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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二主——明清時代特殊的土地制度

由 江南蓑翁 發表于 農業2021-06-07

簡介另外,典當完土地的農戶希望保留繼續耕種土地的權利,對他們而言,失去了土地意味著失去了生活來源,因此他們以佃農的身份繼續耕種土地,向地主交租,由此形成了田底和田面的分離

土地租佃是什麼意思

導語

:租佃制是中國古代土地制度中非常普遍的一種現象,透過租用別人土地進行耕種的人被稱為“佃農”,並進一步發展出永佃制,即佃農享有永久耕種地主土地的權利。隨著土地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到明清時期,南方很多地區在土地制度演變的過程中出現了“一田二主”的現象。

一田二主——明清時代特殊的土地制度

農田

1。什麼是“一田二主”

在一般的租佃關係下,佃農租用地主土地,若佃戶欠租,地主有權撤佃。即使是永佃制,也是指佃農在不欠租的情況下,享有永久耕種地主土地的權利,地主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佃農享有使用權並負有按時交租的義務。而“一田兩主”比永佃制更進一步,是對地權的進一種分割,一塊土地可以分為田底和田面,當然不同地區的稱呼不同,有些地方稱為田骨和田皮。

一田二主——明清時代特殊的土地制度

耕田圖

田底和田面分別由兩個人持有,田底和田面可以自由獨立進行買賣、典當、饋贈等,雙方互不干涉

。田底持有人沒有耕作權,只有收租的權利,若他想自己耕作,必須從別人手中買回田面。而田面持有人享有耕作權,並有向田面持有人交租的義務,同時他可以自由出賣、轉讓田面,甚至可以在這塊地上建屋、造墳,不受田底持有人干涉。若田面持有人欠租,田底持有人無權撤佃。這便形成了“一田二主”的現象。

田底和田面的關係有點像一個人租了一棟房屋,他有向房東按時交租的義務,但他有永久居住這棟房子的權利,可以自由決定房屋如何裝修,也可以做二房東等等,房東無權干涉

。倘若這個人欠著房租,房東可以想方設法討債追租,但是沒有趕走這個人的權利。

一田二主——明清時代特殊的土地制度

浙江省永嘉蒼峰宮清代石碑:皮骨田若干畝供奉

費孝通先生在《江村經濟》一書中就提到,開弦弓村每年秋收過後,很多農戶因為欠租被拘押關進大牢,但刑期不過百日,到了年底,又會被放出來。所以很多農戶寧願入獄,也不願交租,就這樣年復一年的拖下去。因為這些欠租的農戶很多是田面持有人,他的耕作權不受侵犯,即使欠債也可以一直耕作這塊土地,除非他自己把田面權賣掉還債。

“一田二主”在當時是非常普遍的一種現象。比如江蘇蘇州地區“佃人之田者,十八九皆所謂租田……租田有田骨田面之稱。田面者,佃農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福建古田地區“民田例分根、面,田面主每年收租若干石,多由根主直接送納,但無論如何只能向根主追租,不得自由擇佃。而田根之主,除自己承耕外,擬與他人承種的、坐收據租者亦有之,並可將田根之契典賣”。

一田二主——明清時代特殊的土地制度

清代地契

當然,一田兩主現象是明清時期發展出的一種土地制度,時間越往後越完善

。田面持有人享有廣泛的使用權,而田底持有人只有收租的權利一項了。但是,只要收租權一日有效,田底就有其存在的價值,田底持有人就可以透過收租權的轉讓進行變現。而田面的交易價格往往高於田底的交易價格。

作為“一田二主”現象的延伸,一些田面持有人將田面轉租給他人耕種,自己也收取地租,這便形成了一田三主,以至一田多主的現象

2。“一田二主”現象出現的原因

“一田二主”現象看似有點畸形,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不斷弱化,而使用權人的權利則不斷擴張。這一現象出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開荒所致

。許多耕地最初的時候仍然是山林、草蕩、沙田,地主在找來農戶對這些土地進行開墾的時候,一般是不給工資的,荒地由農戶自己開闢,許以永租權,租價不能隨意調整,而且農戶可以把土地轉租給他人,由此發展出“一田二主”現象。因為在荒地的開墾過程中,最稀缺的是人力,如果採用僱傭農戶開墾的方式,荒田剛開始的產量不明確,而僱傭工人工資對於地主來說是一個不小的負擔。而採取許以農戶永租權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減少地主的投資風險,另一各方面能保證地主的田租收入。

一田二主——明清時代特殊的土地制度

開墾荒地

2、增產所致

。農戶在耕種地主土地的過程中,投入了大量了汗水,佃戶透過增加堆肥的方式,使得土地得到了改良,產量逐漸提高。比如原先這某塊地只能產糧200斤,隨著農戶的精心養護,這塊能產400斤,在農業經濟社會,土地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糧食產量。這便意味著農戶在土地耕種的過程中,取得了部分產權,增產部分是農戶自己的辛勤勞動成果,由此形成田面權。

一田二主——明清時代特殊的土地制度

(明)文徵明《食盈豐收圖》

3、押租所致

。地主為保證自己的租金收入,防止佃農欠租,一般會讓佃戶預先交一筆費用,這便是押租。由於佃戶交給地主的押租會產生孳息,因此押金越高,地租越低。佃農在交了押租之後,即使欠租,如果不到押租被扣除完畢,田主很難要求佃戶退佃,佃戶在長期耕種的過程獲得了田面權。甚至到後來,押租高到一定程度,地租為零,直接買斷了土地。

4、典當所致

。由於自耕農出於自身經濟原因急需資金,他們唯一的財產就是土地,但是他們又不想完全賣掉自己的土地,所以在用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獲取資金的同時,契約中往往要寫明贖回條款,希望有朝一日能夠贖回土地。另外,典當完土地的農戶希望保留繼續耕種土地的權利,對他們而言,失去了土地意味著失去了生活來源,因此他們以佃農的身份繼續耕種土地,向地主交租,由此形成了田底和田面的分離。

一田二主——明清時代特殊的土地制度

當鋪

3。結語

“一田二主”現象是中國獨特的土地制度,這一現象不是簡單的一塊土地有兩個所有權人,而是有一套複雜的地權分離規則

。辛亥革命後,隨著西方法學體系的傳入,原來田底和田面兩權分離的狀況被消滅。1936年,國民政府頒佈的《民法》規定“永佃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永佃權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撤佃”。田面持有人失去獨立處置田面的權利,等於他只是一個普通的租客。新中國成立後,經過土地改革,原先“一田二主”現象被徹底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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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胡華:《近代江南雙層地權研究》

2。趙岡:《論“一田二主”》

3。曹樹基、劉詩古:《傳統中國地權結構及其演變》

本文由江南蓑翁團隊創作,版權歸江南蓑翁團隊所有。

Tags:田面土地一田二主田底農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