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農業

組織化小農與小農組織化

由 愛農者言 發表于 農業2021-06-28

簡介換言之,組織化小農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理性小農”“生存小農”“社會化小農”等特性,又是基於以上特性在中國語境下及小農新發展階段的新闡釋,亦即,小農戶在保持自身“傳統性”“家庭經營性”等相對傳統特徵基礎上,1透過組織化實現其弱點改進和弱勢地位轉

組織化程度是什麼

摘 要:

在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背景下,小農組織化是實現有機銜接的有效路徑。遵循這樣的理論觀點,本文從“組織化小農”的概念、形態與特徵談起,認為組織化小農的形態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自組織和農業產業價值鏈體系等,而特徵包括階段性、合宜性、多維性和強自主性。目前單靠小農自身的力量難以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要透過小農組織化助推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主要包括目標與績效機制、行動者機制和治理機制等。同時注意到,理應成為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行動主體和受益主體的小農戶,在小農組織化程序中卻難以依靠自身力量實現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而且容易出現精英俘獲、集體行動困境、強制協作發展等現實困境。透過組織化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必須努力實現從“偏利共生”走向“合意的偏利共生”,即透過產權共享動力機制、合意利益分配機制及持續共生經營機制實現產業鏈之間的動態共進演化,實現小農戶利益維護和可持續內生髮展。

一、引 言

在“大國小農”的基本國情下,面對小農經濟與現代農業的關係問題,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程序,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並將其視為鄉村振興戰略中的重點特色內容。無疑,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應是有機的對接、嵌入和融合,並有效克服小農戶的弱點和弱勢性,實現其自我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然而,小農經濟雖有合理性並將長期存在[1],但由於小農戶自身存在某些先天不足以及體制障礙等原因,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面臨小農戶分散經營與農業規模化標準化發展的客觀要求的矛盾、小農戶的商品農產品增長與市場交易成本居高不下的矛盾等[2],甚至容易成為現代農業的“邊緣人”或利益受損者。換言之,單靠小農自身難以實現和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需要依靠相應的制度安排,特別是組織性制度安排[3]。

如何對待佔據農戶大多數的小規模農戶,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因此,圍繞“將傳統小農農業改造為現代農業”的議題形成了一系列小農理論。大體來看,各種小農理論的主要區別在於將小農視為無權力的、受壓迫的、文化滯後的落後現象,並會走向“消亡”,還是將其視為一種具有一定存在合理性的經濟型別。馬克思、恩格斯從小農處在生產關係不利地位,並且與先進生產力“不匹配”的角度,提出“剝削小農”的理論視角,主張“小農制趨於衰亡”的論斷。另一些學者則將小農視為一種具有一定存在合理性的經濟型別。舒爾茨(1999)、波普金(1979)等學者基於獨特的制度環境或前提假設,提出“理性小農”理論,認為小農是和資本主義企業一樣趨利避害、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而恰亞諾夫(1996)等學者則提出“生存小農”理論,認為小農經濟活動遵循著自身的邏輯和規則,其基本動力在於滿足家庭成員消費需求的必要性。針對中國語境下小農狀態,黃宗智等(2007)聚焦我國長江三角洲地區農村的變遷,提出“商品小農”或“綜合小農”的觀點,認為中國小農是“剝削小農”“理性小農”“生存小農”的綜合體,即小農既是追求利潤者,又是維持生計的生產者,更是受剝削的耕作者[4]。徐勇和鄧大才(2006)則根據我國市場化改革以來農民生產、生活和交往都被捲入“社會化”大分工網路現實,提出了“社會化小農”概念[5]。不難發現,各種小農理論根植於獨特歷史語境和制度環境,其看似衝突的境況主要基於小農經濟的應然性期待與實然性存在、歷史階段性與發展動態性、內部穩定性與外部發展性等多方面張力。因此,當下如何在小農經濟的“穩固性”背景下實現小農的現代性跨越,並實現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是值得研究的重大現實議題。

筆者在《中國農村經濟》2018年第12期《合作社是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理想載體嗎?》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組織化小農”概念。本文旨在對“組織化小農”概念做詳細闡釋,進而透視實現“組織化小農”的“小農組織化”問題。

