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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詳解(含稅會處理)

由 共享財稅實務匯千里 發表于 農業2021-07-05

簡介(三)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9%(1+9%)試點納稅

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怎麼找

一、核定扣除辦法的本質

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納入試點範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是按稅務機關確定的方法和審定的扣除標準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農產品是指列入《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

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

二、適用範圍

(一)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製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於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液體乳及乳製品”的行業範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乳製品製造”類別(程式碼C1440)執行;“酒及酒精”的行業範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酒的製造”類別(程式碼C151)執行;“植物油”的行業範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類別(程式碼C133)執行。

(二)省局規定的範圍。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可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特點,選擇部分行業開展核定扣除試點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和財政部門制定的關於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扣除標準等內容的檔案,需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後公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各地區試點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公佈部分產品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三)委託加工液體乳及乳製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加工液體乳及乳製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購進的農產品均適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

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其購進農產品仍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三、核定方法

(一)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稅務機關應根據下列核定方法順序,確定試點納稅人適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方法。

1.投入產出法

: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括行業公認標準和行業平均耗用值)確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外購農產品的數量(以下稱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農產品單耗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含稅,下同)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以下簡稱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採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和平均購買單價時,應依據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

平均購買單價是指購買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不包括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期末平均買價計算公式:

期末平均買價

=(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期初平均買價+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當期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

如果期初沒有庫存農產品,當期也未購進農產品的,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以該農產品上期期末平均買價計算;上期期末仍無農產品買價的依此類推。

政策解析:

1。投入產出法是以當期銷售產品耗用的農產品數量為核心來核定當期抵扣的進項稅額,屬於“實銷扣除法”,與“外購扣除法”存在本質區別。

2。農產品單耗數量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公認標準,核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農產品數量,而不是納稅人的個別標準。

例題:

A公司是一家一般納稅人企業,2019年5月份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購進原乳2500噸,買價1000萬元,原乳平均購買單價為4000元/噸;銷售10000噸乳製品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4200萬元。已知原乳單耗數量為1。06噸。請問:按照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應納稅額是多少?

解析: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10000×1。06×4000×9%/(1+9%)

=3500917。43(元)

銷項稅額=42 000 000×9%=3780000(元)

應納稅額=3780000-3500917。43=279082。57(元)

賬務處理:

(1)購進原乳時:

借:原材料——原乳 10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10 000 000

(2)銷售乳製品時:

借:銀行存款 45 78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2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 780 000

(3)核定當月可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500917。43

貸:主營業務成本 3500917。43

(其他會計分錄略)。

2.成本法:

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耗用農產品的外購金額佔生產成本的比例(以下稱農產品耗用率)。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農產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外購金額/上年生產成本

“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農產品的產品的成本。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

農產品外購金額(含稅)不包括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購進農產品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入庫前的整理費用。

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主營業務成本以及核定農產品耗用率時,試點納稅人應依據合理的方法進行歸集和分配。

農產品耗用率由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

年度終了,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試點納稅人本年實際對當年已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納稅調整,重新核定當年的農產品耗用率,並作為下一年度的農產品耗用率。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試點納稅人農產品耗用率,也應按程式報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

政策解析:

成本法側重於農產品耗用金額的控制,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會計核算資料,核定耗用農產品的購進成本佔生產成本的比例,即農產品耗用率,由於它是按照上年指標計算出來的,因此年末應根據當年實際,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調整。

例題:

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納稅人企業,2019年5月份銷售10000噸乳製品,其主營業務成本為6000萬元,農產品耗用率為70%,原乳平均購買單價為4000元/噸。請問:按照成本法核定當期可以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是多少?

解析: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60 000 000×70%×9%/(1+9%)

=3467889。91(元)

賬務處理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 467 889。91

貸:主營業務成本 3 467 889。91

(其他會計分錄略)。

3.參照法:

新辦的試點納稅人或者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試點納稅人可參照所屬行業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次年,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當期的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並據此計算確定當年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上一年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調整。核定的進項稅額超過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核定的進項稅額,低於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應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將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二)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9%/(1+9%)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進數量

例題:

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屬於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企業。2019年8月期初庫存農產品200噸,期初平均買價0。21萬元/噸;當月從農民手中購入農產品400噸,每噸含稅價格0。24萬元,入庫前發生整理費用1萬元;因企業生產能力下降,當月直接銷售外購農產品260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40萬元。已知農產品損耗率為3%,則甲企業當月應納增值稅額為()萬元。

本月加權平均單價=(200*0。21+400*0。24)/600=0。23,注意平均購買單價不包括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 260/(1-3%)*0。23*9%/(1+9%)=5。09;應納稅額140*9%-5。09=7。51萬元。

提示: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9%/(1+9%)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應合併計算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扣除率為10%,加工初級農產品的為9%扣除率。如購進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於生產未經鞣製的動物皮張,最終貨物稅率為9%,扣除率為9%;如外購生產醬滷豬肉所需的大料、花椒,最終貨物稅率為13%,扣除率為10%。

四、扣除標準

農產品單耗數量、農產品耗用率和損耗率統稱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以下稱扣除標準)。

試點納稅人在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適用的扣除標準:

(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定期公佈的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二)省級稅務機關商同級財政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後公佈的適用於本地區的扣除標準。

(三)省級稅務機關依據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扣除標準的核定程式審定的僅適用於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五、核定程式

(一)試點納稅人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扣除標準和程式:

1.申請核定。

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試點納稅人,應於當年1月15日前(2012年為7月15日前),或者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2.審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試點納稅人的申請資料進行稽核,並逐級上報給省級稅務機關。

省級稅務機關應由貨物和勞務稅處牽頭,會同政策法規處等相關部門組成扣除標準核定小組,核定結果應由省級稅務機關下達,主管稅務機關透過網站、報刊等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核定結果。未經公告的扣除標準無效。

省級稅務機關尚未下達核定結果前,試點納稅人可按上年確定的核定扣除標準,計算申報農產品進項稅額。

(二)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扣除標準的核定採取備案制

,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試點納稅人,應在申報繳納稅款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爭議處理

試點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根據相關規定核定的扣除標準有異議,或者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自稅務機關釋出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標準申請,並提供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覆。

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試點納稅人扣除標準時,也應按程式報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

七、會計處理

(一)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註明的金額及增值稅額一併計入成本科目;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取得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按照註明的買價直接計入成本。

(二)試點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準確計算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並從相關科目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未能準確計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八、徵收管理

(一)試點納稅人在申報期內,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的納稅申報資料外,還應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彙總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二)試點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應將《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彙總表)》中“當期允許扣除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6男欄的“稅額”欄,不填寫第6欄“份數”和“金額”資料。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第2、第3、第5欄有關資料中不反映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試點實施之日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7欄“按簡易徵收辦法徵稅貨物用”“稅額”欄。

九、防範偷漏稅措施

(一)試點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二)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試點納稅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扣除情況的監管,防範和打擊虛開發票行為,定期進行納稅評估,及時發現申報納稅中存在的問題。

十、過渡辦法

試點納稅人應自執行本辦法之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發文日期:2012-04-0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發文日期:2012-07-1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發文日期:2013-08-28)

乾貨: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詳解(含稅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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