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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傳真】申請財產保全後敗訴,是否一定要擔責?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旅遊2023-01-27

簡介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楊某訴A、B、C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楊某依照法定程式提起訴訟並針對A、B、C公司提出的財產申請保全,系其基於對所持證據和法律的理解作出的行為,未超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合理範疇,在該案中楊某針對A公司的

保全敗訴了怎麼賠償

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制度,能夠及時有效地保障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廣泛運用,但如果申請出現錯誤,則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那麼,如果申請人被法院判決敗訴,是否一定要賠償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呢?法官告訴你,不一定。

案情簡介

楊某在訴A、B、C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以440萬為限額,申請查封、凍結A、B、C公司的銀行存款或者名下財產,並提供了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保函作為擔保。法院經審查作出民事裁定書,對相應賬戶進行了凍結,凍結期限為一年。一週後,A公司向法院轉入款項440萬元並申請對其賬戶解封,法院以A公司主動繳納440萬元作為保證,楊某亦同意解除凍結為由,裁定解除對A、B、C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判決C公司給付楊某工程款及利息,B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A公司不承擔責任。判決生效後,A公司以楊某申請保全錯誤,造成其利息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楊某訴A、B、C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楊某依照法定程式提起訴訟並針對A、B、C公司提出的財產申請保全,系其基於對所持證據和法律的理解作出的行為,未超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合理範疇,在該案中楊某針對A公司的訴訟請求雖然被駁回,但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楊某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具有主觀過錯,故法院認為楊某並非惡意保全A公司的財產,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將來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由於當事人對法律法規的認知能力、對法律關係的分析能力和對案件事實的證明能力各有不同,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無法做到與人民法院完全一致,通常無法達到準確預判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的專業水平。

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的注意義務,應當以普通人的標準來進行判斷,即應當以申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來作為認定申請保全錯誤的條件,而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援來認定申請保全錯誤。司法實踐中,可以透過審查申請人提起訴訟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否合理,申請保全的標的、物件和方式是否恰當等來進行考量,如果申請人提起的訴訟請求合理且申請保全適當的,則不屬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應認定申請人存在過錯而判令其承擔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作者:董亭

原標題:《【案件傳真】申請財產保全後敗訴,是否一定要擔責?》

Tags:保全申請申請人法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