二、組織化小農:概念、形態與特徵

為了說明我國農民透過組織化努力來改變自身福利的訴求和態勢,我們嘗試提出一個“組織化小農(organized small farmer)”的新概念,以描述我國小農當下所處及所欲的狀態。

(一)組織化小農的概念

組織化小農是一個解釋性概念,是包括組織化小農的型別、形成機制、發展趨勢等一系列概念的集合。從廣義上講,組織化小農可以指經濟、社會、政治等範疇,而我們僅在經濟範疇內提出此概念。以具象來看,組織化小農就是指組織化程度比較高但經營規模較小的農戶。“經營規模較小的農戶”指小農生產經營的土地規模較小,以強調其與現代農業規模化經營狀態的差距;“組織化程度比較高”指小農戶在面對大市場時,處在有別於單打獨鬥狀態的組織化狀態。換言之,組織化小農是小規模經營農戶為了應對大市場,以合作製為基礎,以利益機制為紐帶,依據現代農業發展要求,自發或引致而形成的一種組織化狀態或趨勢。

應該指出的是,“組織化小農”絕非對其他小農理論的簡單否定,而是中國語境下的特定描述。以歷史來看,小農經濟因其所具有的“動態開放”的內生動力決定了其永恆的韌性和頑強的生命力,並在中國歷史上經受無數次大動盪與大變革的衝擊後仍然生生不息[6]。從現實來看,受農業資源稟賦的約束,農戶小規模經營將長期存在[7]。與“社會化小農”概念相比較,“社會化小農”更多地描述了小農捲入社會化分工的狀態,而“組織化小農”則更多地意指小農處於多種組織化的組織或網路形態中,而且更強調以小農戶為主體的組織化形態。換言之,組織化小農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理性小農”“生存小農”“社會化小農”等特性,又是基於以上特性在中國語境下及小農新發展階段的新闡釋,亦即,小農戶在保持自身“傳統性”“家庭經營性”等相對傳統特徵基礎上,1透過組織化實現其弱點改進和弱勢地位轉變,分享農業農村現代化收益。

(二)組織化小農的形態

在我國農業農村現代化程序中,特別是農業合作化、產業化、社會化程序中,客觀形成了一系列組織化小農的基本形態,歸結起來大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自組織和農業產業價值鏈體系等。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組織化小農的首要形態,我國農民首先在以土地為核心的基本生產資料上以集體產權制度形式組織起來,並在時代變遷中不斷演進與變化。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全面推行,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但農村資源分散、資金分散、農民分散,難以適應農村經濟規模化、組織化、市場化發展需要,成為農村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的嚴重桎梏[8]。農村集體經濟急需解決主體缺位、成員權不清晰、結構不完善、缺乏長效發展機制等問題[9]。因此,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農民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則,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由農民共同共有轉變為農民按份共有的產權制度改革,其目的是“還權於民”,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10]。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包括以村民小組為組織載體、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載體及以鎮級集體經濟組織為載體進行改革[11]。不管是以哪種載體進行的改革,小農戶都捲入到股份合作化當中,一方面成為農村集體經濟資產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成為農村集體經濟資產盤活和分配的受益者,最終實現收益增加和福利改善。然而,不管如何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的利益均衡,其都只能實現有限的均衡,即集體經濟股權分配製度仍存在產權殘缺問題[12]。而且,小農戶的收益取決於賦予農民財產權利的多少[13],即界定集體經濟資產的歸屬問題及附帶的盤活經濟資產收益分配製度。因此,小農戶在捲入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合作化當中,必然與其他農戶形成組織化的不同治理結構、利益分配機制、組織形態,等等。換言之,股份合作是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14]。

