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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工程量因設計變更,未約定工程款計算方式,怎麼辦

由 徐振亮律師 發表于 旅遊2023-02-02

簡介本案例亮點在於最高院在論述說理部分不但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生設計變更怎麼處理

案情簡介

上海同固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固公司)稱,原判決認定017#工程與新增工程無異是錯誤的。017#裙房改建工程與原判決事實認定部分所稱的“A塔樓裙房加固工程”“A塔樓裙房改建工程”等只是名稱略有不同,都指向同一專案,該工程並非新增工程。該工程是經上海城鄉建築設計院有限公司同意的,並依據合同約定發出的《工程指令單》,是合同內工程,我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故該項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計價。

「最高院判例」工程量因設計變更,未約定工程款計算方式,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案涉017#裙房改建工程因設計變更重新作出施工指令,對於該部分工程價款的計算,同固公司與瀚宇公司未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檔案》雖然對工程造價、單價及合同總價有詳細約定,但並未對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款計算方式進行約定,亦未對造價顧問公司計算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費用的標準和依據進行約定。

「最高院判例」工程量因設計變更,未約定工程款計算方式,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故原判決依據達華公司作出的《司法鑑定最終意見書》第二組資料按照廣西定額子目計價確定017#裙房改建工程的工程價款,並無不當。

「最高院判例」工程量因設計變更,未約定工程款計算方式,怎麼辦

法律評析

設計變更是指設計部門對原施工圖紙和設計檔案中所表達的設計標準狀態的改變和修改。施工中,因設計變更存在,同時發包方又著急趕工期,雙方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也有,完工後雙方必然會對此產生爭議。本案例亮點在於最高院在論述說理部分不但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而且還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的法律條文,在說理上更令人信服,同時也揭示了司法解釋的法理,更讓人容易理解,值得我來學習。

上海同固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瀚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1015號

Tags:工程設計變更合同價款裙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