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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RTO等燃燒裝置是否需要按3%含氧量進行折算?

由 網際網路熱點彙集 發表于 農業2021-12-13

簡介答:RTO 等燃燒裝置如果進口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此時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需按3% 含氧量進行折算,但需要保證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於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含氧量低於多少不能燃燒

文章導讀

RTO 等燃燒裝置是否需要按3% 含氧量進行折算?本文將對其進行答疑解惑

問:RTO 等燃燒裝置是否需要按3% 含氧量進行折算?

答:

RTO 等燃燒裝置如果進口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此時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需按3% 含氧量進行折算,但需要保證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於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透過監控 RTO 等燃燒裝置的執行溫度、停留時間等關鍵引數,保證 VOCs 有效去除。

附:(氧含量折算問題)

進入VOCs 燃燒(焚燒、熱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如下公式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解惑:RTO等燃燒裝置是否需要按3%含氧量進行折算?

值得一提的是,標準還有如下描述:進入VOCs燃燒(焚燒、熱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要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況下,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於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正常工況下RTO燃燒溫度不得低於800℃;

——正常工況下RTO停留時間不得低於0。75s。

這個和前段時間生態環境部回覆的內容類似:

生態環境部關於RTO是否執行3%基準氧問題的回覆

如下:

解惑:RTO等燃燒裝置是否需要按3%含氧量進行折算?

關於RTO是否執行3%基準氧問題的回覆

問題:

為響應國家環保減排號召,在造粒複合車間增設了擠出廢氣收集治理裝置。處理工藝為RTO(蓄熱氧化),根據RTO安全設計規範,VOCs進氣濃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所以需要對高濃度廢氣進行稀釋,導致進口氧濃度和出口氧濃度都很高。如果按照《GB31572-2015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3%基準氧進行折算,出口濃度的折算倍數非常高,約20倍,無法實現達標排放。我們認為3%的基準氧要求在RTO這種工藝不適用,請問是否可以依據《GB37822-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中10。3。3條款,RTO裝置出口按照實測濃度進行達標判定。

回覆:

對有機廢氣進行燃燒(焚燒、氧化)處理,排放濃度是否進行基準含氧量折算,需區分情況進行判斷。為保證燃燒充分需補充空氣(氧氣)的,應以實測濃度折算為基準含氧量3%的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按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若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額外補充空氣(氧氣),且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高於進口廢氣含氧量,則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特此函覆。感謝您對環保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綜合 來源:中國大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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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含氧量RTO3%廢氣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