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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孩子一直跟隨男方生活的情況下,助力女方成功爭取女兒撫養權

由 重慶徐婕律師 發表于 旅遊2023-01-15

簡介以案說法:本案中,周女士與李先生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在第一次起訴離婚前,雙方已經過多次協商,之所以協議離婚不成,是因為就兩個子女撫養問題,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好爭取嗎

兩個孩子一直跟隨男方生活的情況下,助力女方成功爭取女兒撫養權

案情簡介:

周女士與李先生於2005年登記結婚,婚後周女士於2008年、2010年與李

先生先後兩個女兒。由於結婚前,雙方對彼此瞭解甚少,感情基礎薄弱,婚後經

常因為各種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15年年初,周女士由於無法忍受李先生暴躁

的脾氣,在發生與其發生激烈爭吵後,徹底搬離與李先生的家,開始在外租房居

住,二人徹底分居。分居後,李先生也找過周女士,但二人性格差異實在巨大,

多年積攢下來的“恩怨”並不容易化解,二人一見面就發生激烈的爭吵,和好無

望。周女士於2019年5月向重慶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被法院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後周女士經人介紹,於2021年年初正式委託徐

婕律師團隊辦理此案。

以案說法:

本案中,周女士與李先生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在第一次起訴離婚前,雙方

已經過多次協商,之所以協議離婚不成,是因為就兩個子女撫養問題,雙方始終

無法達成一致。李先生堅持要求兩個女兒跟隨自己生活,由周女士依法支付撫養

費,而周女士堅持要一個孩子的撫養權,互相不支付撫養費。那麼對於孩子的撫

養問題,如果協商不好,到底應該如何處理呢?

子女未滿兩週歲的,由母親撫養為原則。但如果說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

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子女不適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母親有撫養條件,

但是不盡撫養義務,且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這些情況下,未滿兩週歲的子

女,是有可能被判決給父親撫養的。

對於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如果對孩子的撫養權協議不成,人民法院會按

照最有利於孩子的情況來明確撫養權,這種情況下,需要看日常生活中,到底是

誰一直在照顧孩子,離婚後孩子跟誰生活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這裡最有利於孩

子健康成長,並不是僅指在物質生活上有利於孩子,也包括對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發展有利。

對於已滿八週歲的孩子,這個時候法院除了考慮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條件

外,還要考慮的是孩子自己本身的意思表示。已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對於跟隨

誰一起生活,已經有了自己的判斷。孩子自身的選擇很重要,當然孩子的選擇必

須是他的真實意願。

本案中:2019年5月,周女士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

孩子年滿10週歲後,在父母離婚時,有選擇跟隨父親或者跟隨母親生活的權利,

大女兒當時已滿10週歲,小女兒僅8週歲。2021年再次起訴離婚時,《民法典》

已正式實施,根據民法典婚姻家事編的規定,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

實意願。在辦案的過程中,去徵求孩子意願時,與孩子見面曾受到多番阻撓,取

證實屬不易。雖分居期間,還是一直跟隨李先生一方生活,但李先生親自照顧得

很少,小女兒仍願意在周女士與李先生離婚後跟隨周女士生活,一系列證據收集、

梳理後,助力周女士成功爭取女兒的撫養權。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

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

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

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

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

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

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

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

生活。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

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

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

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

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Tags:子女撫養兩週歲女士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