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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如何認定佔用農用地的違法建築?

由 北京美泰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旅遊2023-01-20

簡介一、案情簡介呂秋文、洪國祥主張養殖用房所在地屬於設施農用地,並非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

農用地違建怎麼處理

用於養殖的農用地需要審批嗎?是否屬於違法建築?請參看呂秋文、洪國祥訴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政府、衢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強制案。

最高法:如何認定佔用農用地的違法建築?

一、案情簡介

呂秋文、洪國祥主張養殖用房所在地屬於設施農用地,並非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養殖場建築早於《城鄉規劃法》和《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實施時間,當時沒有針對農村的規劃。柯城區政府及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衢化街道辦事處參與強制拆除呂秋文、洪國祥建築物的行為並不能否認衢州執法局參與強拆的事實。衢州執法局不僅參與了強制拆除呂秋文、洪國祥建築物,而且參與整個過程,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等行為。養殖場位於農村,不屬於城市、鎮規劃區。衢化街道辦未充分聽取呂秋文、洪國祥陳述和申辯。

二、最高法觀點

1、關於呂秋文、洪國祥提出的案涉用地系用於養殖的設施農用地,無需審批,不屬於違章建築的意見。經審查,原國土資源部、原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規定,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稽核同意。設施農用地稽核同意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設施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對於未經稽核同意的設施農用地,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從一審、二審審理情況看,呂秋文、洪國祥並未提供案涉建築經過縣級政府稽核同意的材料,且從查明的情況看,案涉建築在拆除前出租給他人用於傢俱生產,並非用於養殖,故其提出的該項主張缺乏依據,不能成立。涉案建築物佔用設施農用地,未經設施農業用地辦理程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經規劃部門許可以及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應認定為違章建築。

2、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拆除的前置程式。衢州執法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因送達程式違法被衢州市人民政府在複議程式中確認違法後,柯城區政府以此為據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亦屬違法,一審、二審對此前的認定正確。

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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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農用地拆除呂秋文設施洪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