識形態已趨於穩定。人臣草詔之制的確立,表徵著詔令的話語體系已經形成。而詔令的話語體系,反映的實質上是漢帝國的意識形態。我們知道,秦及漢初,儒、法之間爭鬥一度十分激烈。漢武帝表彰六經,奠定了漢帝國意識形態的基調。人臣草詔之制的確立表明,經過百餘年的發展,意識形態已趨於穩定。

第二,標誌著皇帝制度的進一步發展。詔令的話語體系一旦形成,詔令如何書寫已有一定模式,文辭的組織就變得形式化。人臣草詔之制的確立,既使皇帝擺脫了連綴文辭的瑣務,又保證了詔文的質量,應該說是皇帝制度的深化。同時,人臣草詔之制的確立,在某種程度上又限制了皇權。如東漢,尚書郎草詔之制確立後,皇帝自作的“尺一”就遭到抵制。又如唐代,官員明言:“不經鳳閣鸞臺,何明為敕?”而且,唐宋還有中書舍人繳還詞頭,拒絕草擬的史例。顯然,人臣草詔之制的確立,表明皇帝制度發展到了新的階段。

第三,標誌著帝國體制的成熟。人臣草詔,意味著何時頒佈何種詔令,已有定製;詔令如何書寫,已有定規,這反映的是處理政務的熟練程度。這表明秦代建立的新政治體制,經過近三百年的發展,積累了很多的政治經驗,到東漢中期,處理大多數事務,都有例可循,有“故事”可依。簡略來說,就是帝國體制的成熟。

漢代以後,受到政治格局的影響,歷朝歷代的公文形態常不一致,但是,漢代奠定的人臣草詔之制,後世都在沿襲。東漢以後,詔令由人臣起草,成為各個朝代的定製,歷代都設有專官來負責草擬詔文;皇帝自作詔令的現象,偶爾也能看到,例如,明太祖朱元璋就常親自撰擬詔令,但不是常態。同時,後世詔文的體例也大都遵循了武帝奠定的基調,即草擬詔令,文辭上,要追求典雅古奧之美;內容上,凡事要尋求儒家經典上的依據。除了元代的情形比較特殊外,其餘諸朝,大都如此。

東漢奠定的人臣草詔之制,經過後世的不斷深化、發展,成為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東漢尚書郎本為尚書檯屬官,而尚書檯負責的事務比較繁雜,主要以文書的上呈、下達為主,草詔僅為其兼職。到曹魏之時,設秘書監、令(後改為中書監、令),掌贊詔命,記會時事,主作文書,則是為草詔事宜專立機構。這是人臣草詔之制的重要發展。隨著中書機構的作用日益重要,到唐代,遂有三省之制:中書省負責草詔,門下省負責稽核,尚書省負責執行。草詔機構遂成為行政中樞。同時,東漢尚書郎的職權,不過限於編綴文辭,而到唐代中書舍人有參議章表、處理政務的權力,其擁有的草詔之權,具有實質意義。可見,東漢雖確立了人臣草詔之制,但並不成熟。這種制度完全成熟,其實已在隋唐之時了。

原文刊於:《文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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