2。農民自組織

農民自組織主要是指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主要形式的各類基於市場機制的農民合作社,其發生於改革開放以來,孕育於市場經濟浪潮之中,也是當下我國農業生產經營中最主要的組織形式之一。雖然在新中國成立前及之後,我國農民的合作化運動一直存在,但發端於改革開放後的農民自組織運動,更多的是誘致性制度變遷,是農民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因應農業生產經營形勢變化的 “應激性”結果。從更廣闊的視野看,只要農業生產中最基本的特點——生產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規模的不均勻性存在,農民的合作就有存在的必然性[15]。農業特有的產業特性和分散經營的特點,既決定了農業生產的家庭經營制是必然的長期的制度選擇,同時也決定了農業和農民必然需要透過提高組織化程度來克服先天劣勢,提高競爭能力,增加利益所得。這在發展中國家如此,在發達國家也如此。具體來看,農民自組織包括同質性與異質性組織、橫向與縱向組織,以及市場、產業化及政策型組織。同質性組織指屬性、業務、目標等具有較強同質性的農民主體形成的自組織,更強調勞動等要素的同質聯合,在剩餘索取權上相對均等;而異質性組織指不同屬性、業務、目標的農民主體的相互聯合,相應地更多強調資本聯合及剩餘索取權的不平衡。橫向組織指強調規模化經濟的訴求,更多著眼於同產業聯合;而縱向組織則強調價值鏈的增值、延伸和傳遞。就市場、產業化及政策型來看,獲得市場進入是農戶面對大市場的現實性問題,市場響應是農民組織化的直接動因。同時,農民的組織化還具有鮮明的產業化響應特性。中國的農業合作化,在家庭承包責任制下,產業化先於合作化。這種“先賦的產業化機制”一方面使得農民自組織在外部主動或被動地逐步融入產業鏈/供應鏈,力圖適應和實現縱向一體化;另一方面,組織內部也出現產業化現象,即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之間從一開始就建立了縱向的兼具要素合約、商品合約與關係合約的契約關係。還需要注意的是,農民自組織處在市場機制失靈的邊緣,對政府扶持具有天然的親近傾向。換言之,農民自組織必然力圖得到官方的關注、許可並爭取資源輸入,以獲致(外部)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農業合作化的強市場化屬性要求遵循效率機制而非合法性機制,容易出現小農戶處在農業合作化邊緣狀態,在其中只實現有限的帕累託改進,缺乏發展的可持續性和強自主性。

3。農業產業價值鏈體系

隨著我國市場化和產業化的不斷深入,農業越發走向價值鏈體系。當前,我國農產品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並隨著消費者對農產品的需求越來越高,對農產品供應鏈的要求也隨之提高。而組織的存在有賴於與其所處的更大體系的關係,最好或最合適的組織結構依賴於正在進行的工作型別和組織面臨的環境要求或條件(斯科特,2002),組織化小農也不例外。因此,在鮮明的農產品供應鏈管理格局和趨勢中,組織化小農必然要走向、參與和融入供應鏈,並與農業產業價值鏈體系中各相關主體形成技術性關係(各環節之間的技術相關性)、業務性關係(契約或契約形式的相關主體間關係)及利益性關係(相關主體間的利益分配格局)[16]。這種嵌入價值鏈體系的組織化小農呈現不同形態,包括“中間組織(中介商/合作社)+小農戶”模式、“公司+小農戶”模式、“公司+合作社+小農戶”模式、“市場+小農戶”、“社會化服務+小農戶”、“城鄉社會網路+小農戶”等形態,進一步可以歸結為組織型、關係型和市場型三大類。在嵌入價值鏈體系的過程中,一方面組織化的制度溢價會對小農產生強大的吸引力,小農主動或被動嵌入農業產業價值鏈體系中,實現一定的價值增值。這種價值增值主要來源於農產品收入增加、經營成本降低和生產經營風險降低等。另一方面,處於劣勢生態位的小農銜接現代農業發展必然要先融入其他強勢經營主體形成“嵌入進化”,不過也未必能實現“內生進化”,而可能走向邊緣化甚至利益受損。

(三)組織化小農的特徵

1。階段性

組織化小農的形成和演進深受其所處環境的影響,並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政策演變、農民成長等呈現鮮明的階段性特徵。從具體的組織型別來看,農民組織化呈現複雜的路徑和圖景[17],其中,演化路徑的起點大概源於改革開放後應對大市場自發形成的協會型合作社和傳統型合作社,終點大概歸於經營效率高、市場能力強的投資者股份型合作社和現代型合作社,而在起點和終點之間,形成一系列演化譜系,呈現組織形態上鮮明的階段性。隨著農民組織化的深入發展,其組織形態的演化在橫向上呈現更加複雜的組織叢林,縱向上資本化傾向鮮明,並繼續處在不斷的動態演進中。

