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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蝦】麻蝦是淡水蝦嗎江蘇省海安縣裡下河地區的麻蝦產品

由 北京知空間智慧財產權 發表于 農業2021-06-05

簡介11)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普通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為:第一,金土地公司“海安麻蝦醬”多次獲獎,連續兩年獲得承保產品責任險,受到消費者的歡迎和信賴,足見其具有良好聲譽,應當認定為在南通地區乃至江蘇省範圍內的調味品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

麻蝦是淡水蝦嗎

你吃過蝦,那你吃過麻蝦嗎?知名的“海安麻蝦醬”被誰冒用了?

·事件回顧

麻蝦是獨生於江蘇省海安縣裡下河地區的一種淡水小蝦,因其小如芝麻而得名。多年來,民間常用麻蝦熬醬食用,味道鮮美,深受群眾喜愛。2000年以前,海安地區尚無企業或個人生產麻蝦醬作為商品投放市場。

江蘇省南通市金土地綠色食品有限公司首先使用“海安麻蝦醬”名稱將產品投放市場,由於口味獨特、品質優良、包裝精美和周到的宣傳推介與售後服務,該蝦醬在南通區域的市場上享有聲譽。

另一產銷麻蝦醬的南通鄉村公司,一直使用“麻蝦醬”或“李堡麻蝦醬”作為品名,但後來卻改用“海安麻蝦醬”品名外包裝來銷售其產品。

鄉村公司自2000年3月登記成立起,麻蝦醬一直是其生產、銷售的主產品。其在該產品上使用“李堡”註冊商標,並在瓶貼及外包裝上一直使用“麻蝦醬”或“李堡麻蝦醬”的名稱。該公司對該產品進行的廣告宣傳、新聞報道以及展示、推介等,也一直使用“麻蝦醬”或“李堡麻蝦醬”的名稱。該產品在海安城鄉、南通地區也有一定知名度,在東臺、大豐、南京、上海、泰州等地也有銷售。

金土地公司發現這一情況後,認為鄉村公司的做法造成了消費者的誤認,損壞了自身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向法院起訴要求鄉村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2008。4。11)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普通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為:

第一,金土地公司“海安麻蝦醬”多次獲獎,連續兩年獲得承保產品責任險,受到消費者的歡迎和信賴,足見其具有良好聲譽,應當認定為在南通地區乃至江蘇省範圍內的調味品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即知名商品。

第二,金土地公司的“海安麻蝦醬”名稱,系該類產品在市場上的首次使用,其後的成功營銷已使“海安麻蝦醬”在消費者心目中與金土地公司形成緊密聯絡,成為識別來源的重要標誌,具有了與同類商品相區別的顯著特徵,故可認定“海安麻蝦醬”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第三,鄉村公司明知金土地公司的“海安麻蝦醬”已成為江蘇省和南通市的名優產品,且未經金土地公司同意,仍改用標示“海安麻蝦醬”的外包裝銷售其產品,導致了市場混淆和消費者的誤認。第四,鄉村公司擅自使用“海安麻蝦醬”特有的名稱,屬於採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你吃過蝦,那你吃過麻蝦嗎?知名的“海安麻蝦醬”被誰冒用了?

判決鄉村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麻蝦醬產品上使用“海安麻蝦醬”的名稱;公開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承擔原告因調查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費用。

一審宣判後,雙方息訴服判。 在現實生活中,不乏利用同類知名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裡面有幾種情況,一是以次充好、以劣冒優,“畫皮”牟利。

二是品質雖都不錯,但非知名產品,產銷商卻搞“搭便車”來擴大盈利。

三是影響消費者對知名產品的信心,打壓競爭對手的市場佔有率,等等。

無論出自何種目的,我們都要堅決地反對,堅決贊成當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法制裁不正當競爭者。保護知名產品產銷商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有利於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推動同類商品產銷商下決心、下力氣提高核心生產力和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這不僅對於消費者、產銷商有利,更有利於提升民族產業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和國際市場的佔有率,後者無疑意義更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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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小思考

“海安麻蝦醬”是否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一、知名商品之認定

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

知名商品不是經法定程式評定出來的榮譽稱號,而是人民法院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處理個案中認定的法律事實。

知名商品反映了某一具體商品在特定市場上的一種知名度,這種知名度涉及特定市場的地域因素和人的因素。

因此,知名商品的認定,難以制定出一個適合於各類商品是否知名的具體標準。

實踐中,判定某一具體商品是否為知名商品,根據一定的地域範圍如省、地市等特定市場範圍內,與該具體商品有銷售、購買等交易關係的人以及同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對該具體商品的知悉程度加以認定。

在具體操作中,一般應當參酌該具體商品廣告量、銷售時間、銷售量、市場佔有率、聲譽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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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名商品之特有名稱

商品的名稱是對商品的一種稱謂,有通用名稱與特有名稱的區分。

通用名稱是泛指所有同類商品的名稱,只能表示某種商品的類別,而不能將同類商品中的此商品與彼商品區分開來。

特有名稱則是個體商品獨有的稱謂,這種稱謂能夠將同類商品中的此商品與彼商品區別開來。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才能作為一種代表競爭法意義上的商業標記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但該名稱已經作為商標註冊的除外。

三、相同使用及足以誤認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仿冒行為中所稱的“使用”,是指使商品出處(來源)發生混淆的一種表示。

本案中,鄉村公司從其主產品麻蝦醬投放市場時起,從瓶貼到外包裝,從廣告促銷、產品展示、新聞報道到產品宣傳手冊等等,一直使用“麻蝦醬”或“李堡麻蝦醬”的名稱。

該產品在海安、南通的調味品市場上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沒有證據證明鄉村公司在先或曾經在其麻蝦醬產品上標示“海安麻蝦醬”的名稱。

鄉村公司明知“海安麻蝦醬”系金土地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卻突然於2003年12月起擅自使用“海安麻蝦醬”標識的外包裝銷售其產品,顯然屬於借用其競爭優勢而作的相同使用。

在現實生活中,不乏利用同類知名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裡面有幾種情況:

一是以次充好、以劣冒優,“畫皮”牟利。

二是品質雖都不錯,但非知名產品,產銷商卻搞“搭便車”來擴大盈利。

三是影響消費者對知名產品的信心,打壓競爭對手的市場佔有率,等等。

無論出自何種目的,我們都要堅決地反對,堅決贊成當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法制裁不正當競爭者。

保護知名產品產銷商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有利於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推動同類商品產銷商下決心、下力氣提高核心生產力和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這不僅對於消費者、產銷商有利,更有利於提升民族產業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和國際市場的佔有率,後者無疑意義更為重大。

小知認為此次事件可以提醒大家要去了解商標權方面的小知識,要重視起來,這對於保護自己生產的商品是非常重要的,大家要積極採用相關措施用以保護自己的權益,維護好自己的產品,即使別人仿冒你的商品,也可以用你擁有的商標權去維護產品,知空間也會幫助維護大家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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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蝦醬商品海安知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