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旅遊

深圳華僑城大酒店被罰 存在價格違法行為

由 中國經濟網 發表于 旅遊2023-02-02

簡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修訂)》第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華僑城是幹嘛的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

9

日訊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近日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市監處罰〔2023〕稽6號),深圳華僑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價格違法案顯示,

深圳華僑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價格(含行政事業性收費)違法行為,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修訂)》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對該公司

罰款50000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3年1月5日。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一)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透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影片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資訊;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七)透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八)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修訂)》第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以下為原文:

深圳華僑城大酒店被罰 存在價格違法行為

Tags:或者價格經營者規定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