2。合宜性

農民的組織化在全世界蓬勃發展,但其一般性解釋邏輯並不能完全解釋中國語境下的農民組織化。大體來看,中國語境下的農民組織化是一種農民為改善自身處境的“應激性”機制,其發生和發展受產業特性因素、生產叢集因素、組織成員因素和制度環境因素影響,從而呈現形態的多樣化。換言之,組織化小農呈現一種鮮明的具有合宜性的嵌入式發展特性。這種“合宜性”包括產業的、要素的、政策的、歷史階段等合宜性,亦即,組織化小農不僅在不同產業存在形態差異(如糧食產業更需要農機服務組織),而且為獲取關鍵要素也呈現區域性特點(如浙江省農民資金相對豐沛,金融組織化不顯著),等等。

3。多維性

組織化小農並非單方面的,而是多維度的組織化狀態。中國語境下農民組織化的重要前置條件之一是“產業化先於合作化”[18],因此,產業化是組織化小農最重要的特徵之一。2

在大市場背景下,基於先賦產業化機制形成的異質性農業經營主體產生合作需求,小農有著對市場資訊、技術、資金、人力資本等稀缺要素的需求,大農則有尋求政府庇護和政策支援的強烈動機,進而在組織內部呈現鮮明的股份合作化特性。從更宏觀的視域看,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小農基於綜合效益最大化原則,在社會結構決定的行動領域及範圍內,自覺或不自覺地融入社會化分工體系之中, 受外部因素、社會條件影響並塑造而形成“社會化”狀態[19]。綜合來看,組織化小農兼具產業化、合作化、社會化等多維特性。

4。強自主性

農民合作化浪潮緣起於對自身境遇改善的訴求。然而,我國的組織化小農則始終面臨著“小農邊緣化”困境,不管是在小農與政府的關係、小農與市場的關係及小農與大農的關係中,小農只是實現了有限的福利改進,而難以實現小農的“強自主性”。小農的強自主性指小農在利益分配上、治理權利上及可持續發展上實現較大程度的“自主性”,而不是基於“依附性”獲得有限的帕累託改進。換言之,組織化小農既要短期內在利益分配上和治理權利上實現“合理性”“合宜性”“合意性”等,符合政府及學界對其“合法性”的期待,更要在長期上實現小農戶的全方位成長,助推小農戶實現內生性發展。在此意義上,我們提出的“組織化小農”概念在相當程度上蘊含著對小農組織化的未來的合意性期待。

三、小農組織化:小農戶銜接現代農業發展的基本路徑

如上所述,組織化小農具有階段性、多維性、合宜性等多重屬性,並且小農面臨多元的組織化路徑,客觀上處在組織化的邊緣地位及呈現弱自主性發展。換言之,目前單靠小農自身的力量難以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必須透過外部的“裝置性”制度設計,而小農組織化則是重要且有效的必由之路。

小農組織化(organization of small farmer)是與組織化小農相對應的過程性概念,即如何透過適當形式將小農戶組織起來,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本文認為,要透過小農組織化助推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大體包括目標與績效機制、行動者機制和治理機制等。

(一)目標與績效機制

潛在制度收益是制度變遷的直接動因。在戴維斯和諾斯(1937)看來,“外部利潤”主要來自規模經濟、外部性內部化、風險分擔、降低交易費用。小農組織化的直接動因即在小農戶與大生產、大市場矛盾越來越突出的背景下,透過小農組織化銜接現代農業發展的制度安排具有明顯的制度溢價。小農組織化主要可以獲取以下幾個方面的增益。

