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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通商銀行違規被罰 未對交易單證真實性合理審查等

由 臺海網 發表于 旅遊2023-01-26

簡介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一)辦理經常專案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通商銀行是國家的嗎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外管罰〔2022〕44號)顯示,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經常專案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違反外匯賬戶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對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25萬元人民幣。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專案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專案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

寧波通商銀行違規被罰 未對交易單證真實性合理審查等

(來源: 中國經濟網)

Tags:外匯單證管理違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