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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口供不認罪該怎麼定罪?“零口供定罪”是怎麼一回事兒?

由 律圖法律諮詢 發表于 旅遊2021-12-14

簡介綜上所述,如果在公安機關已經蒐集到了充足的客觀證據來證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的前提下是不需要嫌疑人主動將其行為的經過供述出來的,所以嫌疑人錄口供不認罪並會對最後追究法律責任的結果產生任何的阻礙作用,但是如果嫌疑人主動交代就會為自己贏得減刑的可能

零口供什麼意思

錄口供不認罪該怎麼定罪?“零口供定罪”是怎麼一回事兒?

如果在公安機關已經蒐集到了充足的客觀證據來證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的前提下是不需要嫌疑人主動將其行為的經過供述出來的,所以嫌疑人錄口供不認罪並會對最後追究法律責任的結果產生任何的阻礙作用,但是如果嫌疑人主動交代就會為自己贏得減刑的可能性。

錄口供不認罪該怎麼定罪?“零口供定罪”是怎麼一回事兒?

公安機關在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除了要尋找到客觀的證據以便將其繩之以法以外,還會對其進行審問並期望從嫌疑人口中獲得最直接的口供證據,但是也有很多嫌疑人在這個時候仍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否認,那麼,錄口供不認罪該怎麼定罪?

一、錄口供不認罪該怎麼定罪?

雖拒不認罪,但在證據確鑿充分的情況下,其不認罪並不影響定罪。

刑事訴訟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八種,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只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一規定表明被告人“口供”是可以採信的一種證據,但不輕信口供,且“口供”也不是證據鏈條必須的,不具有證據的優先性,缺乏“口供”,即“零口供”也不能必然影響證據鏈條的完整性。

口供作為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被稱為“證據之王”,對證明案件事實確實具有獨特的證據價值。在相當長時期的刑事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曾存在輕信口供的錯誤證據觀,甚至為追求口供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使口供的證據價值得以重新定位。

錄口供不認罪該怎麼定罪?“零口供定罪”是怎麼一回事兒?

二、慎重原則

“慎重”在常義中是指行為處事的態度,將其作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則,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徵的需要,也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

“零口供”案件的客觀真實存在兩種現實可能:

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確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無供可錄。

二是雖然中國刑訴法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相反明確規定其對訊問有如實供述的義務,但一些已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於各種原因,如抱有僥倖或頑抗的心理,不如實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現“零口供”的情形。

正是由於“零口供”案件存有這兩種可能,且對第二種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須依賴“確實充分”的其他類別證據,因此對“零口供”慎重定罪,不僅是審判人員辦案的基本態度,也是判定此類案件罪與非罪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其次,“零口供” 定罪慎重原則符合平衡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的現代刑事訴訟價值取向。

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實質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選擇,現代刑事訴訟理念追求兩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為前提和基礎,這也是成熟法治社會對刑事訴訟應有的價值取向。因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是為社會的整體利益,實現國家的法治,其最終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訴訟中的落實就是最大限度維護每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因此,“零口供”案件應嚴格貫徹定罪慎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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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原則是“零口供”定罪的應有之義。定案證據“確實充分”,也是中國現行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具體內容。中國現行刑事訴訟依然採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該標準不僅提出刑事訴訟證據質的要求“確實”,也要求證據在量上須達到“充分”的標準,二者缺一不可。

具體而言,對“零口供”定罪的訴訟證據,一是要求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據已認證的證據對案件作出的判定結論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節事實都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和固定,沒有證據的事實不能認定。

綜上所述,如果在公安機關已經蒐集到了充足的客觀證據來證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的前提下是不需要嫌疑人主動將其行為的經過供述出來的,所以嫌疑人錄口供不認罪並會對最後追究法律責任的結果產生任何的阻礙作用,但是如果嫌疑人主動交代就會為自己贏得減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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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口供證據被告人嫌疑人定罪