第一是獲得生產性服務。國際經驗顯示,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過程也是農業產業鏈延伸和農業服務化的過程,而農業的根本出路在於發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20]。農戶的多層次分化和快速轉型日益成為影響農業生產性服務需求意願的關鍵因素,需求最為強烈的是農資供應服務和農產品運輸銷售等傳統服務[21]。同時,科學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而農業生產性服務投入作為中間投入要素,可以滿足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專業化外部需求,有利於農業生產方式和科技組織方式變革,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高農業產業鏈各環節的執行效率。

第二是獲得經營性服務。農業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誌即農產品“商品化”。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到的,從商品到貨幣是“驚險的一躍”,如果不能實現這一跳躍,那麼摔壞的將“不是商品,而是商品所有者”。目前,小農面向大市場問題依然突出,農產品賣難問題亟待破解,小農容易面臨“敲竹槓”問題。小農組織化的重要意旨即解決小農戶的市場進入問題。我國農民合作組織發生的基本背景先是小規模的、分散經營的農戶如何進入市場的問題,然後是農戶如何在市場中保護和增進自身利益的問題。換言之,農民合作組織在幫助小農進入市場中的作用顯著,其幫助小農增收的效率未必很高,但顯然是一種帕累託改進。

第三是獲得金融性服務。資金供給不足一直是掣肘三農事業發展的“短腿”。農業現代化所需要的資金支援,不僅在農資購買等方面,而且在更高層面的農業設施裝置的投入,表現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等資本性資產。尤其是在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背景下,農業發展的資金需求已經上升到更廣闊的視域中。

第四是實現風險降低。降低農業風險既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也是難點所在[22]。農業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交織的特殊性,使農業風險呈現出來源廣、種類多的客觀特徵[23],影響農民的福利改善。更重要的是,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人口大國,農業生產的穩定是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石,保證農民農業經營性收入的穩定增長,既是維護中國糧食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消除農村貧困、實現城鄉共同富裕的應有之義。

第五是實現利益增值。小農戶銜接現代農業發展的落腳點即獲得實實在在的福利改善,這就要強調在現代農業發展過程中,避免出現拋棄“小農”的現代化。換言之,不僅要防止小農戶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邊緣人”或利益受損者,更要讓其成為直接的受益者。

(二)行動者機制

行動者機制是將潛在收益變為實際收益的必要條件。伯恩斯(2001)認為行動者是社會規範體系的生產者、載體和變革者,他們制定、利用規則和規則體系來協調、組織活動,並且依據適當情境對某種行為及其後果進行辯解、解釋或批評。制度變遷中,行動者是理性經濟人、掌握一定的行動資源、運用行動資源實現自己目的的能力的三維綜合體[24],其受利益驅動並分層。觀照現實,小農組織化的行動者大致可分為創新者、驅動者、追隨者及中繼者。創新者和驅動者指對市場變動和社會發展趨勢敏感,掌握優勢的權力資本、經濟資本、社會資本以及能力、技術等,對制度變遷起到創新或驅動作用的個人或組織。追隨者指與創新者和驅動者利益相關的主體,居於相對弱勢的生態位,受“合作溢價”驅使採取“跟隨性”合作策略,呈現“依附性”狀態。中繼者指基於業務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活動於組織邊界實現內外資訊及能量傳遞的相關主體,他們拓展了行動集合空間,形成新的“制度溢價”空間,並強化了行動者的行動意願,尤其是在離市場較遠的地區。

就農民組織化而言,可能創新者和驅動者均為農業生產經營大戶,也可能政府部門充當創新者和驅動者,當然,更多的情況是農業生產經營大戶充當創新者,政府部門充當驅動者。小農戶在小農組織化中主要充當追隨者,其在資源、資訊、風險偏好、技術等方面劣勢明顯,多數情況下被動參與組織化過程,呈現依附性狀態。中繼者可以不同於創新者、驅動者及追隨者,也可以與創新者、驅動者及追隨者合一,但大體上創新者及驅動者更可能成為中繼者,並強化吸引追隨者的合作或者依附意願。總體來看,不管是創新者、驅動者、追隨者抑或是中繼者,都參與並推動了小農組織化的過程,並因市場資源、組織資源、人力資源等不同,呈現核心行動者和邊緣行動者,並形成不同的交易關係,包括技術性關係、業務性關係及利益性關係等。

