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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程中給岳父發死亡威脅,上海一男子被禁止出現在妻子200米內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旅遊2023-01-27

簡介這些都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是客觀存在的,為保護申請人小李及其近親屬的正當權益,免除可能的不法侵害,亦為了防止雙方矛盾激化,促使雙方妥善解決離婚糾紛,需按照人身安全保護令內容及範圍的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申請人及其

上海教授毒殺徐州拐賣村是真的嗎

家庭暴力從來都不是“家務事”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已經正式實施6週年

其中創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正在為越來越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護

10月25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了《

2016-2021年涉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審判白皮書》

,併發布了4個涉人身安全保護令典型案例,以及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指南。

離婚過程中給岳父發死亡威脅,上海一男子被禁止出現在妻子200米內

滬一男子離婚過程中給岳父發死亡威脅

被禁止出現在妻子全家200米內

“離婚訴訟她可能會勝訴,但我認為她毀掉了我們大家。女不教父之過,我將以病殘之軀朽前降妖伏魔免其禍害他人……”

離婚過程中給岳父發死亡威脅,上海一男子被禁止出現在妻子200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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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李老伯的女兒與女婿由於感情不和,正在鬧離婚官司。但情緒偏激的女婿小張將一腔怒火都灑向了岳父一家。

小張兩次向岳父傳送威脅內容的微信

。為了增加威脅的力度,小張還轉發了一則“上海教授毒殺拐賣村”的連結。

這讓李老伯一家感到了恐慌,生怕女婿作出過激行為。

考慮到妻女以及小外孫女的安全,李老伯向警方報警求助。女兒小李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離婚過程中給岳父發死亡威脅,上海一男子被禁止出現在妻子200米內

審理過程中,小張自認曾在2009年至2010年期間與申請人發生一次爭吵,

威脅申請人去死

。法官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中關於人身保護令的實質性要件系申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從該法有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規定及立法本意來看,

該禁令包含了已經發生的暴力和可能發生的暴力現實危險

本案中被申請人小張自認曾威脅申請人去死,他向岳父傳送的微信內容亦部分體現了傷害申請人小李及其親屬的含義,傳送的“上海教授毒殺徐州拐賣村”連結亦存在宣揚暴力的意思。這些都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是客觀存在的,為保護申請人小李及其近親屬的正當權益,免除可能的不法侵害,亦為了防止雙方矛盾激化,促使雙方妥善解決離婚糾紛,需按照人身安全保護令內容及範圍的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申請人及其近親屬以人身保護。

最終,法院作出了

民事裁定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近親屬;三、禁止被申請人出現在距離申請人住處、工作單位200米範圍內。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目的係為了保護申請人,使其免受現實的家庭暴力及可能存在的現實家庭暴力的危險,其本身並不對離婚雙方的過錯作出評價,亦不會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事宜的處理帶來影響,離婚訴訟仍由法院根據現行《民法典》及案件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值得一提的是,

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不得出現在申請人居住地、工作地200米範圍內,此係《反家庭暴力法》該條第四項有關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其他措施這一兜底條款的最新體現

,亦是對於法律細化規定的有益探索。

離婚過程中給岳父發死亡威脅,上海一男子被禁止出現在妻子200米內

據悉,從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後,長寧法院截至目前總計受理19件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從案件審結後的情況來看,未發生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沒有需要法院執行局或公安出動警力強制執行或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而被訓誡、懲處的情形,撤回或駁回的案件中亦未存在矛盾再次激化的情況。

這背後是長寧法院對《反家庭暴力法》的深刻認識,也是在實踐中做了大量探索的結果:一是內部重視,立審無縫銜接、協同推進;二是大膽適用,證明標準上採用“較大可能性標準”;三是全力維護,突出未成年人優先保護、特殊保護;四是靈活運用,審理方式注重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統一;五是主動作為,依職權進行取證。

此外,法院建議加快細化家庭暴力強制報告義務,有效監督家庭暴力尤其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

記者 | 陳穎婷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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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家庭暴力申請人人身安全保護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