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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定罪刑量標準

由 王律師科普法律 發表于 農業2022-12-27

簡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

運輸假冒偽劣產品怎樣定罪

魏伯陽在《參同契》留下這樣一句話:“魚目豈為珠,蓬蒿不成檟。”,魚目無法成為珍珠,蓬蒿也不能成長為茶樹。所以在生活中要踏踏實實的,而做生意也要講究真誠,而不是為了獲取利益,將魚目混成珍珠,做出魚目混珠,以次充好的事情,那麼在法律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定罪刑量標準是怎樣的?

【案例回顧】

2016年6月趙某濤在江蘇收購了某屠宰有限公司後便開始經營,而其經營的主要業務從活牛屠宰、加工到銷售一條龍服務。隨著經營的開展,趙某濤對現有的經濟收益感到不滿足,於是,

為了提高收益

他便做出了一個決定。

2017年4月開始,趙某濤組織、指揮他人在牛肉的屠宰以及加工的過程中,向待銷售的部分肉類中進行

注水

操作,以此增加牛肉的斤兩,隨後由企業內部員工對注水牛肉進行處理,隨後被處理過得牛肉便被銷售出去。

案例分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定罪刑量標準

2018年7月,有關部門在接到群眾的舉報後便開始對此事進行調查,而警方在調查的過程中逐步掌握線索和證據,追根溯源找到了趙某濤所經營的企業。在對趙某濤所經營的企業進行調查的過程中,在當場查獲的牛肉當中發現了2950斤注水牛肉,瞭解到自從2017年到2018年案發,該公司已經加工並銷售牛肉的銷售總額達到3億餘元,在經過調查後認定,其涉案注水肉達到80餘萬公斤,違法所得達5000萬元左右。

最終,法院在審理後,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趙某濤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500萬元,對其餘16名涉案人員,根據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等作出相應的判罰。

【案例分析】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影響著群眾的日常生活和身體健康,而趙某濤等人為了提高收益便向食用肉中摻雜水分,那麼他們也就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這不僅僅是道德問題,而是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但涉案金額達到5萬元便會觸犯本法,而趙某濤等人的涉案金額已經達到了5千萬元的程度,情節特別嚴重,法院對其做出的判罰很是公正。

案例分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定罪刑量標準

那麼,認定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定罪刑量標準是怎樣的?

1. 認定標準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

主體

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其中包括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而在

主觀方面

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為之,也就是具有

非法牟利

的目的。

在本案中,趙某濤既是產品的生產者,同時也是產品的銷售者,並且是為了透過注水的方式進行牟利,因此他在主觀上便構成了主觀上的條件。而其產品的零售商在之前對此情況並不知情,也就不構成本罪,但若是有證據證明零售商明知所販賣的牛肉是注水肉,但依舊將偽劣產品進行售賣,同樣構成本罪。

而在

客體

上,此類行為違反了質量管理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管理制度,破壞了正常的銷售秩序,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客觀行為

上,生產者或銷售者存在

摻雜、摻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都可以構成本罪的客觀條件。

在本案中,趙某濤為了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透過對生肉注水的方式增加牛肉的重量,並向市場上進行銷售。而他的這一行為便屬於“摻雜、摻假”的情況,在生牛肉中摻雜本不該存在的水分,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定標準,並降低了牛肉原有的營養價值。

案例分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定罪刑量標準

根據《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表明,在對屠宰市場中,對畜禽注水,即使

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對於本案,經鑑定,趙某濤等人所生產的注水肉會降低牛肉製品的營養成分和價值,嚴重的會因注水行為導致病原性微生物汙染,引發食物中毒,因此,他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

2. 立案標準

當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若偽劣產品的銷售額達到了5萬元以上的;或者產品尚未銷售,但貨值達到了15萬元以上的;或者已經在銷售,但銷售額未達到5萬元,那麼計算方式便是,三倍計算已銷售的銷售額再加上未銷售產品的貨值,計算結果在15萬元以上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那麼涉案嫌疑人的行為便屬於犯罪,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趙某濤所銷售的牛肉製品的額度已經達到了5000萬餘元,那麼他的行為該如何量刑?

案例分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定罪刑量標準

3. 量刑標準

在銷售額達到5萬元後便會達到立案標準,將會被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銷售額達到20萬以上的,在2年到7年有期徒刑進行量刑;銷售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而本罪屬於經濟犯罪,所以在對犯人處以自由刑的處罰外,還會對其財產進行處罰,被法院判處銷售金額一半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嚴重的還會被沒收財產。

【律師結語】

在生產、銷售的過程中,生產者和銷售者在盈利之前應該對其產品的質量嚴格把關,誠信經營,這樣,才會讓自己的生意興隆,同時,誠信經營也是對消費者的尊重。

(《案例分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定罪刑量標準》中,圖片僅配合敘事;原創文章,未經許可,不得搬運、盜用!)

Tags:某濤銷售牛肉產品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