(三)治理機制

在小農組織化中存在各種不利因素,如搭便車、集體行動困境等投機行為嚴重製約了組織化程序,收縮了組織化的邊界,此時治理就顯得尤為必要。在此意義上,小農組織化的本質在於治理。

Williamson等新制度經濟學家認為,要以交易為最基本的分析單位,將所有交易還原為(不完全)契約,不同的契約根據其屬性不同,分別對應不同的治理結構,從而節約交易成本。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本質即是基於交易的制度安排,關鍵在於不同型別交易的有效治理,其表現在於締約結構和組織形態,其過程可理解為交易的締結、執行和維護過程的有效複合治理。Gellynck(2009)將交易關係分為現貨市場、與非合作資格夥伴的非合同關係、與具有合作資格夥伴的非合同關係、合同關係、關係為基礎的聯盟、產權為基礎的聯盟以及縱向一體化等七種形式[25]。在參照Gellynck的分類基礎上,我們將小農走向組織化的交易關係劃分為與普通夥伴的短期非合同關係、與選擇性夥伴的長期非合同關係、以正式的書面合同為基礎的關係、以關係為基礎的戰略聯盟、以產權為基礎的戰略聯盟、縱向一體化六種交易關係,同時對應五種治理機制,分別為價格治理、契約治理、關係治理、產權治理和內部化治理(參見下頁圖)。

迴歸到Williamson的制度分析框架,不同交易關係在投機行為、資產專用性和交易頻率上不完全一致,出於“制度溢價”驅使匹配適應性治理策略。短期非合同關係、與選擇性夥伴的長期非合同關係具有低資產專用性和相對較低交易頻率,合作破裂造成的成本相對較小,因此無需採取安全措施保障投機行為發生,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優於組織化行為;以正式書面合同為基礎的關係具有一定的資產專用性,需要透過合同附帶“懲罰性”措施改變雙方的收益,形成穩定的合作均衡,因此對應契約治理;以關係為基礎的戰略聯盟、以產權為基礎的戰略聯盟意味著合作性狀動態改變,單靠合同難以應對,或者合作的狀況過於複雜,無法形成相對完備的合同,又或者在決策權上的明晰對收益至關重要,因此需要以關係治理和產權治理匹配;當資產專用性水平非常高,採取內部化治理是合意的。

組織化小農與小農組織化

圖 小農組織化交易關係與治理機制圖譜

四、小農組織化:現實困境與思考

小農組織化主要涉及績效與目標機制、行動者機制及治理機制等基本機制,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在所有機制中小農戶都難以成為主體力量,在利益分配中也處在邊緣化境地。理應成為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行動主體和受益主體的小農戶,在小農組織化程序中卻難以依靠自身力量實現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而且容易出現精英俘獲、集體行動困境、強制協作發展等現實困境。

(一)精英俘獲

精英俘獲現象較多發生於公共資源及權利分配中,因此在小農組織化中也容易出現 “精英俘獲”現象。Bardhan(2000)研究認為,“精英俘獲”是指精英基於權力介入到資源分配過程,從而獲取了大部分的資源收益,致使資源不能到達弱勢群體[26]。小農的精英俘獲本質上是在資源、能力和權利等方面與大農的不對稱問題。農戶的銷售能力、銷售渠道選擇等受年齡、受教育程度、產品型別、銷售規模等因素的影響[27],而鄉村精英是在當地擁有相對的資源優勢或者地位優勢[28],並且總體上呈現為擔任村幹部的村民和一些雖然沒有在村裡擔任村幹部但是與村幹部之間有著密切往來和聯絡的人[29],進而在所在領域有突出能力或者在所處的環境中擁有較為豐厚的經濟實力或者是政治地位[30]。換言之,精英型大戶因經濟或政治等資源優勢而產生權力優勢,進而導致資源或者制度收益分配向大農戶傾斜。

