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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3歲孩童騎滑板車撞倒行人致殘,是否要擔全責?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旅遊2022-12-31

簡介案情回顧 -2021年12月20日,原告阮某將3歲男童小王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餘某以監護人責任糾紛為由訴至夷陵法院,訴稱自己於2021年11月在小區散步時,被小王騎著滑板車從身後撞倒,致其受傷,傷殘等級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要求小王一家賠償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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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

2021年12月20日,原告阮某將3歲男童小王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餘某以監護人責任糾紛為由訴至夷陵法院,訴稱自己於2021年11月在小區散步時,被小王騎著滑板車從身後撞倒,致其受傷,傷殘等級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要求小王一家賠償醫療費17萬餘元。

小王母親餘某堅稱,小王沒有撞到阮某,阮某沒有任何證據證實小王撞到了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審理 -

究竟是不是3歲的小男孩撞倒阮某致其傷殘?本案的事故現場既沒有目擊證人,又是發生在監控盲區內,承辦法官郭紅一時也無法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

「以案說法」3歲孩童騎滑板車撞倒行人致殘,是否要擔全責?

後來,法官反覆觀看現場的監控錄影,同時仔細分析從公安機關調取的事發當日的報案記錄和對當事人的訊問筆錄,以及根據鑑定機構作出的存在間接性因果關係的關聯性鑑定,

確定阮某在經過監控盲區至受傷期間,除小王騎滑板車駛過之外並無其他危險來源;其次小王滑板車的速度較快;再次當小王母親餘某趕到現場時,阮某及小王均倒地受傷,且小王在哇哇大哭。從一般人的生活經驗看,阮某受傷與小王的行為有關。小王作為未成年人,在脫離監護的情況下以較快速度騎滑板車,對周邊人員構成一定危險性,監護人存在過錯;但是,阮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應承擔50%責任。

最終,夷陵法院判決小王一家賠償阮某損失7萬餘元。小王一家對判決不服,上訴至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二審於2022年11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

大法官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本案系民事侵權糾紛,認定案件事實需要證據證明當然無可厚非,但在特定條件下,法律並不禁止法官可以綜合全案來推定案件的真實狀況如何發生、誰應擔責。

從一般社會經驗、公眾認知及常理判斷,小王撞到阮某並致其受傷具有高度可能性。夷陵區人民法院始終堅守司法為民之初心,秉持嚴謹的工作作風和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用熱血甚至生命為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提供無死角的堅實的司法保障。

【來源:湖北宜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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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小王阮某滑板車受傷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