具體來看,這種資源不平衡分配的具體機制有兩條路徑,一是大農運用資源稟賦優勢侵佔合作的制度溢價,二是大農戶承接政府主導的各種專案。換言之,小農戶精英俘獲現象在小農組織化過程中容易受到內外部機制的強化。在合作組織最初的組織建立、制度設計以及日常經營管理上,其發起者、關鍵性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和領導者是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內部人”,控制現象突出。從現實來看,雖然大農、農民企業家等精英是小農組織化推進的必要條件,但也容易導致大農、農民企業家等少數精英控制著合作社,謀取私利,普通成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出現強者更強、富者越富的結果[31]。

(二)集體行動困境

雖然小農戶集體行動有利於小農有機銜接現代農業,能夠為小農帶來集體優勢、提供資訊和服務、提升在供應鏈中的地位,然而,分散小農進行合作時存在困難,這種困難來源於小農戶基於資訊不對稱條件下理性選擇的結果,呈現“搭便車”現象,提高了小農戶集體行動的內部成本。總體來看,小農戶集體行動影響因素包括農戶的基本特徵、農產品特性、農民組織特點及外部環境[32],而本質上是因為投機主義本性和內部監督困難。因此小農戶集體行動存在著規模邊界,當集體行動帶來的邊際收益等於內部邊際成本時,小農戶集體行動規模不再繼續增加,否則將呈現“內卷化”現象。

從小農戶自身特性來看,中國語境下的小農戶生計水平較低、兼業化成為主流、傳統文化基因深、風險厭惡程度高[3]。這種小農戶的綜合性面相,源於社會經濟發展、農村社會經濟及文化的深刻動態演進中,農戶形成了分佈於傳統性和現代性系列圖譜中的一系列連續體,而這種連續體以“小農戶”和“大農戶”兩種型別最為凸顯,並在資源稟賦、社會資本、風險偏好、技術選擇等多方面呈現顯著差異。這種差異直接影響了農戶的市場進入能力和收益變現能力。顯然,“小農戶”屬性與大生產、大市場屬性之間具有鮮明的不匹配性,小農戶之間的集體行動必然具有窄行動收益集合邊界、低風險偏好選擇傾向等特徵,呈現為集體行動動力不足。而小農戶和大農戶之間的關係在家庭承包制背景下,規模化經營和收益增加的內在要求促成了“小農戶”和“大農戶”之間的現實性聯絡,呈現出一幅“大農戶”帶領“小農戶”的小農組織化的階段性路徑圖景,其內在邏輯也符合奧爾森關於小群體集體行動有效性的理論意涵。

然而,小農組織化的這種現實圖景面臨著內部交易成本上升的困境。隨著市場化和城鎮化發展,村社從封閉走向開放,小農戶從“集體化”走向“原子化”,血緣、地緣等傳統文化在組織生產和社群治理方面的影響日漸式微,政府在村社情境中的影響力也隨著“農業稅”取消和村民自治日漸退出,從而針對小農戶集體行動動員的抑制“投機行為”的硬強制動員和基於成員所處的地緣關係網路與業緣關係網路所產生的軟強制動員的效果弱化[33]。換言之,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對於降低小農組織化中的投機行為作用趨於弱化,尤其本應發揮重要作用的非正式制度日漸式微,從而提升了小農戶集體行動的內部成本。

(三)強制協作發展

農業產業價值鏈體系的直接動因在於相關利益主體協調合作的價值增值、交易成本降低等,利益分配結構則取決於利益主體在農業產業價值鏈體系中的生態位、能力和相對作用,而小農戶顯然不佔優勢。農戶的分化及大戶(或企業)對於銷售渠道的壟斷,小農組織化過程中容易呈現對於大戶(或企業)的依附性發展。這種發展過程中,大戶基於銷售渠道及其他優勢資源的把控,在與小農的互構演進中容易形成小農戶的“套牢(lock-in)”狀態,這種合作關係是基於資源要素優勢而形成的“強制協作發展”,在具體治理中表現為“統治”與“服從”關係,在剩餘索取權上表現為小農向大農的讓渡。在這種“強制協作發展”中,大戶基於的是成本控制邏輯,而非利益共享邏輯。在這種成本控制邏輯中,勞動力要素、土地要素只有與人力資本要素、資本要素等結合才能實現整體性收益,加之買方市場的屬性下,人力資源優勢、資本要素、技術要素等對於實現市場進入帶來的邊際收益遠大於勞動力要素和土地要素的貢獻,因此,這種“強制協作發展”中,大農戶對於小農戶收益擠壓的邊界即小農戶的勞動力報酬和土地要素報酬之和,導致小農戶難以在這種發展中實現資本積累進而實現根本性提升。

更重要的是,不管是供不應求抑或供大於求的產品市場中,小農戶在組織化中都難以實現剩餘價值的索取,實現積累式發展。陳義媛(2017)研究認為,不管是在“開放型農產品”生產合作還是“開拓型農產品”生產合作3中,小農戶都處於邊緣地位,即便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小農戶從農產品生產中獲得的收益也僅僅等於所投入勞動力的報酬,鮮少獲得農業剩餘,使得小農戶難以形成積累。而且,這種小農戶的邊緣地位並不是因為其缺乏合作意願或者是缺乏法制意識,而是因為資源稟賦差異形成的內部合作結構所致[34]。

五、小結:從小農組織化走向組織化小農

行文至此,我們大致可以確認,小農戶有機銜接現代農業發展需要透過小農組織化得以實現,即透過小農組織化走向組織化小農。同時,我們更需深刻認識到小農戶在組織化過程中天然的生態位侷限及其伴生的“偏利共生”狀態,即小農戶只能實現有限的福利改進。換言之,在區域性行動結構中,4大農戶基於在資本稟賦、資訊獲取、人力資本、優勢關係節點等多方優勢,形成對小農戶的“俘獲”,或是“偏利共生”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小農戶一方面透過市場、技術、信譽等多個共生介面,與組織進行物質和資訊的交流,增加共生收益的制度優勢,同時,透過組織實現從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到最終消費的價值創造、價值協調、價值增值以及價值分配等活動,有助於形成“共生型”農產品價值鏈。另一方面,小農戶又透過調整和收縮生態位,降低與大農戶在組織中的生態位重疊度,從而進行利益的部分讓渡,實現有限的發展。

因此,要透過組織化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必須努力實現從“偏利共生”走向“合意的偏利共生”,即透過產權共享動力機制、合意利益分配機制及持續共生經營機制實現產業鏈之間的動態共進演化,並且實現小農戶利益維護和可持續內生髮展。其中,產權共享動力機制指在事前就配置了合意的產權狀態,這種產權狀態實現的動力來源於資源產權增值的拉力和驅動者的推力。合意利益分配機制指利益分配注重激勵相容,同時兼顧小農戶收益改進、權利改進和能力改進等多方面利益分配機制,當然也包括落實優先支付權益、共享合作權益等。持續共生經營機制指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中,先實現其在價值鏈中的“嵌入進化”,並且在共同進化成長中實現“內生進化”,最終實現小農戶的強自主性發展。

進一步看,要實現小農戶在有機銜接現代農業中的強自主性發展,應該在賦權邏輯下,保障小農土地生產要素參與農業生產運營的各種權利,並透過社會化服務賦權農業生產,重構小農戶生態位,重塑農業產業價值鏈各方的收益函式。具體地說,可能表現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生產性服務組織+農業產業聯合體+三位一體聯合體”的綜合性立體式組織化結構。在這種小農組織化結構中,可以看到三個層級,基礎層級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將分散的小農戶土地生產資料集合化、規模化和資本化;中間層次為生產性服務組織+農業產業聯合體,解決農業生產中的科技化、低風險化、標準化、品質化等,並解決農產品的市場進入問題;最外圍層次為以三位一體聯合體為平臺提供(包含金融性服務的)綜合性服務,構建小農戶有機銜接現代農業發展的生態系統,吸納銜接多元為農服務市場性和社會化服務功能,最終形成小農強自主性發展的良性生態系統。

作者:徐旭初 金建東 嵇楚潔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 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 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工商管理系

基金: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學科群專案“農業產業組織體系與農民合作社發展:以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為中心的農業產業組織體系創新與最佳化研究”(71333011);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專案“連片特困地區農民合作社的治理結構及其益貧效應研究”(17YJC790161);

Tags:小農組織化農戶現代農業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